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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鲁笳:建国关于建立农村合作社的高层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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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鲁笳:建国关于建立农村合作社的高层争论

2009-08-13 人文与社会

摘要:原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93岁的陶鲁笳先生以亲身经历,详细记录了1951年,山西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的过程及高层争论。这次争论的本质是土改后的农村,要不要、何时和如何过渡到合作化,甚至集体化的问题。涉及的核心其实是土地问题。这次争论透露了毛泽东与刘少奇等高层领导的建国思路差异,可以看作是建国后的第一次就重大战略问题的高层争论,其结果直接影响到之后的高级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大跃进,大饥荒等十余年的中国历史,甚至影响至今。

摘要:

——(土改结束后)晋东南襄垣县的一个农村党支部书记,公开宣布解散党支部,他在全体党员会议上说:“我们支部参加了抗日、打老蒋,现在土改分了地,日本、老蒋都打倒了,任务完成了,所以我们的支部宣布解散。”

——省委决定在老区农村继续改良生产技术、推广新式农具的同时,必须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

——长治地委不同意调查组的意见。调查组将长治的做法和双方分歧,整理成文。省委认为,退社不带走公积金,这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因素。这就是围绕试办初级社引起的一场争论的开端。

——当时我正在北京参加中央和华北局分别召开的宣传工作会议,收到省委派人送我的申述报告后,在会议间隙刘澜涛同志找我谈过一次。他给我讲了华北局5月4日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请示报告的批复,认为山西试办的合作社“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

编者按:原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93岁的陶鲁笳先生以亲身经历,详细记录了1951年,山西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的过程及高层争论。这次争论的本质是土改后的农村,要不要、何时和如何过渡到合作化,甚至集体化的问题。涉及的核心其实是土地问题。这次争论透露了毛泽东与刘少奇等高层领导的建国思路差异,可以看作是建国后的第一次就重大战略问题的高层争论,其结果直接影响到之后的高级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大跃进,大饥荒等十余年的中国历史,甚至影响至今。我们特将此文作为本专题的第一篇口述历史。

上篇

从1951年3月到8月,围绕山西省委在晋东南老区试办10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引起了一场肯定与否定的争论。开始毛主席不知道这场争论,直到8月初他从中共中央华北局的报告中了解到争论双方的意见时,才明确表示,山西省委的意见是正确的。这场争论才告结束。

在互助组基础上试办初级社,是当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的赖若愚同志首倡的。当时我任省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亲身经历了这场争论,现在根据档案材料、我的笔记和回忆,把争论的前前后后,如实地写出来,提供给中国合作化史研究者参考。

试办初级社之前

1949年9月1日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之后,当时任省委副书记的赖若愚同志对即将赴晋东南任地委书记的王谦同志说,长治地区是原太行、太岳两个战略根据地的腹心地区。这个地区完成土地改革已经有了三到五年的时间。老区的群众在想些什么,有些什么问题,应该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采取什么方针和措施,才能把老区的工作提高一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希望你经过调查研究,向省委提出建议。

1950年春和秋冬,长治地委先后两次组织干部对农村经济、互助合作、阶级关系、党内外思想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此同时,省委、省政府也几次派出分管农业的同志到晋东南进行考察。经过调查研究,发现老区农村土改结束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农村中相当多的党员、干部,在土改结束后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的情况下,看不到前进的方向,产生了“退坡”思想,满足于“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认为“革命到了头”。突出的事例,是晋东南襄垣县的一个农村党支部书记,公开宣布解散党支部,他在全体党员会议上说:“我们支部参加了抗日、打老蒋,现在土改分了地,日本、老蒋都打倒了,任务完成了,所以我们的支部宣布解散。”类似的个别事例,其它地区也有。当时我们认为,这些个别事例反映的政治思想倾向,充分验证了毛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的“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科学预见。我们认为,党员、干部思想消极,组织涣散,看不到继续前进的方向,是把老区工作提高一步的主要障碍。

