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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杨:五十年代私房怎样被改造成官产——"住房六十年”系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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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3: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源地址:http://view.news.qq.com/zt2012/sfgz/bak.htm

中共接管政权前曾承诺保障私人的房屋产权,还说要“长期实行”。不过,很快新生政权就开始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把私人房屋收归国有。当时有许多私房业主十分不满,也有学者批评私房改造不符合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但是这些都被归结为向“社会主义进攻”。
新生政权曾承诺不侵占私人房产,允许私人房屋出租,且要“长期实行”

中共接管政权前夕,城市民众原以为可以仿照中共的农村土改,“认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以不缴了,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了”。不过,中共在接管政权前没有支持这种主张,而是承诺要保护私人房产,且要“长期实行”。
战后国内断壁残垣,住房十分紧张,新生政权希望通过保护私人产权来鼓励私人出资来建房:“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58年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征收私房后分租给干部职工,即国家经租

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启动,1956年中央开始向私房动刀。1956之前的私房改造主要以公私合营的形式,但是遇到很大的阻力,加上政府无力承担私房相关人员工作和修缮破旧房屋的费用,因此私房改造极为缓慢。至1955年底,各城市中的私房比重平均达依然接近60%。从1958年起,政府采取另外一种形式,政府先把私房统一征收上来后,然后以低廉的租金租给干部职工,而私房业主只获得租金的百分之20到40分的补偿和部分自住房屋。这种方式被称为“国家经租”,即国家充当房产中介,把私房统一征收起来后,分租给干部职工。以这种方式征收的私房日后被称作“经租房”。
中央希望借此方式“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同时解决当时房屋紧张。中央称“经租”是“一定时期”内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这个“一定时期”到底是多久,如何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当时相关文件没有提及。
房主不满: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

在“低工资、高福利、高就业”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国家为干部职工提供房屋居住,算是一种福利,因此租金很低;私房业主只能从这低廉的租金获取百分之20到40分的补偿,吃了大亏。而且国家统一征收,还规定了资金的多少,不得议价,有强买强卖之意,所以房主难免有情绪。有被改造房主称:“听了区长报告我是感激万分,改造很好,生活大大下降”,还有房主说:“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不过,这些“反动言论”当即遭到了批判。
此外,“许多城市发生了房主积极地大量地贱价出卖房屋以及千方百计分散房屋的现象,如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现在一两千元就卖,有些听到私房改造的消息后,更不修房,甚至进行破坏以便拆房卖料。”((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法学学者批评:私房改造不符合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在1957年反右运动前的“大鸣大放”期间,有诸多批评私房改造的声音,称政府靠“国家经租”的形式来解决住房紧张乃药不对症,住宅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房屋缺乏,而不是房屋私有所致。法学学者谭惕吾还在“鸣放”中表示,根据她在上海的调查,住宅问题是屋少人多、不够分配所造成;把房屋充公了也不能解决,“所有制变更了,房屋仍住得满满的。”她还指出私房改造违反了宪法:“这不符合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个人房屋所有权,不是主观上想侵犯,而是在敲锣打鼓时没明确,把轻重倒置了,没看重宪法,而看重了当时的请求。要在宪法范围内调整租赁关系。应该统一管理租费修缮费的标准,确保生活资料的房屋的私有制,自己住的屋子可以少量出租。”
谭的看法也得到当时官方的印证。例如,1955年5月天津市高级法院在工作总结中曾明确指出:“天津市的房屋问题,从现象上看是租赁关系不够正常,但基本问题还是房屋缺乏。”。”(“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张群,《当代中国研究》)
私房改造出于政治所需,政府回应批评:社会主义不能容忍私房主继续过着剥削生活
针对类似批评,1957年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回应。他强调:“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继续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允许的”;“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着深刻矛盾。他还表示:“几年来,我们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私有房屋进行管理,但收获不大,特别是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之后,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在经济方面的革命基本上完成以后,如何继续取得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胜利,还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在这次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当中,也有一些右派分子攻击党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1958年6月,张永励调任第二商业部副部长,他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说:“在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 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张群,《当代中国研究》)
张永励直白称,社会主义不能容忍私房主继续过着剥削生活。很明显,官方施行私房改造,有其政治目的,缓解住房短缺更多的只是借口。另一方面,此时对于私房的态度,跟中共初期的显然相左,过去中共主张保护私人产权来解住房紧张,而现在要通过消灭私有来解决。
政府一纸把私房充公,“中介”摇身一变成主人
原本国家只是作为中介代房主放租,房主要回房子本理所当然,但国家一纸文件就直接掐灭这种念头。文革爆发后,房主的租金被停发了,还被红卫兵抄家。改革开放后,房主要追回被没收的房产,大多无果而终。因为经租房俨然成了一块肥肉,政府把这些“国有”房产转卖私人并从中捞油水,利益成为归还经租房的最大障碍。
房主要求归还房屋,政府一纸掐灭诉求:经租房“类似赎买”,因此不退还,后代不得继承

