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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习广:《信阳事件认罪书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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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09: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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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信阳事件是上个世纪大跃进.大饥荒中最典型的惨案!
  庐山会议后,在“反右倾”和“更大跃进”运动中,为反击“右倾机会主义的猖狂进攻”,证明“工、农业生产实现更大跃进”,而大炼钢铁中工业体系已近崩溃,全党“工作重心”就集中于农业和粮食。时值秋收,在中央、省、地、县委部署下,信阳地区各县实行“四边”、“三光”征购政策,粮食征购“边收割、边打场、边征购、边入库”,仍未能完成征购任务。于是,信阳地区各级干部以极其残酷的暴力手段,发动起旨在“挖出更多粮食”的“反瞒产”运动:
  为挖出“瞒产粮”,完成国家征购数字,地委、行署领导亲自挂帅,县委、县长率工作队上阵,公社、大队、小队干部率民兵武装和积极分子充当打手,围村搜粮、挨家挨户抄家、批斗、毒打、吊捆、活埋、灌屎、戴“狗头”游乡、锄头砸脑、剁手指头、脸上刻字、铁铣铲颈、油烧柴焚、锅烙、设“剥人厅、落魂厅”、穿糖葫芦(用削尖的木棒从人的屁眼捅进去)、活埋、点天灯、放起花(在妇女阴部插上震天雷,点燃爆炸后血肉飞溅)、五马分尸……
  与此同时,信阳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饥饿、吃野菜中毒、浮肿、小儿疳积、干瘦病、妇女子宫下垂、紫绀、“非正常死亡”、人吃人……
  这是一场赤裸裸的血腥大屠杀!
  从1959年庐山会议后“反瞒产”运动,到1960年4月“整风”运动,6个月内,700多万人的信阳地区,饿死、因恶致病死107万,逼粮直接打死8万人!
  本书主编经过26年调查、收集、整理,汇集了所能收集到的信阳事件当年省、地、县、社机关和地、县、社、队当事负责人向上级写出的检查书和认罪书58篇,并在附录中收集了在“反右倾”运动中作为“右倾机会主义”的3篇检查书,以记录那场惨绝人寰的大灾难!
  从这些屠夫笔写下的自供书中,读者将看到:
  在这场”反瞒产“运动中,各级领导干部是如何赤膊上阵,亲手制造了这场血腥大屠杀的整个历史过程和详情。
  (扉页题词)
  这是一场“天子一怒,伏尸百万”的政治运动,
  这是一场“坚持党性”、灭绝人性的暴力“反瞒产”,
  这是一场酷刑遍地、血肉横飞的“粮食争夺战”,
  这是一场“户户挂孝、千村毁灭”的惊世大饥荒,
  这是一场骇人听闻、惨绝人寰的血腥大屠杀!
  “信阳事件”责任者、原省、地、县、公社、大队党政领导机构和干部亲笔写下的检查和认罪书,交待了700多万人口的信阳地区,从1959年9月~1960年3月,6个月“更大跃进”运动中,暴力“反瞒产”,为逼出粮食“上交国库”,“饿死105万,打死、逼死8万人”、因饥荒致病500多万人、“ 死绝五万多户,村庄毁灭一万多个,牲畜死亡二十一万多头。破坏严重的地方,大量田地荒芜,房屋倒塌,十室九空”的全过程。