(二)土改结束后,农村中农化了。经过三五年,农村阶级关系开始发生新的变动。1950年春在省委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上,王谦同志汇报说,今年入春以来,长治地区土地买卖现象之多,是历年来所没有的,占农户绝大多数的中农已开始出现两极分化。同年8月,省政府农业厅长武光汤同志和省委政策研究室郭忠同志写的《晋东南武乡县农村考察报告》中也说“土地已开始变动,农村阶级关系开始有了新的变化。”据六个村的调查,1949到1950两年,有139户(占总数的11.8%)出卖土地410亩(占耕地总数的2.28%)。有些富裕农民占有的耕地超过本村人均占有耕地的一倍、两倍以至三倍。有的富裕农民买不到地就放高利贷,说什么‘人赚钱累死人,钱赚钱发大财',其年利率高达60%,甚至180%。”到1951年春试办初级社之前,据长治地委报告,全区新富农已占到农户总数的0.8%,由中农下降为贫农的占13.7%。我们认为,农村两极分化的趋势是明显的,发展是很快的,它提出了在新形势下我们党如何领导农民的问题。

(三)具有七八年历史的老区互助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相当多的互助组出现了涣散现象,有些常年互助组变成了临时互助组,有些临时互助组散伙了。这种涣散现象在农忙季节表现得特别突出。我们的考察证明,凡是互助组涣散严重的地方,大多是党支部迷失方向、两极分化严重的地方;造成涣散的主要原因是农民个人发家致富的自发倾向没有得到正确引导。另一方面,我们在考察中还发现,多年来涌现出的一批先进互助组,由于党的领导坚强,同供销社、信用社配合密切,长时间实行分工分业,依靠劳动积累,建立了公积金制度,有了公共财产,实行了一定范围的按劳分配,因而相当巩固。具有以上进步因素的互助组在晋东南全区有340个。在这样的地方,不存在互助组涣散现象,也不存在买卖土地、放高利贷等两极分化的现象。我们认为,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出发,不仅需要总结先进互助组的经验以解决互助组涣散的问题,而且先进互助组本身也由于自身的局限,因而不能满足群众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所以它也面临着把互助组提高一步的问题。

从山西省党代会到华北局调查

1951年2月,山西省委召开党的第二次代表会议。2月23日已经担任省委书记的赖若愚同志代表省委作了报告。3月,赖若愚同志就山西党代会情况向华北局的报告中说,根据老区农村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委决定在老区农村继续改良生产技术、推广新式农具的同时,“必须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决定一方面把现有的国营农场、新式农具站办好,以影响农民;一方面推广已有的好经验,并在长治各县每县试办几个合作社——采取按土地按劳力两个分配标准,征集公积金,积累公共财产。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至于一般的互助组,仍然强调与提高技术结合,与副业生产相结合,与供销合作社相结合。”

这一年3月下旬,长治地委召开全区互助组代表会议,围绕如何巩固提高互助组、试办不试办农业社的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经过争论,达到统一认识,一致同意试办农业社,并对如何办好农业社,提出了许多创造性、建设性的宝贵意见。10多天的会议,确定了办社的原则和条件。办社的原则是:①入社必须自觉自愿,并保证社员退社自由;②采取按土地和劳力两个标准进行分配;③实行按劳分红为主,兼顾土地分红的原则;④社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办社的条件是:①政治条件是首要的,必须是党的基础好,党员觉悟高;②互助组的基础好;③有较好的自然条件;④距领导机关较近,以便帮助。会上,有25个互助组的代表要求试办合作社,经地委研究确定,在武乡、平顺、壶关、屯留、襄垣、长治、黎城等七县的窑上沟、东监章、西监章、枣烟、川底、翠谷、东坡、长畛、南天河、王家庄等10个村庄试办初级社。10个社的入社农户190户,其中中农188户(多数是土改前的贫下中农),贫农2户。10个社共有790口人,其中党团员147人,男女劳力313人,共有耕地3018亩,入社耕地2212亩,占73.5%,自留地807.6亩,占26.5%。另外,还有军烈属代耕地和租入地291.4亩。著名劳动模范李顺达领导的互助组当时也积极地要求试办初级社,但地委和省委考虑暂时不试办为好。以上这一切说明,省委和地委对于试办初级社既是积极坚定的,又是慎之又慎的。