房屋主人要求加租,要收回房租,在当时被定性为“阶级斗争”。“一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房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归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的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如此写道。
此前政府动员房主把房产交给国家统一房租,然后逐步改变所有制。但怎样改变所有制,只字未提。1964年谜底揭开了。1964年政府一纸公文直接就把私房充公:
“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房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慎重处理房主要求退房的问题,凡已经纳入改造的房屋,应当坚持继续进行改造,一律不能退回”,“对于那些严重失修、房主无力继续经营、愿意出卖的房屋,房管部门可以作价收购。”
房主: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给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
政府认为经租是“类似赎买”,以前的租金是用来买业主的房产的,这听起来有点像分期付款,不过这种方式令房主十分不解。房主反问:
“在‘国家经租’开始时,产权还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并没有把房子转让或捐献,不然为什么国家还会给我们发租金,还要称我们为‘房主’?”
“房主们什么叫‘类似赎买’?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分给我们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国家从自己的钱包里掏过一分钱给我们吗?我们子女既然丧失了继承权,又为什么还要给我们租金?””。[详细]
文革爆发,政府停发房主租金,红卫兵抄家把房主轰出去还没收房产证

“经适房”一事带来了诸多问题,问题还没有解决,文革就爆发了。文革爆发后,政府连原本微薄的租金都停发了。各地红卫兵抄家时还把私房业主轰出去,抢占私房没收房产证,如1966年12月31日,上海造反派在一夜之间就抢占了19500多户私房,抢占房屋面积达36万平方米。北京的房主马振环一家就遭此厄运:
“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详细]
  官方文件承认红卫兵抄家合法。1966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革”文件中没有直接涉及经租房问题,而是要求取消公私合营的资本定息。不过由于当时租金被视为不劳而获的收入,被等同于资本家公私合营时期的定息,所以租金被看作定息而停发了;至于取消公私合营,说白了就是直接没收私房了。这个文件日后被作为经租房充公的法律依据。
文革结束了,但政府继续沿用“文革”逻辑,再次明确经租房一律归国家所有

“文革”结束后,82年《宪法》出台,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不过政府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1985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此后,建设部多次出台文件确认经租房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因此许多在文革中被强行霸占房屋的房主,欲告无门 。“家住上海黄浦区尚文路133弄50号的胡彭生先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父亲胡信义解放前是民族资本家,解放后被打成‘经济特务’,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惨祸,一幢私房也曾两次被没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却有两间怎么也收不回来,最让胡家咽不下气的是,占住这两间房的人恰是当年的造反派。找到房管局却得到答复:这样的家庭在黄浦区就有几万家,现在还没有新政策,解决不了。” [详细]
“国产”实为“官产”,政府转手把私房转卖给私人从中牟利

国家实行经租房本意是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它从“私有”变成“公有”,但是政府把以实行“公有”的名义把私房充公后,却转手给卖给私人了,政府一倒手就捞了不少油水:
“在北京,已经硕果仅存的四合院,市场价值动辄上千万,可是通过房管局的内部关系,可以不经过拍卖,以比市场价格低廉得多的价格买到经租房代管房性质的四合院,当然你可以想象出其中的猫腻。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本世纪初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以后,在原址重新修建了新式四合院,然后以数千万的价格卖给一些身份不一般的人物。家住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58年也成了经租房,这次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燃起了希望,这次也许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谁曾想到,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的经租房围在了墙外,接下来传来消息,她家的三百多平米面积经租房要以三百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位她不认识的韩先生(该位置这样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这位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局长介绍来的,看过房子以后很满意。可是丁艾不干了,她直接找到那个想买房子的韩先生,告诉他:这是我的房子,你从房管局买是非法的!一开始韩先生很自信,我是通过房管局买的房子,怎么可能违法呢?丁艾介绍了实际情况以后,那位韩先生也有些歉疚,提出要不给丁家补偿一些,丁艾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你就是把金山搬来我也不卖。还撂下狠话:你和房管局的人暗箱操作,我拦不住,不过你买房子的钱要是干干净净挣来的,就自己掂量掂量。好在这位韩先生良知未泯,所以那些房子现在还空着。”[详细]

