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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文 “五反”运动中“贪污分子”的证成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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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2 00: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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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近影

【摘要】:1960年代的城市“五反”是执政党运用群众运动的方式纠正基层干部“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行为的一场政治运动。嫌疑人被证成为“贪污分子”一般经过检举揭发、专案调查、本人交待、本人检查与认可、经济退赔、定案处理等程式化和细密化的程序。本文利用某地区48组“贪污分子”的个人档案材料讨论“五反”运动中复杂的证成程序,认为其是运动得以有序展开的关键。

【关键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运动;贪污分子;程式化;细密化



马德森(Richard P. Madsen)指出“在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国,没有什么现象比群众动员运动更独特、更重要,(至少对局外人来说)更令人迷惑不解的了”,1949年中共掌权至1976年毛泽东去世的26年中,“全国性的运动计有70 多次(地区和地方一级的运动则要多十倍)”,“它们决定了中国当代历史的情状”。[1]以至于有人将集体化时代中国共产党以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来治理社会的现象概括为“运动型治理”,认为以不断地动员群众为特征的政治运动构成毛时代最重要的国家治理方式。[2]就此,李里峰指出“接连不断的群众运动可以帮助党和国家在短时间内有效地动员乡村民众、实现乡村治理,但这种动员和治理的成果却难以制度化、常规化,而只能以接连不断的新运动来维系,从而在社会变革的动力与社会运行的常态之间,形成了难以消解的矛盾。”[3]上述讨论既概述现象也指出利弊,但多为宏观理论分析;且较多讨论执政党如何采取各种措施宣传并动员群众参与政治运动的一面,将落脚点放置在党的“持续不断的动员力”[4]上,较少注意到这些政治运动过程本身的逻辑,而后者却是解释政治运动何以成为集体化时代国家治理方式“路径依赖”的关键。

本文拟以20世纪60年代的城市“五反”运动为例,以一项历史学的实证研究就此进行讨论。要对这一问题解释可从多个角度展开,本文以甘肃省D地区的基层地方档案资料为基础,从城市“五反”运动的打击对象——那些犯有“铺张浪费、分散主义、官僚主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五反”行为的基层干部,如何被证成为“贪污分子”的程序入手展开讨论。[5]

1960年代的“五反”是中国共产党运用群众运动的方式纠正基层干部“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行为的一场政治运动。嫌疑人被证成为“贪污分子”一般经过检举揭发、专案调查、本人交待、本人检查与认可、经济退赔、定案处理等程序。也即是说,尽管没有一套独立的司法制度来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审判与定罪,但要将嫌疑人证成并落实为“贪污分子”,也非易事,针对运动对象的操作逻辑即证成程序将运动限制在可控范围内。[6]以往的研究讨论群众运动的操作逻辑及群众运动中的个人经历时往往用一个个案。[7]但笔者认为“政治运动的基层运行逻辑是极其私人化的个人体验”。[8]有鉴于此,本文扩大样本,以甘肃省某地区48组“贪污分子”的个人档案材料为基础,来讨论这套程序。

一、D地区的“五反”运动与48名“贪污分子”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甘肃省D地区的“五反”运动于同年5、6月份在专区和县两级共507个单位中展开,涉及干部和职工13324人,到1965年初基本结束。运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发动群众揭发、领导干部自我检查和“洗澡下楼”[9];第二,根据揭发,进行工作方法和作风上的整改,主要集中前“三反”——反对铺张浪费、分散主义和官僚主义;第三,集中进行后“两反”,即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10]就此三阶段而言,前两个阶段注重务虚,即卷涉干部检查过去工作中的作风、方法、思想等方面的缺点错误,表态接受群众意见并认真改正错误。[11]最后一个阶段将这场运动落到实处,使“五反”实际上成为后“两反”。这是因为,不同于“铺张浪费、分散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抽象,何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则可循,[12]给基层展开运动提供了政策依据。更重要的是,省委明文规定“对于运动中揭发出犯有官僚主义、分散主义和铺张浪费错误的干部,除个别情节特别恶劣的以外,只要深刻检讨,决心改正,一般不给处分”。[13]因此,“五反”运动的打击对象主要集中在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罪行”的基层干部身上。