正在互助组代表会议进行期间,华北局政策研究室的调查组到达长治。1950年11月14日,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发表《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提出土改后农村出现两极分化趋势,有些互助组涣散解体。对此,华北局政策研究室有不同的看法,经华北局同意,派来了调查组。调查组对公积金的性质,社员退社带不带走;土地分红应占多大的比例;没有拖拉机,合作起来有何作用等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长治地委不同意调查组的意见。调查组将长治的做法和双方分歧,整理成文,经地委书记王谦同志阅过并加注了不同意见,报告华北局。调查组回到太原,向省委作了汇报。当时省委书记赖若愚同志明确表示省委支持地委的意见,并且认为这个分歧的实质是如何对待私有基础的问题。省委认为,退社不带走公积金,这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因素。这就是围绕试办初级社引起的一场争论的开端。

互助合作会议上的激烈争论

调查组回北京向华北局作了汇报。华北局决定召开五省、市、区互助合作会议,讨论山西试办初级社问题。省委接到通知后,于4月17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赖若愚同志起草的山西省委向中央、华北局所作的《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分析了山西老区互助组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试办初级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但不是向着七届二中全会指出的集体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这一问题,我们是很注意的,如搞不好,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便成为富农的“庄园”。报告还认为,“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新因素主要是指先进互助组内已经有了“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因素。“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当然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报告强调,只有采取有力措施,包括国家的扶植和优待,才能逐步增强互助组内的进步因素,才能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省委决定派参加了常委扩大会议讨论的王谦(长治地委书记)、黄志刚(兴县地委书记)、武光汤(农业厅长)、王绣锦(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参加华北局召开的互助合作会议,并委托王谦同志将省委的报告亲交主持华北局日常工作的刘澜涛同志。

会议一开始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华北局政策研究室有的同志说,土地改革后应当巩固私有基础,逐步动摇私有基础是错误的。没有机械化就不能实行合作化、集体化。与会的绝大多数同志批评山西省委的报告不符合新民主主义政策,不符合《共同纲领》,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有的同志甚至讥讽王谦同志“标新立异”。

在争论中,王谦、黄志刚等同志坚持认为,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基础是正确的。应当防止农村两级分化,克服农民自发势力,积极试办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黄志刚同志还以兴县早在解放战争期间即由农民自动创办起来并坚持至今的八个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例,说明山西省委报告的正确性。

会议开了四五天,意见没有统一。最后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哲人作总结,他根据少奇同志的原则指示和华北局常委讨论的意见,系统地批判了山西省委的报告。山西参加会议的四位同志明确表示保留自己的意见。会后,刘澜涛同志又找他们当面说,少奇同志不同意省委的报告,你们回去告诉省委,不要再坚持请示报告的错误观点,要读点有关的书,要向华北局表态。

两次申述

5月初,王谦同志等回到太原立即向省委作了汇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对华北局的批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认为对几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有向华北局申述的必要,接着讨论通过了赖若愚同志起草的《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的申述报告。

申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①4月17日省委向中央和华北局的报告,主要研究解决的是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内部的问题,而华北局互助组合作会议却把它当作了一般的农村社会问题来进行批评;②我们试办的初级社,具有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两个特征,既承认私有基础的存在,又肯定社会主义因素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它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而从华北局调查组到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我们的批评,都不承认我们试办的初级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③我们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全省试办10个初级社,带有科学实验的性质,怎么能说我们把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革命混淆了起来呢?④我们在试办的10个初级社内,采取限制富农的政策,是合作社的性质所规定了的。互助合作会议抓住我们4月17日报告中“富农庄园”这个词,就认为我们要普遍限制富农。我们认为,在互助组、初级社内部限制富农,并不妨碍对组、社以外富农的保护,犹如供销社和手工业合作社不妨碍私人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样的。⑤华北局互助合作社会议对我们4月17日报告批评最多也最尖锐的是这段话:“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这段话,是说的初级社里边,而没有说初级社外边;在初级社里边,说的也是社会主义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相对减弱,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这样讲并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共同纲领》规定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申述报告的最后一条是“陶鲁笳同志在京,希望能找他谈一谈”。

当时我正在北京参加中央和华北局分别召开的宣传工作会议,收到省委派人送我的申述报告后,在会议间隙刘澜涛同志找我谈过一次。他给我讲了华北局5月4日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请示报告的批复,认为山西试办的合作社“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当时我的口头申述他是听不进去的。

5月6日,赖若愚同志和副书记解学恭同志以两个人的名义致电华北局,对华北局的批评又一次进行申述,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七届二中全会已经明确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是新民主主义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我们试办这种初级社,不存在违背“共同纲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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