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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彬:“文革”时期的自杀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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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18: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说来,自杀,是一种坏现象。一个时代,一个社会,自杀者的多寡,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评价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的尺度。自杀者多、自杀率高,意味着这个时代、这个社会有着很严重的问题。中国似乎从未公布过年自杀率,有无这方面的统计,亦不得而知。但国际上有对中国年自杀率的估计。通常认为,世界平均年自杀率是10/10万,中国的年自杀率是23/10万,是世界平均数的2.3倍。由于中国的自杀率是国际上代为统计的,可能不太准确。但中国的自杀率高于世界平均数,则是确定无疑的。
  离婚,是好现象还是坏现象,可就不能一概而论了。离婚,有时候是悲剧,有时候是喜剧,有时候是正剧。自杀率,可以说愈低愈好。离婚率却不能如是观。离婚率太高,当然说明社会在某个方面不太正常。但离婚率太低,却非但不能说明社会的文明进步,相反,倒是意味着社会的野蛮。自杀率,是难以通过强制的手段控制的。一个人执意要死,任何铁则钢规也管不住。但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国家完全可以把离婚率控制在最低限度,甚至让离婚率为零,也不难做到。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中国的离婚率是极低的,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低得多,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中国的家庭比这些国家幸福得多。
  自杀和离婚,是两件事。但有时又是密切相关的。在中国的文革时期,自杀率和离婚率,就形成鲜明的对照。
  中国本就是自杀率较高的国家,文革时期的自杀率,就更高了。自杀,原因虽然多样,但通常与政治无关。而文革时期,迫使人们自杀的,除了通常的原因外,还有政治性原因。政治性自杀,是文革时期的常见现象。邓拓、田家英、老舍、傅雷夫妇,都是不堪迫害而自尽的。我们知道的文革期间自杀的各界名人,就多不胜数,但这也只是那时期政治性自杀总数的冰山一角。由于政治迫害并不只针对名人,普通人同样遭受着残酷的迫害,因此也同样会含冤而自杀。在人命如草芥的年代,普通人的政治性自杀,不会引起关注,死得无声无息,亲人们恐怕连哭都不敢出声。这样的因政治性迫害自杀而死的普通人,文革期间有多少,其实也是应该认真统计的。现在统计还来得及,再晚,可就难了。但这些话说了也是白说。总之,这个数字肯定是很惊人的。
  政治性自杀者,再加上通常原因的自杀者,文革期间的自杀率,应该远高于其他时期。而与此相反,文革时期的离婚率,却低得惊人,低得让不了解那时代的人目瞪口呆。
    上海的文革研究专家金大陆先生所著的《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一书,有对这时期上海离婚情况的介绍分析。金先生在细致地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后,对那十年间上海各区每年离婚的夫妻有多少,都有准确的说明。从1966年到1976年这十年间,本是十里洋场、东方魔都、冒险家乐园的上海,有着上千万人口的上海,离婚的夫妻总对数,是6489[1]。十年按3650天算,那这十年间,上海平均每天只有不到1.8对夫妻离婚。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这样的离婚率是骇人听闻的。这还是上海。在偏远些的地区,在农村,离婚率就更低了。