资料显示,截止1965年3月31日为止,D地区揭露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的情况如下表1所示:



表1:D地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统计表

涉及金额

情况

人数

所占比例

300元以下

596

58.9%

3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

256

25.3%

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

139

13.7%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

14

1.4%

万元以上

7

0.7%

总计

1012

100%

资料来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统计表(一)》,1965年3月31日,D档1-(1/1-13-1)-29。



表1显示,D地区“五反”运动中共查处1012人。按照中央对于涉及金额300元以下一般不给处分的规定[14],涉案300元以上可能有各种处分的人数为416,占参加运动总数13324人的3.1%。此比例不仅大于中央1%的规定[15],也大于甘肃省不超过2%的规定[16],表明D地区的“五反”运动可能是比较过激的。[17]

在这1012人中,有48名“贪污分子”被立案调查并留下相对完整的个人材料。[18]这些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48名“贪污分子”情况表

姓名

年龄

出身

职业

政治面貌

涉及款项

处理情况

C1



31

贫农

商店保管员


63.26元

指出错误不给处分

W1

22

贫农



伙食管理员

团员

78.68元

同上

Q1

26

贫农

伙食管理员


非法动用96.94元现金

同上

L1

20

中农

伙食管理员


100.52元

同上

C2

37

中农

伙食管理员


折价110.58元

指出错误不给处分,调离公安部门

Y1

20

贫农



伙食管理员

团员

贪污145元,挪用公款103.19元

团纪处分

Z1

31

地主

购销管理员


粮票1546斤、61.02元,共折约240元

发给生活费20元,分配临时工作,参加劳动,继续交待问题

X1

29

中农



会计

党员

342.16元

指出错误,免予处分

Z2

43

中农

财务干部


590.59元

工资降两级并控制使用

F1

22

贫农

粮管所工人


粮食3101斤、清油146,折约460元

逮捕法办

L2

27

富农

粮管所工人


709.91元

逮捕

X2

29

城市贫民



食品厂干部

党员

719元

留党察看二年,撤销职务,工资降一级

H1

40

地主

司机


841元

行政上开除公职,交农村管制和劳动

Z3

39

贫民

农具厂干部


1062.52元

投机倒把行为,建议行政记大过

Y2

30

贫农



税务局干部

党员

1074.78元

开除党籍,戴上“贪污盗窃”分子帽子,行政开除公职,留用察看

Z4

28

中农

会计


1191.4元

开除公职留用察看

W2

28

贫农

会计


1203.5元

戴上帽子,建议撤销生产队会计职务

Y3

42

贫农

百货公司干部


1306.54元

戴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帽子,建议撤销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县人民代表资格,开除公职

L6

34

贫民

教师


1332元

降工资至26级,调离教师队伍,另行分配工作

X3

51

中农



会计

党员

1359.98元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W3

25

贫农

会计


1363.20元

停止会计职务,发给生活费,参加劳动,继续查清问题

J1

41

贫农



司机

党员

1365.53

不给戴贪污分子的帽子,给予降两级处分,工作另行安排

N1

32

贫农



商店工人

党员

1488.36元

投机倒把、贪污盗窃分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交生产队监督劳动

S1

29

贫农

会计


1591元

定性为女流氓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开除团籍、开除公职

G1

26

上中农



会计

团员

1916.8元

发给生活费,调地委党校集训,继续审查

Z6

27

贫民

百货公司保管员


1587.71元,布票1090.7市尺

免予刑事处分,戴上贪污分子帽子,下放农村监督劳动

M1

35

地主

商店营业员


粮食11662斤等折约2000元

停发工资,拘留

H2

38

资本家

银行记账员


2014.1元

查清后上报处理

M2

35

贫农

食品厂干部


2186.95元

拘留,查清后正式上报处理

W4

34

贫农

会计


2211.17元

贪污分子,开除公职,回家生产

H3

39

工人

农具厂副厂长


2419元

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集团首要分子,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建议逮捕