利益成归还经租房最大障碍,私房业主维权难于上青天

经租房变成一块肥肉,政府从中捞的油水太多了,私房业主要维权自然难于上青天。私房业主张积年就是众多维权者的一个,仅在北京就有近200位经租房维权代表常年上访,一年内上访了几百次。“2005年,一些人商量到建设部门前进行抗议,已熟知信访规则的张积年坚决反对,意识到这样做事情会被‘枪毙’,结果他的意见被大家给否了。他说他们这是拿鸡蛋碰石头,他们说他这是‘怕死’。……去年3月,时逢全国‘两会’召开,他们八九十人又来到建设部,说是天冷,从北门信访室来到正门晒太阳,结果被警察逮了7人。建设部指他们聚众滋扰、引人围观,为此出具一份公函给辖区派出所,要求对这些人‘依法处理’。有6人因身体不适放出,一人被控是组织者而遭5天拘留。……这一位是女士,又是回民,又没接到拘留通知。出来之后即指责警察实施人身虐待,几个人一合计这就把公安局给告了。开庭的时候100来人涌进旁听,弄得法庭窘迫不已。那里派出所拿出建设部公函,说是建设部让自己这么干的。”[详细]
结语
房子不仅是家庭财产,还是房主的心血,那里有房主的过去记忆,有房主和故去亲人影踪。保障私有财产并不是摸不着的概念,因为保障了私有财产,就是实实在在地保护家,保护这些值得珍视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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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3: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不付钱的“赎买”

源网址:http://view.news.qq.com/a/20120803/000054.htm
这是一群沉默了近半个世纪,终于发出自己声音的人。

在他们身后,很多人直到死去都没有胆量说出这句话,而是把遗憾、不解和委屈留给了自己的儿女。

更多的人在听到相同命运的人的呼唤时,只是胆怯地摇摇头,迷惘而恐惧地退回到历史的阴影中。“还是算了吧!”他们说。另一些人不安而警惕地回答:“嘘———别再提这事儿了,我们害怕。”

然而站出来的人们似乎下定了决心。他们拿着泛黄的文件、复印了多次的证明,坚定地说:“你们这么做是违反宪法的!是对我们的欺骗和掠夺!我们要求根据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们所要求维护的,不是简简单单的钱物,而是祖上辛苦积攒下来的私有房产。仅在北京市,这批房产就达到了20余万间。在轰轰烈烈的拆迁运动中,这些房子不仅代表着祖辈的血汗和悠久的建筑文化,更代表着数以亿计的金钱,以及房产主今后可能享有的生活水平。

一切的发生,要上溯到45年前———“国家经租房”政策。

“交了就完了,可别再生什么是非”

2003年初冬的一天,我随马振环走进她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廊下胡同10号的住所。周围的院落早已墙倒梁翻,只有这里还很完整。“住户都搬得差不多了,可我就是顶着不让他们拆———我得保留证据。如果拆光了,我们可能什么也要不回来。”

马振环56岁了,兄妹4人,她排行第三。这一天,我见到了其中的三个。一家人都很老实,不太会说话,问题提出后,常常是想了又想才回答,脸上挂着那种诚恳而无助的神情。

“我们家是地道的劳动人民。买这处房产时,大奶奶(马的爷爷的嫂子)已经60岁,我奶奶也44岁了。奶奶30多岁时爷爷就去世了,钱是她们俩在大户人家当了一辈子老妈子攒下来的。老辈人么,想法很简单,就是置办一处房产,可以不再出门做工,靠出租房屋过点安稳日子。”

在一张1936年由北平市政府核准的土地所有权申请书上,我看到:这处房产在民国21年(1932年),按每亩60万元(当时货币)的标准地价买下的,共占地九分五厘三毫。房屋价格尚无处可查。买时是三进四合院,共25间房,马家又自建了4间。解放后,这处房产也得到了新中国政府的承认。

本来,马振环爷爷的兄弟们都携家眷住在这里,但马家却人丁不旺,到1958年时,十五六口的大家族,就只剩马振环的奶奶领着独生儿子和媳妇这一门。人少屋多,空着的22间房陆续出租给7户人家,每月50多元的房租和马振环爸爸的工资,成了一家7口主要的经济来源。

在上世纪50年代,这是普通又艰难的一家人。一位辛劳一辈子、操持全家的奶奶,一个从16岁就开始工作养活家人的父亲,一个患了严重神经官能症、无法做家务的母亲和4个大大小小的孩子。

他们是乐观而又善良的,靠着出租房屋,父亲的工作,以及对新社会的信心。然而从1958年夏天开始,他们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望被一步步打碎了。

“突然有一天,国家就让把出租的房子交上去,说‘经租’了,就是政府负责经营出租,租金分我们40%。”马振环说。他们谁也不清楚当初是否和政府签订了什么协议,“应该是有的,但谁也没见到过,全部都保留在区房管局,老百姓家里没有副本”。只有大哥马振铎记得,发了一个好像叫“国家经租房本”的东西,作为凭证,由他每月到银行领取那40%的租金,金额是22元4角。

马家奶奶在1959年去世,父亲也于1998年病逝。过去的四十多年中,不知是什么原因,谁也没过多地和下一代人谈论起这件事的细节。

1983年,马振环的弟媳刘光苹嫁进来,她性格泼辣,喜欢聊天,公公倒常常和她谈起当年的事情。她说公公对这项政策的评价是,政府号召私房主支持国家建设,解决国家的住房困难,“当时我们觉得这也是应该的”。