    如果有人以文革期间离婚率奇低为由来赞美文革,来歌颂文革时期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那就要么是无知,要么是良心叫狗吃了。这样的人,还真有。金大陆先生在介绍了文革时期上海的离婚情形后,悲愤地说:此中难道真的漫溢着一片晶莹剔透、圣洁如玉的情感吗?难道真的存在着一个莺歌燕舞、和谐美满的乌托邦吗?——此中存在着的是一座以阶级和阶级斗争为圭臬的社会伦理裁判所”[2]“文革期间的离婚率低,不是因为人们不愿离,而是因为国家政权不准离。通常的离婚原因,在文革期间都不被认可,都不成其为原因。没有爱情、感情破裂,这在今天是最常见的离婚理由或借口,因为这样的理由或借口最能被认可。而在文革期间,这恰恰是最不能被认可的理由,是最说不出口的借口。那是一个总体性社会,那更是一个政治全能的社会。一切问题都是政治问题。一切问题都关乎政治思想、政治觉悟、政治立场。结婚是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既然结婚了,为什么要离婚呢?想离婚,说明思想出了问题,说明资产阶级思想严重。想离婚,更说明对现实的不满。而对现实不满,那可是很大的政治罪名。一个人无缘无故地要离婚,就是蓄意以此种方式给社会主义抹黑。金大陆先生说:进入文革运动后,尤其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破四旧血统论及后期的斗私批修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等,直接将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长剑悬临在市民生活的头顶上,随时随地可劈刺下来……那么,既有阅历又有家室的中年人,即便在婚姻上或因性格志趣,或因经济家务,或因习性情感(毋提性和谐之类)等出现了裂痕,则是绝对不敢迈出离婚这一步的。这不仅仅是因为整个社会在道德层面上,对离婚持强烈的负面评价(当时的书报极力宣传美帝苏修的离婚率高,以证实生活腐朽),更因为这一系列非政治化的离婚理由一旦公开提出,立即就会被贴上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标签,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孩子的前途。”[3]
   没有爱情,不是理由;感情破裂,不是理由;性格不合,不是理由;经济纠纷,不是理由……一切非政治性的理由,都不成其为离婚的理由。至于性生活不和谐这样的话语,那时的人们是听不懂的。如果有人以此为由要求离婚,那会作为阶级斗争的新动向而引起无产阶级专政的高度警惕。这个人从此也就成为经常批斗的对象,从此沦为贱民,不被乱棒打死,也会被唾沫淹死。许多夫妻,相互已厌恶至极甚至仇恨至极,也只能仍在一起生活着。由于那时住房极其紧张,很多夫妻连分床都不可能,虽然相互已经厌恶甚至仇恨了,每晚也仍然在一张床上躺着。那时期,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忍着、挨着、熬着的夫妻,不知凡几。由这样的夫妻组成的家庭,要么如冰窖,要么如战场。如今50来岁的一代,许多人就是在这样的冰窖或战场上度过少儿时代的。金大陆先生采访了一些当年的孩子,在书中让几个人以第一人称的口吻,讲了文革期间的家庭故事,有的是自己父母的故事,有的是邻居的故事。这些故事都很耐人寻味,都能从一个侧面说明文革时期人们是生活在怎样的境遇里。
  受访者A说,自己从记事时起,就觉得父母性格不合,就看到父母经常争吵。后来,在大吵过几次后,突然不吵了,热战变成了冷战。分床而眠还不够,父亲还自己开伙。进入冷战后,父母从此形同路人,从不搭理一句话,有事则通过孩子传达。有一次,在机关上班的父亲把文件包落在家里,回来取时,发觉钥匙也在包里。母亲工作的小学就在隔壁,父亲却骑车兜个圈子去找上中学的孩子。一男一女,两个成年人,不说一句话,不睡一张床,不吃一口锅,却要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同一个家里,十年,二十年。而这样的夫妻,在那时代绝非罕见。A说,粉碎四人帮,父母终于离婚了。如果四人帮不被粉碎呢,如果文革一直继续下去呢,这一男一女就只得一直这样共同生活下去,直到有一人死去,才算是实现了事实上的离婚
    受访者B说的是邻居的故事。B说,文革期间,自己家住的小楼里,有四家人家有问题。其中一家男人是煤气厂工人,经常在家打老婆,打得鸡飞狗跳,小孩子惊叫。邻居看不下去,便去劝架,反遭那男人刁难、欺侮,后来便无论怎样吵、打,甚至喊救命,都没人敢劝了。但最终也没有闹离婚