Z7

33

小土地出租者

会计


2506.24元

工资降两级处分,集中劳动、学习,继续交待问题

Z8

31

中农

农业局采购员


2975.27元

开除公职留用察看

S2

28

小土地出租者

银行储蓄员


2990.26元

定性为贪污盗窃分子,开除公职,建议政法部门依法惩处

L3

28

中农

会计


3055.12元

发生活费,集中学习,继续交待

H4

39

贫农

税务局干部


3077.4元

停发工资,拘留,继续交待

Q2

22

贫农

药材公司收购员


2080.80元等,折约3100元

拘留,查清后正式上报处理

L4

33

市民

农具厂车间主任


3237元

定性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留厂察看

S3

29

中农

供销社物价员


3293.76元

不予逮捕,戴上贪污分子帽子,监督退清赃款,交群众监督改造

J2

28

中农

出纳


3503.62元

不予捕办,开除公职,限期追回赃款

C3

30

中农

营业员


3839.64元,布票1044.1尺

拘留,查清后正式上报处理

S4

29

中农



营业员

右派

3901.38元

拘留,查清后正式上报处理

Y4

44

贫农

会计


4094.57元

逮捕

B1

32

中农

会计


5820.56元

拘留,查清后正式上报处理

Z5

31

中农

营业员


粮票11759斤、面粉700斤、钱4080元等,折约6000元

逮捕法办

L5

37

贫农

采购员


6408元

拘留,查清后正式上报处理

J3

28

贫农

采购员


6015.3元,布票700尺

拘留,查清后正式上报处理

C4

29

地主

会计


10698.84元

拘留,查清后正式上报处理

备注:1.涉案人物均为化名,下文索引举例人名均对应本表。

2.折价:1961-1965年D地区Y县小麦购销价为每100斤11.8元,清油购销价每100斤23元,列表中F1、Z5、Z6、M1、Q2涉案粮食、粮票、油料均以此折价。——《Y县粮食志》,第89、90页。

3.每个人取最高审判机构的定案处理结果;要求继续查清问题的W3、Z1、H2、Z7、L3、H4、G1、M2、Q2、C3、S4、Y4、B1、L5、J3、C4的处理可能不是最终结果,但是重要参照。

资料来源:根据48个人的材料统计,D档1-(1/1-13-1)-22、23、24、28。



如上表所示,这48人中有24人年龄在20~30岁之间,有19人年龄在31~40岁之间,其他5人41岁以上。从职业上看,基本为采购员、会计、银行记账员、伙食管理员、营业员、司机等,有机会接触到金钱并有操作空间。以一般干部和普通工人为主,工资收入大多为每月20~50元。这一情况与D地区全区基本情况一致。在“五反”运动中,全区截止1965年3月底统计,11名高干和124名中干均无人涉案,而3087名一般干部中有669人涉案,6102名工人中有393人涉案。[19]从文化程度看,这些人多读过小学、初中,只有一名教师L6曾读过师范学院,另有C1“文化程度粗识字”。在文盲率极高的西北地区,较高的文化程度可能是这48人能成为普通干部的一个理由。从性别上看,只有S1和Z7为女性,其余均为男性。从政治面貌看,W1、Y1、G1为团员,X1、X2、Y2、X3、J1、N1为党员,其余39人均为普通群众。从家庭出身看,有4名地主C4、M1、Z1、H1,1名富农L2,1名资本家H2及1名右派分子S4,另有一名伪军官出身的Z2,其余均为贫农、中农或城市贫民等。有或多或少出身污点的8人进入了国家体制之内,占比16.67%。

这48人都因程度不同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而受到不同处分。材料显示,他们经历了相同的证成程序而最终成为“贪污分子”。