马家交出了22间出租房屋的房地契,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自留了7间房———其中一间是门廊,一间免费借给一对盲人夫妇住,一家7口其实只住5间,最大的也不到10平方米。

22元4角的房租一直领到1966年7月。

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他当时没有索要任何收据、签字或凭证。“交了就完了,可别再生什么是非。”大哥说。他认为这可以拯救全家人。

“政府一纸公文就把我们的财产变成它所有了,还不告诉我们”

10年后,当马家人从干校、从农村又聚回北京这处“家”时,4个孩子中3个都已成家,大哥有了个女儿,马振环搬到丈夫家去住,这5间房重新接纳了热热闹闹8口人。

1979年,国家颁布落实房产的政策,将“文革”期间收取各家自住房的租金归还。“当然不是全部,我们家大概二三百块钱的样子,说是扣除了修缮费,虽然什么也没修过。”马振环说,“但大家还是挺高兴的。”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个开始,马家院子将一步步归还它的主人。他们愿意为此等待。

6年后,政府通知马家,发还自住房的房产证。这次是弟媳刘光苹去领的。当时马家已有了4个家庭,大小9口人,仍然只住5间房。刘光苹说自己说话有些冲,见房产证上标明的并不是院子的全部,立刻问:“那我们家经租的那些房子呢?”

对方看也不看她说:经租的?还没政策,等吧。

十几年的等待中,刘光苹几乎每隔几个月就到房管所去要一次“政策”,大家都觉得“总会有的”,“就快有了”。但直到马家的老人都离世了,政策还是没有“下来”。

他们不知道,政策其实早就有了。早在1964年,中央的内部文件就已经将经租房定性为“收归国有”。20多年后,城乡建设环保部(今建设部)又颁布几个文件重申这项决定,并明确表示经租房已“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不予退还”。

刘光苹回忆说,公公一直对她讲,不要着急,不要老去给人家添麻烦,“政府是不会骗我们的”。老人甚至将被经租的几十年间的22间房屋的房地税钱都留着,告诉她将来房子发还,不要忘记交税这项“应尽的义务”。“我公公是那种打酱油的钱绝不买肉的人。”

如果不是2003年夏天,中廊下及周边胡同开始面临大规模的拆迁,马家肯定还会耐心等下去。

这个夏天,拆迁办、评估组川流不息地来到小院儿。马家人眼睁睁地看到那些属于自己的房屋被丈量、被评估、被作价,然后根本不与主人商量一下,就打算拆掉,他们终于着急了。马振环被选为全家的代表,出面“讨公道”。也就是从那时起,他们才知道这个院子早在30多年前就不再姓“马”了。

可这是怎样的一家人啊!那对盲人夫妇一直白白住着马家的房子,没人向他们收取房租;院子里原本还住着一个“五保”老太太,无依无靠,也是马家不断地贴补吃穿,直到送终;住在胡同的70多年里,马家人没一个和街坊红过脸,吵过架,即使对使用经租房的人,也还是像房东一样热情周到。

然而他们却一直面临无法解决的困境。

大哥在采访过程中多是沉默。他30多年前的那个保护家人的举动产生了严重的后遗症。

马振环一直住在丈夫家。

弟弟和刘光苹两口子,一个下岗,一个内退,目前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还有个上学的儿子。如果这处房子拆掉又没有合理的补偿,真不知靠什么生活,到什么地方住。

“早知道是这样,当初就不找个有私房的嫁了。”刘光苹说。大家都笑,没人认为她在埋怨。刘补充说,“可不是,当初我们单位要分我一套两居室,一来调查,有私房,就黄了。也不看看是一共4家才有这么几间房。”

而在拆迁中,作为房主的马家,一共只得到6万多块的“砖头瓦片钱”和最低标准的拆迁安置费。“一共才70万出头,4家分,你算算,每户拿不到20万,让我们到哪儿去买房?”

但是,住在马家院子里、已经达成协议并搬走的5户,每户至少得到20万,而且,协议签得越晚,安置费的标准越高。其中一户,别处有房,从没在此住过;有两户把自家私建的小厨房办了房产证,算在拆迁面积里,领了钱;还有一户为了多领钱,将一间小厨房办成了别人名下的房产证,也领了钱……刘光苹气呼呼地一户户列举。

“我怎么知道的?因为我天天在家,量房子拆房子的,我得看了文件才让他们进哪。”她笑自己道:“看我多傻,别人用我家的房子套钱,我还傻呵呵地帮人家算账。这么多年,我们早从这院的房东变成门卫啦!”

“但是我们产权人的财产用什么来体现呢?”马振环拽着我的手问:“院子是我们家祖辈花钱买的,我们不是资本家,也不属敌逆产,当初国家是承认的。可是到头来,我们获得的补偿最少,享受的福利最差,生活水平最低,受的委屈最大。我们全家都是老实本分的守法公民,爸爸一辈子都说要‘相信政府’,可政府一纸公文就把我们的财产变成它所有了,还不告诉我们,凭什么这么对待我们?”