  家庭暴力这个概念,那时是没有的。男人打老婆,在毛泽东时代不算什么事情。一个天天在家打老婆的男人,只要革命立场坚定,只要热爱党热爱毛主席,只要对阶级敌人像对老婆一样凶狠,就仍然是好同志,就仍然是革命的依靠力量。那时代,从来没有一个男人因为打老婆而失去党的信任,而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所以,这个男人的妻子如果以天天在家挨打为由要求离婚,也是不会有好结果的。一切非政治性的理由都不成其为离婚的理由,那么,就只有政治性的理由才被认可了。文革期间的离婚,通常都是政治性离婚。夫妻一方成了阶级敌人,另一方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这才是无可非议,这才是名正言顺,这才是入情入理,这才是天经地义。家中有人成了阶级敌人,亲人们都被要求与其划清界限。亲生子女都往往宣布断绝关系,作为配偶,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就更是有理由了。这样的政治性离婚,是受到鼓励的。这其实很符合那时代的逻辑。那时代,一个人要求与另一个人结婚,理由也必须是政治性的。高富帅不是理由。对方才华横溢、风趣幽默,不是理由。理由必须是:政治思想好、无产阶级立场坚定、劳动积极、毛主席著作学得好……既然结婚是政治性的,那以政治性的理由要求离婚,也的确顺理成章。婚姻的基础既然是政治性的,当一方成了政治上的敌人时,也就意味着婚姻基础的崩溃。所以,当一方成了阶级敌人时,另一方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在那时,不但有政治上的合法性,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也有道德上的合法性——这是符合那时代的婚姻道德的。
    “文革期间的政治性离婚,实际情形当然并不一致。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方成了阶级敌人,另一方为了自己不受连累,为了自己此后的人生不至于太艰辛,要求与那阶级敌人彻底脱钩,这是一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一方成了阶级敌人,另一方为了子女的前途,为了子女的一生不至于太凄惨,要求与那敌人离婚。在这种时候,提出离婚的一方,实际上并不只是要让自己与那敌人脱钩,而是率子女与那敌人分手,是让整个家庭与那敌人断绝关系,是为保全家庭而把那害群之马清除出去。第三种情形,则是一方成了阶级敌人后,另一方本人并无离婚之意,但在父母等亲友逼迫下,要求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父母等亲友之所以进行这样的逼迫,固然有无私的因素,但也未必没有私心杂念在起作用。自己的女儿(或儿子)、自己的姐妹(或兄弟),其配偶成了阶级敌人,这意味着她(或他)今后的生活将只有苦难。不忍心见其落入深渊,故而以父母的名义、以亲人的名义,逼迫其离婚。但是,如果不离婚,受连累的又并不只有她(或他)自己。在那盛行株连的时代,一个人,自己的配偶是阶级敌人,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也就成了敌人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姐夫妹夫、嫂子弟媳等。这些人,在自己的社会关系中,就有了一个阶级敌人,就有了一个政治上的污点,在残酷的政治环境中,有了一个把柄、一处软肋。所以,父母等亲友的逼迫,也往往有自己免除连累的动机。也正因为如此,那种本不愿意离婚的人,那种本来决心与那敌人共患难的人,在父母等亲友的逼迫下,也往往就与那敌人脱钩了。
    政治性离婚,常常与政治性自杀连在一起。有人说过一句非常有道理的话:文革期间,那些历尽磨难而终于挺过来了的人,通常都有一个较温馨的家庭;而那些没有能挺过来的人,那些被迫害致死的人,那些以各种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人,往往是在成为国家的敌人、政权的敌人的同时,也失去了家庭的港湾,也被配偶等亲人抛弃。一个人,在外面纵然受凌辱,纵然被欺侮,推开家门,有亲人在迎候,有亲人送上茶饭、送上安慰,就还能活下去,就还能找到活下去的理由、意义。而如果在外面受凌辱、被欺侮,同时又遭亲人埋怨甚至抛弃,那就很难活下去了。在成为政治上的敌人后又被配偶等亲人抛弃,终于自杀,这样的情形在文革时期并不少见。但政治性离婚与政治性自杀,又并不只以这一种方式相关联。对方虽然成了阶级敌人,但自己仍深爱着对方,可为了孩子,或在父母等亲友的逼迫下,还是与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后,自己的心灵日夜处于痛苦状态,精神终于崩溃,从而以自杀求解脱,这样的情形也是有的。