二、“贪污分子”的证成程序

中央规定“五反运动”中“揭发出来的贪污盗窃分子,都放到运动的第三阶段结束以后,即是整个运动结束以后,交给专案小组,经过细致审查,根据确凿证据,然后定案。”[20]文件规定的“细致审查”,在实际操作中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揭发检举、调查取证、本人交待、本人检查与签字认可、退赃或订立退赃计划、定案处理等。这些步骤逐步推进、环环相扣,都因其实用性而各有存在价值,为“贪污分子”身份的最终证成提供了可能性,也为这场运动在有序与上级可掌控的范围内展开奠定基础。

1.揭发检举

揭发检举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群众,既有实事求是的揭发,也不乏恶意污蔑;二是涉案人员自己对“同案犯”的检举,目的多是为了立功赎罪。群众的揭发,基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群众大会的揭发;二是个人私底下揭发;三是以“人民来信”方式的反映。这些都是政治运动中常用的工作方式。[21]不过前两种方式多有办案人员主导和安排之嫌,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性。相较而言,匿名的“人民来信”为当局所鼓励,在政治运动中尤其得到重视。

有署名为“群音”的一封人民来信,向省委五反办公室反映D地区八一建材厂以汤某为首“犯罪集团”的“贪污盗窃行为”如“贪污工人口粮:60年全厂有400多工人,每人定量40斤,都没领,他们用了,共计192000斤,三年时间共贪污口粮576000斤”,“克扣职工福利费9000多元”,甚至包括“一顶棉帐篷不知去向”等。[22]D地区地委五反办公室接省委转来的这封信后,抽调干部4人组成工作组,采用“检查前三反领导干部下楼、生产、查账、看单据、和厂内与厂外的有关人进行了个别了解,召集老工人座谈等方法”,对以上逐一查证。从结果看,这份检举多被认为“不实”。如关于冒领工人口粮,查实汤某曾经私吞52斤粮票,而非“576000斤”;关于克扣民工福利费,经查证工会收入账目,并“与干部老工人座谈,工会福利费没有被盗过,帐上也没有被盗的损失。”[23]但这份由  D地区五反办公室提供的调查报告仅是初步调查。

涉案人相互之间的检举向来被鼓励,特别是在此类政治运动中,来自同伴的检举往往被认为更真实可信,进而被视为检举人的立功表现。如L4在运动后期检举揭发同案人的问题,如XXX曾对L4说“现在有人查你的问题,我看光棍不吃眼下亏,还是跑了去好”、“最好到内蒙古你姐夫跟前去”等,这一行为被认为是“检举揭发了同案人XXX和XXX的部分问题,态度较为诚恳”,从而被官方当作“能大胆揭发别人的问题,积极工作”,[24]成为量刑的参考之一。

在政治运动中尤其重视来自群众的声音,既是执政党走群众路线的表现,也可以此减少双方直接碰撞而纾解干群关系的紧张。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来自群众和同伴的检举揭发都极具导向性和针对性,能够帮助专案人员快速锁定目标,集中力量,节省立案和办案成本,迅即进入调查取证阶段。

2.立案调查取证

承接上一个步骤,无论是恶意污蔑还是据实检举,都须转入调查取证阶段,为定案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D地区各单位都组织了一批“政治可靠、政策性强”的干部专门负责立案调查工作,并规定“对大案、要案、复杂案件采取几人包一案,对案情不太复杂的,一人包几案”。截止1964年元月底,共有专案干部316人,届时有519起案件,使得平均1名专案干部负责1.6起案件;在方法上,强调先进行涉及金额数量较大或嫌疑人职位较高的重点案件,后进行一般案件;先查“情节单纯”的问题,后查“情节复杂”的问题;先在本单位查,后去外单位查;先发函调查,问题解决不了再专门派人去查。[25]

L4被认为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玩弄赌博、赌钱赌物”等“四宗罪”,对其调查即由此展开。以“贪污盗窃”为例,调查人提出10条证据,每条证据链分为基本事实、本人交待、他人及实物证明和分析认定结果,其中之一的论证过程如下:

1962年乘混乱的机会,盗出厂内马车轴3根,其中2根每根按400元出售给黄桥、石湾两个公社,一根L4拿到自己家中准备高价出售。(原价232元)。

本人交待:这3根轴,是和XXX二人同谋盗去的,准备一律出售2人分赃,以后只出售了两根,所得800元他一人独吞,XXX还不知已经卖了。

查证结果:

黄桥公社双铺生产队证明:62年通过L4手买回马车轴1个,包括瓦圈计800元(其中瓦圈400元)。石湾公社独石头队证明62年11月30号,买来L4马车轴一个,计400元。(详见48、49、51、52号证明)。

分析认定:

根据查证情况和本人交待完全相符,800元为非法所得,全部认定为L4的贪污。[26]

维持这条证据链的是本人交待和四条相关证明材料,成为认定L4贪污800元的确凿证据。整个有关L4的调查,共有3名专案干部参与,单调查证明材料即涉及64条,证明人来自周边市县及D区下辖十几个公社、生产队,调查包括实地去这些地方走访和发函调查。调查过程事无巨细,不少涉案金额为几十元甚至几元、几角,如有一条证据为“62年L4勾结兰州242厂投机倒把分子XX(已捕)倒卖瓦圈二付[副],L4从中分赃22元。”[27]

每一个“嫌疑人”的调查,都由专案干部进行此番详细而繁琐的取证步骤,将人证、物证尽可能地归档,以备查考,呈现细密化的趋势。S4涉案金额3900多元,单证明材料即有100多页。[28]Z2涉案金额仅590多元,但其12页的单行材料从13个方面列举了71笔“犯罪证据”,其中不乏1、2元的事例。如Z2私开单据贪污的现金有:“原定西专区日用百货厂在1960年9月10日第32号记账凭证以现金支付兰通经验书一套价款0.87元”、“专署工业局一本价款0.42元”、“定西电厂一本价款0.23元”等。[29]足见调查取证步骤之细致。这种认真负责的取证是防止运动走向偏差及“贪污分子”被诬陷的重要保障之一。

然而,由于旁证材料不清、本人不主动交待等原因,并不是所有人的“犯罪”行为都能够维系上述清晰的证据链。其中有些“模糊证据”不会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再次显示整个查证过程相对公平和负责。比如Z8自我交待24条“犯罪事实”,总计贪污3574.1元、布票33尺、粮票153斤。[30]但在查证过程中,有旁证材料的共计“2975.27元、布票13尺、粮票13斤”。其他交待无法取得旁证材料而无法坐实,如Z8交待“61年元月15日,将宝鸡往定西20多元一张外流人员集体车票涂改为120元,向县财政科作了报销,贪污100元”,因“财政科将单据丢失,无法取得证据”。[31]这些不作为其定性定案的依据,但需算作贪污问题进行经济上的退赔。[32]也表明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处理并未同步。

调查取证阶段是整个证成程序最关键的步骤,牵涉到此次运动打击目标——“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犯罪事实”的坐实,从而成为维系此次运动合法性的根本依据。

3.自我交待

调查取证成本的高昂,使得上级一贯强调的“坦白从宽,隐瞒从严”方针不只是威慑意义,实际上也能为调查取证提供线索从而降低查证成本。在宽、严相济的政策诱导和宣传攻势下,自我交待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尤显重要。在实践中,自我交待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本人如实交待,积极与专案人员协同调查。有的交待非常详细,包括几元、几角的“罪行”。如Y1交待“贪污代孩子看病报销医药费64.26元”的事实中,列出了总计23条记录,包括“1962年4月30日孩子在县医院看病医药费一元整;1962年9月15日孩子在县医院看病医药费4角”等。[33]这种交待既是上级高压的结果,也与涉案人员据实坦白交待以求争取从宽处理密切相关,从而为调查阶段夯实事实依据。