“什么叫类似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

马振环这些话,45年前没人敢问。而45年后,当他们向政府部门提出时,又没人能够、愿意回答。他们像是一群无事生非的人,无论寒风还是烈日,不断地要求被政府部门接见,一再地要求解决。

“我们不是乞求不属于我们的东西啊!那些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呀!”戎权秀老太太今年已经80岁了。和马家不同的是,戎家的大部分房产已被拆除。她和二儿子一家,目前借住在亲戚家的两间平房里。

“那是1957年,或者是1958年,一个居委会的人到我家来,问我:你有房产吗?”戎老太太回忆道。

“有啊!”她回答。

“有多少间?”来人问。

“在大宏庙有一所,花市有一所,一共将近30间吧。”

“自己住多少间?”

“孩子都小,就住4间。”

“剩下的都出租了?”

“是啊。”

“您这出租的房子,赶明儿起国家就给你经租了,给你们经租费。”来人宣布。

“啥叫经租呀?”戎权秀不明白。

“就是国家给你管理,房子漏了、坏了,国家帮你修。”“那我那房钱呢?”戎权秀急了,一家7口,5个孩子,房租是惟一的生活来源。

“您这个情况,孩子多,又没工作,给你40%,这是顶头儿的了!”来人说。

“是就我一家,还是大伙儿都得这样啊?”戎权秀还是不放心。“都这样。出租到15间的,都是国家管了。”

戎权秀见没什么可商量的,就没说什么。

没过两天,那人又来了,说:“大伙讨论过了,你的房子就这样了,自住4间,经租的给你40%房租,你回头把房地契都交上去吧!”

戎权秀没敢说什么,第二天就把两处院子的房地契送去上交了,“低眉顺眼,蔫不叽儿地送去,蔫不叽儿地回来了”。她也没有得到任何字据和收条儿。

戎权秀的父亲戎世昌解放前是有名的翡翠大王。16岁在玉器行当学徒,凭着天分和勤奋,19岁时就能自己开店,渐渐成为设计、鉴定和工艺样样顶尖的专家。1937年日本人进北京后,戎世昌因不愿“伺侯日本鬼子”,不再做生意,而靠以前积攒下的房产出租为生。

戎权秀是戎世昌的第4个女儿,像其他儿女一样,她也从父亲那里分到了两处院落。房产被经租后,为贴补家用,戎权秀到工厂里去当工人,一直工作到退休。

戎权秀说自己是个“大大咧咧”的人。“原来我家有多少处房子,我都弄不清。这些事情,出嫁前是我父亲管,结婚后是我丈夫管。”

但是,今年4月,她自家住的院子被拆掉了,只给了她2.3万元的“砖瓦钱”。她和两个儿子家选择回迁,每套房子还要再交12万元。一下子要再掏30多万元,她终于坐不住了。

“我的房子都归国家了,还让我再掏钱去买房,我上哪儿去找钱?”戎权秀觉得自己太委屈了。“住我房子的人,户户都有单位分的福利房,根本不愁没地方住,平空白拿二十几万,当然欢天喜地的。我们这世世代代没有福利房、贡献自己房子的人,国家把房子拿走了,就这么不管我们了?”

二儿子史卫国是快50岁的人了。因为有“私房主”这么个名分,他不但福利分房没资格,连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他拿出一个装满文件的夹子,把当年的政策一条条地用彩笔画出来:“那些人说这些经租房都是‘公房’,咱们看看‘公’从何来?”

这些材料经租房主们早已烂熟于心,随便哪一个人都可以背出任一章节,并对其中的关键字句进行“点评”。

第一件是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其中指出:

“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私房租金:……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这说明在“国家经租”开始时,产权还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并没有把房子转让或捐献,不然为什么国家还会给我们发租金,还要称我们为“房主”?

而到了1964年1月13日,在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对国家经租房屋的说明变成了:

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名为《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强调道:“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什么叫“类似赎买”?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分给我们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国家从自己的钱包里掏过一分钱给我们吗?我们子女既然丧失了继承权,又为什么还要给我们租金?而且,这租金也只发到1966年9月,“文革”结束后也没把钱补给我们。

1985年,城乡建设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发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认为:“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1987年,该部又印发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提到:“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应该算进入正常法制轨道了,为什么还发布这么明显的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文件?这算不算任意没收公民财产?这种情况下,再让我们去买房,别说我们没钱,就算有钱,我们敢买吗?

戎权秀在大宏庙(现更名为大宏巷)的院子仍在。“根本不敢带妈妈去看,他老人家肯定受不了。”史卫国说,他去看了几次,有几间早已墙斜屋漏,根本没人住。但由于是“公房”,即使他们无处可住,也无权再去居住。

“如果能讨个明白的说法,能让儿女和孙子住上自己的房子,我觉得就值!”