  一般说来,婚姻的一方死了,婚姻就自然终结了,不存在与死人离婚的问题。但金大陆先生在《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一书中,还真说了一个与死人离婚的故事。这是接受金大陆先生采访的F说的邻居的故事。这邻居家的男主人,文革开始后,被揪斗,家也抄了。三个孩子,对沦为敌人的父亲,表现了极其坚定的革命立场。他们对父亲很凶,还开家庭批斗会。父亲扛不住自杀了。白天在外面被革命群众批斗,晚上回到家里,还要被自己的孩子批斗,除非是像顾准那样真正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不然是活不下去的。父亲自杀了,可事情并没有完。父亲单位派人到里弄里贴了许多死有余辜的标语。母亲是到父亲单位要求与已成骨灰的父亲离婚。据说三个孩子也写了什么信。能写什么信呢,无非是表示坚决与那骨灰划清界限,坚决支持母亲与骨灰离婚罢了。
    前面说,一个人要自杀,任何铁则钢规也阻止不了。这是说,任何铁则钢规都拦不住一个不顾一切地要去死的人。但如果这人对身后名声还有所顾忌,对亲人是否受连累还很在意,那反对自杀的规则就还能起些作用。实际上,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几十年间,军人、干部,如果自杀,是被视作变节的,是要作为叛徒对待的。七十年代末,我上大学时,一位同学不堪失眠痛苦,在病房里自尽了。他的当着高级干部的父亲,到学校来了一趟,但拒绝去看一眼儿子的遗体。来学校,是作为亲属处理后事。拒绝看一眼死去的儿子,是作为高级干部,表示与叛变了的儿子划清界限。此事给我强烈的刺激。自杀即意味着政治上的变节,这种观念至今还在一些人头脑里留存着。五年前,某大学一退休教授因感到生意已尽而自尽,竟有人写信给单位党委,要求开除他的党籍,理由是:他并无无法忍受的病痛,为什么要自杀呢?此事又一次给我强烈的刺激。本是好同志好干部的人,自杀了,尚且沦为叛徒,且给家人带来麻烦,那本是阶级敌人的人,自杀,就一定是因为畏罪,就更是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就更会使亲人受连累了。我的那位自杀的同学,人很聪明,与同学相处得很好。我后来才意识到,他其实得的就是忧郁症。但七十年代末,中国还没有忧郁症这说法,中国人还不能理解忧郁竟能导致自杀。把自杀视作政治上的叛变,是不能不细想的事情。叛变,意味着脱离自己本来从属的阵营而投向敌对的阵营。自杀,客观上当然脱离了自己本来从属的阵营,但并没有倒向另一个敌对的阵营。除非把迷信所说的阴间也作为一个敌对的阵营,除非认为迷信所说的阎罗王也是无产阶级的敌人,不然,自杀即叛变的逻辑,实在难以成立。把忧郁症导致的自杀也算作政治上的变节,这逻辑虽然荒谬,但却实际地阻止了不少人的自杀,尤其减少了政治性自杀。一些被戴上叛徒反革命帽子从而受到残酷迫害的人,本想一死了之。但一想到自杀后,头上叛徒反革命的纸帽子、布帽子就变成了铁帽子,且亲属要受到更大的连累,也就不敢死了。若非如此,那年代的自杀率还要更高。
    文艺理论家叶以群,1932年加入中共,曾任左联组织部部长。1949年后,任上海市文联副主席、上海市作协副主席,曾是中共重要的文艺干部。文革开始后,叶以群受到张春桥迫害。叶舟所写的《叶以群的最后十年》一文中说,刚受到迫害时,妻子问他如果被抓起来,会不会自杀,叶以群活动地否定自杀是反党行为,我是党员,我不会自杀,自杀了你们就要变成反革命家属了。”[4]张春桥们拼命要把反党的罪名安到叶以群头上,叶以群拒不接受。但如果自杀,那就不是反党也是反党了,老婆孩子就成了反革命分子家属。这样的顾忌,使得初遭迫害的叶以群,决心决不自杀。然而,不久之后,叶以群还是以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叶以群是196682凌晨自杀的。在文革开始后的政治性自杀者中,算是较早的。但文革时期第一个政治性自杀者,应该是邓拓。1966516,中共中央发出了全面发动文革的《五?一六通知》,517深夜(18日凌晨),邓拓即弃世。在留给北京市委的遗书的最后,邓拓写道:
  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我本应该在这一场大革命中经受我本应该在这一场大革命中经受得起严峻的考验。遗憾的是我近来旧病都发作了,再拖下去徒然给党和人民增加负担。但是,我的这一颗心,永远是向着敬爱的党、向着敬爱的毛主席的。
  当我要离开你们的时候,让我再一次高呼:
  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我们敬爱的领袖毛主席万岁!