血屠:信阳事件认罪书集

目录

序言 余习广
中共河南省委、信阳地委、专署
1、《关于信阳地区发生浮肿和死人情况的检查报告》
(1960年4月6日) 中共河南省委
附:《关于发生浮肿病、紫疳病和其他疫病造成死人情况的检查报告》
(1960年 4月 4日) 中共信阳地委
2、《关于整风运动和生产救灾工作情况的报告》
(1960年12月 4日) 中共信阳地委
3、《我的思想反省补充材料》
(1962年5月26日) 原中共信阳地委第一书记路宪文
附:(1)《关于路宪文在“信阳事件”中所犯罪恶的处分决定(草稿)》
(1962年7月10日) 中共信阳地委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3)豫法刑一字第15号》
(1963年 9月1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我在“信阳事件中”所犯的严重错误检讨》
(1963年1月5日) 原信阳地委书记处书记、信阳地区行署专员 王达夫
附:《王达夫的罪恶材料》
中共信阳地委
5、《对1959年到1960年错误的检查交待》
(1962年 6月29日) 原信阳地区行署付专员 潘幼耕
6、《我所犯的错误》
(1962年1月16日) 原信阳地区行署财委办公室付主任 李英
附1:《关于李英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3年2月3日) 中共信阳地委直属党委
附2:《对“处分决定”的几点意见》
(1963年3月21日) 李英
商城县
7、《关于商城县委所犯错误的主要经过和后果》
(1960年11月4日) 中共商城县委
8、《关于对去冬今春在粮食工作上所犯严重错误的检查》
(1960年 8月26日) 中共商城县委
9、《关于对余集公社几个问题的检查报告》
( 1960年5月6日) 中共商城县委
10、《关于去冬今春发生浮肿死人问题的检讨》
(1960年8月14日) 原中共商城第一县委书记 王汉卿
附(1):《对王汉卿同志错误事实整理》
鸡公山会议办公室材料组
附(2)《王汉卿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1960年8月28日) 中共商城县委
11、《我的罪恶交代》
( 1962年3月29) 原中共商城县委书记处书记、第一书记 张念仲
11、《我的错误交待》
(1960年6月25日)原中共商城县委书记处书记兼砦河公社党委第一书记 孙广生
附:《孙广生的罪恶材料》
(1960年12月5日) 中共信阳地委办公室
12、《自我检查》
(1962年 4月 5日) 原中共商城县何店公社党委第一书记 杨功时
13、《个人补充检查》
(1962年 4月23日) 杨功时
14、《我所犯罪恶和错误事实的检查》
(1962年1月9日) 原中共商城县委监委付书记、组织部长 阮坐
附:《对阮坐同志在“信阳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2年1月6日) 中共商城县委
15、《自我检查》
(1962年1月6日) 原商城县副县长 何善普
16、《自我检查》
(1962年1月7日) 原商城 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王志刚
17、《我在五九年冬六0年春所犯错误的检讨》
(1962年9月29日)原商城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焦希明
18、《自我系充(统)检查》
(1962年1月22日) 原商城县公安局局长 王昆明
附:《对王昆明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中共商城县委
19、《1959年冬1960年春的错误检讨》
(1962年4月13日) 原中共商城县委办公室主任陈道发
20、《我在信阳事件所犯的错误事实》(
原商城县长竹园公社第一书记 刘海清
附:《关于刘海清同志在“信阳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2年3月13日) 中共商城县委
21、《自我检讨》
(1962年4月13日) 原商城县委农工部副部长曾厚仁
22、《自我检查》
(1961年12月24日) 原中共商城县隆古公社党委书记 马益寿
23、《自我检查》
(1962年3月22日) 原中共商城钟铺公社书记冯万群
光山县
24、《关于发生浮肿病和其它疫病造成死人情况的检查报告》
(1960年 4月30日) 中共光山县委
25、《错误检讨》
(1962年5月30日) 原中共光山县委书记处书记兼孙舖公社党委书记 吴良保
26、《自我检查》
(1962年5月25日) 原中共光山县委书记处书记、孙铺公社党委第一书记胡德仕
27、《交代》
(1962年5月8日) 徐德宝
附1:《对徐德宝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 1962年7月13日) 中共光山县委
附2:《县委对我处分决定材料上说明》
(1962年11月3号) 徐德保
附3:《关于徐德宝同志县委处理决定见面后提出意见的说明》
(1962年11月18日) 中共光山县委组织部处理办公室
28、《所犯错误罪恶的检查》
(1962年7月11日) 原中共光山县南向店公社党委第一书记 李宏书
附:《请求县常委对我所犯错误从宽再从宽的处理》
(1962年11月7日) 李宏书
29、《自我交待》
(1961年 3月28日) 原中共光山县孙铺公社党委书记 黄立元
30、《对黄立元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2年 3月26日) 中共光山县委