经租房主虽然数量庞大,各有各的故事和困难,但他们的经历大体是相同的:有15间以上房屋出租———被国家经租———交房契———归公———拆迁———无处居住———上访。因此,大多数人是在近两年才开始走上信访途径、讨要产权的。

但也有例外。戎权秀同父异母的妹妹戎权环,就是一个已上访达10年之久的“硬头”。

国家实行经租前后,戎权环的父母先后病逝,她和两个弟妹尚未成年,和外公一起生活。但按规定留给他们的自住房,却是几间别人正在租住着的房屋。住户不肯走,她们不得不一直在外另租他房。

30多年来,戎权环一直和儿子、女儿挤在一间平房里,直到女儿出嫁。为了让儿子结婚,戎权环又不得不在退休后四处打工,条件只有一个:有地儿住就行。2002年,她居住的地区拆迁了,因为房产不是她的,也就没得到任何补偿。现在,她和儿子、媳妇以及刚出世的孙子挤在一间借来的14.8平方米的平房中,无望地等待。

在1996年一封给北京市政府的信中,戎权环记录了她与北京市崇文区信访办公室张主任的谈话:

张:你的事,区长过问过,有批示,给你买房,服装公司(戎退休前的单位)付不出这笔钱,你自己也拿不出,谁能拿?

戎:政府就没有办法解决吗?

张:政府解决不了。房子没有。等单位公房去“康居”吧。

戎:您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应该知道,只有在单位交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才有权力去“康居”,不是个人想去“康居”就能解决的。而我们单位根本就没有公积金。

张:康居去不了,就等拆迁,没有别的出路,一句话,政府解决不了。

在不断的上访和查档中,她发现,当年她姐弟三人被经租的6处房产中,有两处早已划在别人名下,成了别人的房产。这下她更坐不住了。别人劝她:能找回来一两处就不错了,别把事情搞得太复杂。戎权环说:“那不行,就算是国家的,也不能随便就给个人了啊!这不是贪污吗?”

她找到区政府,得到的答复是:你的房子是经租产,经租产是国家的,爱给谁给谁,跟你没关系;在北京市政府信访办,答复说:如果区政府的答复你不满意,你就去告它吧;她来到崇文区法院准备起诉,法院回答说:你的经租产已经是国家的财产了,你没有权利再来维护你个人的利益了。实在不行,你可以去检察院举报。而在北京市纪检,对方说:你的问题不归我们管,你还是去北京市政府复议处吧……

在一封申请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产权管理和转移问题的复议书中,戎权环写道:

在查档中,×局长讲:“这些房产都是我的。”我让他拿出房契、蓝图以及房产证的副本。这位局长讲:你要是非要看证,我一两天就办一份给你看……

“……几十年来,我们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和生存权。10年的信访申诉,上至中央,下到地方,无一人问津……那个一阵风吹来,把人家吹得一无所有的时代已是历史。今天我们的国家是法制社会,是有人权的国家,政府已有了私房租金不封顶、帮助私房主收回出租房等维护私有房产所有权的举措,而我们被国家经营管理的房产……政府却迟迟不将产权退还,这是何道理?”

戎权环保留了所有信件的复本以及邮寄挂号信的收据,甚至总结了“10年信访备忘大事记”。对于肯听她讲讲这些故事的人,她总是说着说着,眼圈儿就红了:“你可能觉得我觉悟太低了。可那是因为我受的伤害太残酷了。这么多年,没人帮助和理解我。”

几年前,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对她说过:“您所讲的,我完全相信。”她一直记着这句话,这大概是她第一次得到来自“官方”的信任和理解。她还把这句话列到了她的“大事记”里。

“可我不怕麻烦。我剩下这十几年全搭上,如果能讨个明白的说法,能让儿女和孙子住上自己的房子,我觉得就值!”戎权环的话,代表了大多数经租房主的想法。

“这是我关注的所有领域中,最令人心情沉重的”

11月14日,建设部信访处。

早上8点半起,北京的经租房主就陆续地聚集到这里。有的从大兴,有的从顺义。几乎全是老年人和中年人。

“一开始根本没人接待,就是登一下记,等一上午,就走了。”魏秀玲说。她是上访的北京经租房主的带头人之一。“每个地方都差不多。有一次在市政府信访处,我们去了30多人,老是说一会儿就接待,一会儿就接待,结果我们从上午一直等到下午4点多,午饭都没吃,最后也没人出来。”

“要是起诉呢?”

