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石河子的指示
1967.01.31
新疆自治区党委、人委、新疆军区、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并自治区革命夺权总指挥部:
(一)立即劝阻人民内部的一切武装冲突。凡是有群众的场面,我武装部队绝对不准开枪。如有群众夺取部队武器,首先应该劝阻;不听,也应向天放枪以示警告。对武装反革命分子和过境窜入的武装反革命分子,也要力求逮捕,只有敌人首先开枪时,才能自卫还击。
(二)新疆军区和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武装值班部队,担负着保卫祖国边疆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繁重任务。新疆军区领导机关及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武装、机要部门和武装部队,任何人、任何群众组织均不准冲击,不准夺权。
(三)石河子地区的武装冲突问题,待中央派人调查处理。目前在石河子、乌鲁木齐等地区已经发生的乱抓人、打人的行为,应该立即停止和劝阻,已经抓了的群众,必须立即释放。
| 中共中央
国 务 院
中国中央军委
一九六七年元月三十一日
| 来源:原载新疆红二司《新疆红卫兵报》编辑部编印《红日照天山:关于新疆问题中共中央文件及中央首长的讲话》,196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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