附:《关于改变黄立元同志处分的请示》
(1962年 7月18日) 中共光山县委
信阳县
31、《我的检查》
(1962年4月16日) 原中共信阳县委第一书记 徐国樑
32、《关于人口盲目外流的检查报告》
(1959年9月11日) 中共邢集公社党委会
潢川县
33、《关于去冬今春在粮食问题上所犯严重错误造成死人事件的自我检查》
(1960年9月13日) 原中共潢川县委第一书记 梁德柱
34、《在前冬去春个人所犯错误与罪恶的检查》
(1961年3月4日) 原中共潢川县委书记处书记赵勋远
35、《思想总结》
(1961年6月12日) 原中共潢川县孙庙公社胡庄大队书记叶宏亮
罗山县
36、《关于外流人口情况的检查报告》
(1960年8月24日) 中共罗山县委
37、《许文波同志代表县常委关于去冬今春在粮食工作上所犯严重错误的检查》
38《罪恶交代》
(1962年1月8日) 原中共罗山县委第一书记 许文波
附1:《对阶级异己分子许文波在“信阳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2年4月23日) 中共罗山县委
附2:《关于同意对罗山县委“对阶级异已分子许文法的处分决定”给省委的报告》
(1962年5月12日) 中共信阳地委
附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63年9月2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9、《我的罪恶全面检查》
( 1961年5月5日) 原中共罗山县委办公室主任 万家印
附:《万家印同志在“信阳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2年7月2*日) 中共罗山县委
40、《我的自我检查》
(1962年 5月15日) 原中共罗山县东舖公社第一书记 刘荣月
附:《关于对刘荣月同志在信阳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2年6月8日) 中共罗山县委
41、《检查》
(1962年 5月29日) 原中共罗山县监委副主任、县水利局长 连水发
附:《对连水发同志在信阳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2年 6月12日) 中共罗山县委
42、《补充检查》
(1962年 6月13日) 原中共罗山县竹杆公社第一书记郑廷怀
附:《关于郑廷怀同志在信阳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2年 6月 8日) 中共罗山县委
潢川县
43、《在粮食工作上所犯严重错误的初步检查》
(1960年9月30日) 中共潢川县委
44、《关于潢川县去冬今春在粮食工作上所犯严重错误的结论(初稿)》
(1960年9月7日) 中共潢川县委常委
45、《系统检查》
(1962年7月6日) 原中共潢川县委书记处书记 张作和
附:《关于清除张作和出党的决定》
(1962年6月27日) 中共潢川县委
46、《坦白交待罪恶事实》
原中共潢川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马振兴
息县
47、《对我所犯错误的再次检查》
(1960年10月24日) 原中共息县县委第一书记徐锡兰
附1:《关于蜕化变质份子徐锡兰的处分决定》
中共息县县委
附(2):《关于蜕化变质份子徐锡兰的处分决定》
(1962年6月14日) 中共息县县委
附(3):《对于县委对我的处分决定的认识和态度》(1962年6月23日)
徐锡兰
附(4):《对于县委对我的处分决定的认识和态度》(1962年6月23日)
徐锡兰
48、《个人检查》
原中共息县县委书记处书记 李元庆
附:《小组意见》
正阳县
49、《关于在社会主义全面跃进中发生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逼死人命的检查报告》(1958年4月15日) 中共正阳县委
固始县
50、《个人检查》
(1962年4月26日) 原中共固始县委第一书记 石绍举
附(1):《对蜕化变质分子石绍举所犯罪恶事实的处分决定》
(1962年5月3日) 中共固始县委
附(2):《对县委处分决定的意见》
(1962年4月27日) 石绍举
淮滨县
51、《自我交待》
(1962年12月26日) 原中共淮滨县期思公社党委第一书记 蒋学成
附:《对蒋学成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63年 2月13日) 中共淮滨县委员会
罗山县
52、《关于发生浮肿病造成死人的检查报告》
(1960年 4月15日) 中共固始县委
53、《关于发生浮肿病造成严重损失的检查报告》
(1960年6月(?)1日) 中共固始县委
54、《在59年冬60年春错误检查》
(1962年 3月26日)原中共固始县委书记处书记、胡族公社第一书记 何永秀
附录:
1、《关于在粮食问题上所犯右倾保守错误的检查报告》
(1958年7月31日) 中共罗山县委
2、《我的检讨》
(1959年10月 8日) 原中共潢川县委书记处书记 李树荣
3、《补充检查》
(1959年10月14日) 李树荣

全书50万字,图片20帧


转自 余习广的博客

http://www.blogchina.com/201104241125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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