“没用,所有法院都不受理。”

接待过程不到1个小时。接待人员的回答核心只有一点:建设部1985年颁布文件中认定“经租房产权归国家”的说法,全部是依照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回复”的精神,而不是建设部的自行规定。

有人问:那高法精神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那是另一个问题。高法的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建设部自己无权作出这种规定。

问:可1964年高法的文件是违背国家宪法的,而且只是对一家地方法院的批复,不能算有法律效力。

答: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那是特殊历史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问:可是最近沿海城市已经开始对经租房中的侨产做归还产权的工作,为什么对老百姓就不行,我们都是国家合法公民,国家为什么能保护、归还华侨的房产,对自己的公民就不能?

答:那是广州地方政府自己的事,我们建设部管不了。

问:那国家有没有政策不就没区别了吗?

答:……

问:如果我们老百姓的经租房产问题要解决,还需要哪些工作?国家觉得有什么困难不能还我们产权?

答:对于经租房产的问题有定论,认为当时的改造是对的。

问:但我们认为不对。我们都是劳动人民,当初谈的是经租,不是捐产。国家说“赎买”,如果你们能拿出一份合同,证明国家当初给了我钱———哪怕是一分钱,我们签了卖房的字据,那我们就认。可是并没有。您说这不是国家在欺骗我们吗?

答:这话我可不能说……唉,你们也别逼我。实际上你们研究了那么多文件,心里肯定比我明白多了。

问:我们来了这么多次,您帮我们向上反映了吗?

答:当然反映了……

作为主管这项工作的部门,建设部产权司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都毫无余地地拒绝了采访,他们的回答是:“我们只是执行中央的政策,没什么好说的。”

“这是我关注的所有领域中,最令人心情沉重的。”高智晟律师形容他接触经租房问题后的心情说。他是全国十佳律师,在业内享有“维权律师”的盛名。

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第11条,就把房屋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囊括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1982年的宪法中,也有同样内容的条款。

高律师强调“这是一个法律的真实”,即:国家仅以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为无偿获得公民手中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这种违反宪法的状态长期存在至今。

另外一个“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相应的“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落实政策的房产诉讼不予受理”的规定。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私有房产主希望通过司法公正,解决与政府之间的房产矛盾时,往往发现自己陷入欲告无门的境地。

高律师说:“宪法赋予法院的审判权不只是权力,也是义务,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它的审判权来保障公民的诉权,使一个社会拥有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经租房”房主们依宪主张的权利,还会被漠视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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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3: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半个世纪产权纠葛 经租房问题浮出水面

源地址:http://view.news.qq.com/a/20120803/000056.htm
半个世纪的产权纠葛

  “经租房”对于今天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陌生的词语,甚至根本没有兴趣去搞清楚其含义。但是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一批市民来说,经租房却是盘桓在心头挥之

  不去的阴影。房管部门告诉他们经租房产权早就是国家的了,因为这是过去的国家政策所规定的。但是这些业主们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租出去的房子,怎么转眼就成了别人的财产呢?目前,在北京有大量的经租房业主正在为了自己的权益而奔走,他们的努力在很多时候显得孤立,他们为此而憔悴和悲愤,他们无助的眼神让人心碎。在城市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重浮水面的数十万间经租房正酝酿着巨大的矛盾。

  经租房问题重新浮出水面

  90年代以来房地产热席卷全国,尤其在北京上海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这样的稀缺资源刺激着资本的神经。为了获得土地,一段时期内在一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以危改或建设的名义,没有商量余地的强制性拆迁在各大城市的老城区愈演愈烈。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会远低于所在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以便给开发商留下丰厚的利润空间。不过在拆迁中有一类居民却常常抱着欢天喜地的态度,所以有时候北京上海的媒体确实能够找到个别居民对着电视镜头说:拆迁政策好,我们早盼着拆迁呢。这是什么情况呢?家住北京鼓楼西大街的马吉昌就遇上了这样的不平事。

  马吉昌家祖上传下明代的四合院,在1958年17间房子成了房管局的经租房,一个月总共给20元钱补偿,“文革”以后就再也没给过。后来马吉昌家里添丁房子不够住,希望把老宅子要回来,被房管局干部斥为“反攻倒算”,从此再也没敢开口。住在这些房子里的主要是一些和房管局有关系的机关干部,后来陆续分了或者买了新房,但是由于经租房延续计划经济年代的低房租,所以大都没有退给房管局,而是转租给其他人或者干脆空着堆堆旧东西。有的房子空着七八年都没人住。前不久老马家的四合院也遭遇了强制拆迁,对于那些经租房,房管局和拆迁公司联合办公,两张桌子摆在一起,一边房管局把房子卖给住户每平方米250元,另一张桌子拆迁公司支付每平米六七千元的拆迁补偿。这对于那些住户,尤其是七八年都不住的住户简直是一笔飞来横财,所以高高兴兴地赶来,拿上钱就走了,拆迁工作异常顺利。可真正的房主马吉昌一家傻眼了,明明是自己家的房子,房管局怎么能替业主卖了呢?而且当年占了自己家房子的人得了大笔拆迁补偿,真正的房主却一个子儿得不到,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么?