第二,本人交待后,专案人员发现更多证据证明本人交待不够坦白,这种行为被认为是“抗拒运动”,成为其后定案量刑的参考。如Y2自称“我的问题保证再未有了,写保证书,写血书都行”,但“贪污的16笔都是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的”。[34]这一行为被写进处分,认为其“运动中态度不够好”,成为其后给予行政上“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重要参考。[35]与Y2涉案金额相近的Z3,在定案时被考虑“交待态度好,能主动退赃”,仅建议行政“记大过处分”。[36]Z2的自我交待前后有五次,从1963年10月7日第一次开始交待贪污“57.12元”,1963年11月7日为“115.21元”,1964年1月2日为“134.50元”,1964年1月30日为“480元”,最终1964年2月29日交待“590.75元”,终与调查组查证相符。[37]

第三,本人交待结果更甚于专案人员的调查,可能是在“坦白从宽”政策诱导下立功心切,夸大涉案情节用积极主动的态度以期从宽从轻处理;也可能是坦白交待,旁证材料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如上文所述的Z8的自我交待贪污金额就高于调查结果600元。[38]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多以调查取证材料为依据综合处理。

“自我交待”是整个证成程序的重要环节,既能够提供重要线索以减少调查成本,也表明上级将“坦白交待”当做个人勇于承认错误的必要步骤,认为这是涉案人进一步改正错误的前提。也有人认为与“坦白从宽,隐瞒从严”方针类似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把对方置于敌人的地位,事实上就是逼供”[39],在实践操作中可能确实有被滥用的危险;但仍不能否认,这种政策诱导下的“坦白交待”确实能够节约破案成本、提高效率。[40]

4.自我检查和签字认可

自我检查和上文所述的自我交待有时是一体的,但“交待”更侧重于“犯罪”具体事实的罗列,主要目的是与专案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呼应,求取调查证据的落实。而“检查”在罗列“犯罪”事实的同时更需个人从思想上进行反思和检讨。如S4的自我检查材料有20页,详细罗列“犯罪”事实,最后用3页的篇幅叙述如何认识自己的严重错误及其思想根源。[41]

从某种程度上说,着重思想反思的自我检查及其后检讨书的撰写是共产党“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作风的延伸,每一位在政治运动中受牵连的人都不能避免。材料显示,这些“贪污分子”的自我检查遵循一定套路,即首先表示认识到当前错误并同意上级的处理;其次悉数犯罪经过,并从思想上溯源深挖其“犯罪”原因,往往从家庭出身入手;最后表示感谢党组织挽救并积极改正错误。如在L4的检查材料中,从“出身于小资产阶级家庭,本人小手工业出身”开始,叙述其尽管加入了共产党,但“资产阶级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改造”;在国家遇到困难时,“资产阶级思想又有复发”,“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并“大肆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挖社会主义的墙角,破坏了社会主义建设”;接着分8条详述如何“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并列举“赌博”、“多吃、多占”、“送礼”等行为;最后陈述“我认为我的问题是严重的”,“愿意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彻底退赃,争取组织从宽处理”,“有决心改正自己的问题一律交待出来,如何处理我也是接受的”等。[42]如没有依照固定套路,则被要求反复检查,H4的检查直到第五次才过关。[43]

思想上的深度检查是判断本人对此次运动的态度的依据。如L6被认为“虽做过几次检查,但认识不够深刻,只承认了贪污事实,而没有从思想上深挖根源,加强改造”,“在思想上仍无悔过之意”,而在处分中尤其强调“今后应加强思想教育,指出错误,在思想上进行彻底改造”。[44]