  伟大的毛泽东思想万岁!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伟大事业在全世界的胜利万岁![5]

  我过去把邓拓这类人自杀前的这种政治表白,视作是愚昧和奴性的表现。现在觉得,这样的理解,可能有些简单、肤浅了。我们再来看叶以群给妻子和孩子的遗书:
  素明暨孩子们:
    我对党,对社会主义犯下的罪行,千言万语也说不清楚。党一向对我爱护、宽大,只是由于我的旧思想、旧习惯改不过来,资产阶级思想体系没有破除,所以错误一犯再犯。现在事已太迟,已经无法清偿,也不可能立功赎罪。近日身体、精神都在变坏,如再拖延下去,既对党不利,又会不断增加你们的精神负担。思想上几经反复,只好最后走自己处决的路。
  以后,唯一要求你们的,就是坚决听党的话,坚决站在党的立场上,逐步认清我的罪恶,激起对我的仇恨,坚定不移地与我划清界限!你们受我的毒害都还不深。
  你们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就一定可以在党的帮助下,大家团结起来,克服各种困难。孩子们稍大一点,都尽早争取到边疆、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家庭里去,尽早离开自己的小家庭,小家庭里教不好孩子。他们应该忘记我的一切,但不要忘记我的这辈人所犯的罪恶,并且从中吸取教训。
    最后一句话就是要求你们认真读毛主席的书,听共产党的话!为党立功![6]
  邓拓的自杀,可能多少有些示范作用。此后田家英、老舍等人的自杀,多多少少是对邓拓的仿效。甚至叶以群的跳楼,也未必不是受邓拓影响。但邓拓给北京市委的遗书,叶以群却不可能看过。叶以群不可能模仿邓拓遗书的写法,但写得却与邓拓如出一辙。他们清楚地知道,自杀就是反党叛党,就是自绝于党和人民。为了减轻一点自杀行为本身的罪孽,为了让死后的污名不至于太严重,他们要为自己的自杀找一个能说得出口的理由。而唯一能说得出口理由,就是身体的病痛。身体时刻处于病痛中,所以自我结束生命。但又并不强调是因为病痛难忍才自杀。如果把个人求得从病痛中解脱作为自杀的理由,那就仍是自私自利的表现,就仍然显得对党不够忠诚。身体处于持续的病痛中,拖下去,对党不利徒然增加党和人民的负担,所以采取这种手段。这是在强调:自杀,仍然是在为党和人民考虑;自杀,是最后一次为党和人民作贡献。至于那种今天读来令人悲哀的政治表白,除了愚昧和奴性的因素,恐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策略。激烈的政治表白,庶几可减轻一点死后的污名,而这首先对家人有利。自己的污名轻一分,家人受的连累就轻一分。对家人的担忧,在叶以群的遗书中表现得更充分。这样的遗书,叶以群知道是要交给组织的。在遗书中,叶以群先行与家人进行了切割。一个人,如果在遗书中要家人彻底忘记自己,那就是很绝情的表现了。但叶以群连这样的绝情也不敢。他不能让家人忘记自己。他必须要家人牢记自己的罪恶激起对我的仇恨,坚定不移地与我划清界限。遗书中那句你们受我毒害都还不深,更是煞费苦心。邓拓遗书直接写给北京市委。叶以群身份、地位与邓拓不同,所以把遗书写给家人。但实际上,叶以群字字句句都是写给组织的。他在向组织表明:我已经让家人与我彻底划清界限了!我已经让家人永远仇恨我了!更何况,他们受我的毒害不深!求求你们放过他们吧!

    金大陆先生说:上海文革十年共6489对的离婚数,是一个冷漠而残酷的数据!张春桥也是在文革期间离婚的,也算是政治性离婚。文革时期任上海市委书记的徐景贤,出狱后写了回忆录《十年一梦》,其中说,张春桥的妻子文静,抗战时期曾被日本人捕获并自首。文革期间,张春桥从上海到了北京,进入政治中枢,妻子仍留在上海。妻子的历史问题,成了张春桥攫取更大政治权力的阻碍。按徐景贤的说法,张春桥与文静感情甚笃。但张春桥的政治野心肯定会战胜夫妻感情。徐景贤说:张春桥意识到自己在政治上正处于关键时刻,今后他将面临尖锐的斗争,要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决不能授人以柄……他下决心采取进一步的果断行动:和文静离婚!其时,张春桥已贵为政治局常委。在文革期间的政治性离婚者中,张春桥应该是政治地位最高的了。进京前,张春桥长期在上海工作。他这样的人进京任职,应该是不迁户口的。如果他的离婚也经过了民政部门,那么,文革十年上海6489对离婚夫妻中,应该有张春桥、文静这一对。

  参考资料
    [1]见金大陆《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4月版,上册,第32页。
  [2]见金大陆《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4月版,上册,第32页。
  [3]见金大陆《非常与正常——上海文革时期的社会生活》,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4月版,上册,第32页。
  [4]见叶舟《叶以群的最后十年》,载《文汇月刊》,1989年第12期。
  [5]见袁鹰《玉碎》,载《报告文学》,1986年第5期。
  [6]见叶舟《叶以群的最后十年》,载《文汇月刊》,1989年第12期。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41e2ce0102e5s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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