  更有甚者,房管局一些人利用手中职权瞄上了经租房这块肥肉,明目张胆地从中牟利。在北京,已经硕果仅存的四合院,市场价值动辄上千万,可是通过房管局的内部关系,可以不经过拍卖,以比市场价格低廉得多的价格买到经租房或代管房性质的四合院,当然你可以想象出其中的猫腻。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本世纪初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以后,在原址重新修建了新式四合院,然后以数千万的价格卖给一些身份不一般的人物。家住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1 958年成了经租房,这次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燃起了希望,这次也许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谁曾想到,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经租房围在了墙外,接下来传来消息,她家300多平方米面积的经租房要以30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她不认识的韩先生(该位置这样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这个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干部介绍来的,看过房子以后很满意。可是丁艾不干了,她直接找到韩先生,告诉他:这是我的房子,你从房管局买是非法的!一开始韩先生很自信,我是通过房管局买的房子,怎么可能违法呢?丁艾介绍了实际情况以后,韩先生也有些歉疚,提出要不给丁家补偿一些。丁艾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你就是把金山搬来我也不卖。还撂下狠话:你和房管局的人暗箱操作,我拦不住,不过你买房子的钱要是干干净净挣来的,就自己掂量掂量。好在韩先生良知未泯,所以那些房子现在还空着。

  但是很多经租房已经被房管局卖了,或是正在面临被出售的命运。丁艾等人行动起来,他们目前已经收集了上百家经租房和代管房的资料,并把这些资料发布到网上,“目前北京旧城的四合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私人房产,大约9万间,被国家经租或代管至今,房管局从未合法取得经租房或者代管房的产权,所有出售均为非法。”丁艾认为虽然房管部门受利益驱动蛮不讲理,但是大多数买家还是能明辨是非的,当前最主要是向全社会呼吁,让人们意识到要购买房产必须搞清楚谁是真正的业主,如果从房管局手中购买别人家的经租房,日后讲法制的时候,一定会带来严重的产权纠纷。而如果有人明知是他人的产业,受利益诱惑,通过房管局内部渠道,非法购买,则如同购买赃物一样是一种不仅违法而且可耻的行为。

  执行政策还是维护法律尊严的艰难选择

  眼下,经租房业主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经租房的业主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前面提到的马吉昌就对记者说:自己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眼泪都流干了。

  其实,在过去剥夺有产者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得轰轰烈烈的同时,一些房主也鼓着勇气提出对这种直接剥夺私人合法财产权的质疑,因为1954年的《宪法》中其实有明确表述:第十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很快,这种质疑被一纸文件定性为“两条道路的斗争”,换句话说谁敢于质疑这一政策的合法性,谁就是质疑社会主义道路。在这种气氛下经租房政策几乎没有遇到阻力,就得以在各大城市推广。

  在有的文件中将这表述为“一定时期”内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这个“一定时期”到底是多久?政府没有说,当时的环境下谁也不敢问。

  如果说这还是受“反右”及“文革”左的思想干扰。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也有明确表述,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是无论是执法机关或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原有逻辑,进而继续执行“文革”时期的“中央文件精神” 。比如1985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尽管很多经租房主怎么也想不通,早已不是“文革”了,怎么政府的一纸“意见”就能够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政府机关毕竟代表国家,而且当年的业主如果不是死于“文革”,多半也是风烛残年,只好委曲求全。家住上海黄浦区尚文路133弄50号的胡彭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父亲胡信义解放前是民族资本家,解放后被打成“经济特务”,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惨祸,一幢私房也曾两次被没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却有两间怎么也收不回来。最让胡家咽不下气的是,占住这两间房的人恰是当年的造反派。找到房管局得到的答复是:这样的家庭在黄浦区就有几万家,现在还没有新政策,解决不了。

  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强调:“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丝毫没有法律面前政府和公民的平等意识,充满了居高临下家长般教训人的口吻。而人民法院受到行政干预,又为了回避矛盾竟然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明确表示此类案件概不受理。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做得比较好,比如广州市的做法就体现了顺应民意和法制的精神。广州市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由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宣布,无论是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政府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政策一出,经租房主们如旱日逢甘霖,无不奔走相告。因为既然当年恐惧新政权逃往海外的业主,甚至被新政权视为阶级敌人者,今天都要尊重其合法产权,那么对于留在大陆的普通百姓来说,就更没有道理对其合法财产蛮横剥夺了。有趣的是这样被人民拥护的政策之所以采取低调态度,据说是因为“经租房问题带有全局性,如果总是一个地方开口子,口子还越开越大,恐怕很难向上面交待”。但即使这样也反映了当地政府勇于维护法律精神,勇于排除各种干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魄力。这样的做法正在逐步影响到其他地方。

  目前,全国人大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新的5年立法规划,未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人们将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针对代表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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