除了自我检查之外,个人最后要对专案人员的调查情况和初步处理结果表达意见,认可后需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可提出。大部分人在这一环节都会签字认可。Z1的表态很有代表性,有四个步骤:简单列出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这一事实、同意组织处理及表态坚决立功赎罪。[45]要求签字认可调查情况和初步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前文所述“坦白从宽、隐瞒从严”政策下的可能出现的“逼供信”缺陷,使得整个程序都相辅相成地“贪污分子”身份的最终证成发挥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检查即使在字面上追朔至思想根源乃至灵魂深处,也会因思想和情感内在的主观性而难以判断其真实性。加之历次政治运动的经验所赋予基层干部的亲身体会,使得涉案干部的自我检查不免带有仪式化、程式化的深刻烙印。即便如此,检查亦可在“调查取证”和“自我交待”中得到某些参照,作为处理参考。曾有人这样总结,检讨是“实情与伪证杂糅,真心与违心交用,甚至捕风捉影,无中生有,迫于利害的考虑,检讨就是一种程度不同的妥协。”[46]在政治运动中,这种“妥协”无处不在,检查所记录的一切将会成为“个人历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放在个人档案里。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指出“出于文本所描述的是一定社会情境中‘已经发生的’和‘应该发生的’事情,被书写的‘历史’也就能成为权力的强化工具。”[47]中共档案制度建立的威慑意义也正在于此。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运动中被反复书写的个人检查构成了整个证成程序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5.退赃或订立退赃计划

对于这些“贪污分子”由“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上级要求“不论数量多少,应当责令退还;一时还不清的,也要分期退还”,[48]且规定“除原来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应退还原集体单位和个人以外,其余一律交给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处理。”[49]从经济角度讲,这对当地财政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从政治角度讲,上级认为只有不让“贪污分子”在经济占到便宜,“才能使他们取得深刻的教训,今后不敢再犯,才更加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并且可以警戒他们不犯这个错误。”[50]因此,这一环节尤其得到重视,也从侧面表明这是一场打击经济犯罪的政治运动。

不过,退赃并不容易。尤其在生活水平普遍低下的1960年代,甘肃省全省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不足百元,这些“贪污分子”的工资级别最高为行政21级60元左右,要立即退赔出几百、几千元很可能导致倾家荡产。对退赃的惧怕也使得有些人不愿意主动交待问题,Z1就承认自己在交待贪污粮票的数字忽上忽下是因为“怕退赃”。[51]在这种情况下,上级要求“既要坚决退赃,又要使犯错误的人过得去”[52],如J1就被认为因生活困难,在退赃问题上“减交200元”[53];同时,又将“退赃从宽、不退从严”作为最终处理的原则之一,引导人们主动退赃。

因此,迫于压力,大部分人表示积极退赃,即使一时拿不出足够的钱,也提出退赃计划。如Y4落实贪污公款4094.37元,提出退赃办法为“1.变价现有的衣物等件;2.每月工资全部退交;3.向同志们借公债券;4.孩子XXX休学参加工作。”[54]对个别拒不退赃的人,上级还“采取了大会批判斗争的办法”来促其退赃。[55]表明退赃极其残酷的一面。即便如此,退赃在名义上也被认为是针对“贪污分子”个人的行为,地委要求“除有重大嫌疑并经上级批准外,一律不准随时检查私人收入情况、私人存款和储蓄,不准歧视或任意牵连他们的家属。”[56]

“退赃”是一个经济行为,但在政治上,这一行为也是“贪污分子”以实际行动表示对“犯罪”事实认可和积极改正错误的表态,因具有象征意义而得到重视。“贪污分子”个人在退赃中的态度和表现,更因“退赃从宽、不退从严”政策的实施,而与其最终处分密切相关,也使这一步骤在整个证成程序中不可或缺。

6.定案处理

定案处理是整个证成程序的最后环节,是指依据审批权限由相应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对“贪污分子”做出行政、党纪甚至刑事处分。甘肃省委规定此次运动中专案审批权限的四个层级为中央或西北局、省、地市州或各大口领导小组、县,上表所列的“贪污分子”大部分都由D地区地委最终做出审批。[57]个别几位贪污金额在三百元以下甚至仅仅“指出错误,不给处分”的人,也由D地区党委做出裁定。[58]

甘肃省委要求“定案处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办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材料要反复核实,定性要反复研究,处理要反复比较。对重大案件和线索,要不惜人力和时间,抓住不放,追究到底。”[59]据此而得出的最后处理结果,材料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去讨价还价,几乎无一例外地签字表示同意并愿意坚决改正错误。仅有少数人对组织处理有不同意见,如Y2在得知县委常委会议上讨论决定其“定性为贪污盗窃分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以观后效”[60]的处分后,强调希望保留党籍。[61]不过这种请求被上级驳回。[62]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N1、L3身上。[63]总体而言,这48人中有9人有党团员身份,其中有7名受到不同的组织处分,另有2名因涉案金额较少没有处分,7人中有3人请求保留党团籍。这一行为表明,政治身份的意义在届时已得到充分认识和彰显,也是他们认可组织的一种姿态。

本文所述的48人,都由县委将相关材料上交,经主办者县委和传阅者D地区检察长的签名意见后,最后上报给D地委社教领导小组或五反领导小组,提出最终处理结果。其中有10人被“拘留”,在决定“拘留”的同时,要求“由政法部门办理手续,并责成专案小组负责继续查清问题,正式上报处理。”[64]可见这一在运动中临时成立的领导小组权力之大,是对中央规定——“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和集团案件的调查,一律由县级和相当县一级以上党委五反运动办公室办理,不必再通过公安机关”[65]的践行。

尽管D地区地委社教或五反领导小组是对这些“贪污分子”提出处理的最终裁定机关,但实际上,他们的材料在送至D地委之前已至少经过了两层机构的审核,分别为本单位党委和所属县县委,相应地这些机构也会对“贪污分子”的处理提出意见供上级单位参考。有关下属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D区地委领导小组的态度有三种。

第一种是表示同意各县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如W1、Q1、C1、L1、C2、Y1、H1、L6等人。

第二种情况是表示异议,根据县委上报材料指出其证据不足要求查清后继续上报,如W3、Z1、H2、Z7、L3、G1、M2、Q2、C3、S4、Y4、B1、L5、J3、C4,表明上级部门对定案处理工作的慎重。如H2在县委讨论中被处理为“逮捕法办”[66];但地委提出“鉴于该H260年5至6月份给铁路系统发放工资时盗去1000元的问题,因无可靠旁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建议你县将此一问题迅速查清后,一并上报处理。”[67]遗憾的是这组材料中并没有这些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尽管如此,地委的态度表明其最终处理是个审慎的过程。

第三种情况是提出新的处理意见。如Y4是D县农业局的会计,被揭发出贪污公款4094.57元,“D县农业局党支部及全体职工”讨论提出给其“行政降一级处分”[68];D县委在县委会议上讨论决定将其定为“贪污分子”、行政降二级处分[69];在专案小组将材料向D地委递交时提出“我们意见:开除公职,追回赃款,依法管制”[70];Y4最终被D地委决定“交政法部门逮捕法办按正常手续上报,继续追回赃款。”[71]同样情况也发生在Z8身上。尽管基于同样的材料依据和方针政策,各级党委还是做出了不同的处分,个中复杂原因因无进一步详细材料而无法得知,也表明相关单位对单个“贪污分子”的处理是审慎的。

三、小结:“贪污分子”证成程序的程式化与细密化

综上所述,每一个“贪污分子”的证成都需经历这样一套程式化而细密化的程序。程式化是指按照某种特定的格式和准则逐层推演,如上文所述的从揭发检举、立案调查等到最终处理的一套程序。“细密”在《现代汉语词典》是“形容文章结构严密”、“细小而密集”,在这里笔者借用以代指这一证成程序结构的严密和具体操作步骤的繁复。这两个概念能够概括这套程序的特点。

这套证成程序之所以在每个“贪污分子”身上实践,是由于它是执政党对“五反”运动指导方针的体现,是抽象政策的具体化。在“五反”运动伊始,中央就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必须放手发动群众,让群众大胆地起来检举揭发,又必须进行仔细的调查研究工作。要采取群众运动和专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实事求是地把贪污盗窃案件彻底查清查实,力争做到既不漏掉一个坏人,又不冤枉一个好人。处理贪污盗窃分子的原则是: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从宽、隐瞒从严,退赃从宽、不退从严。”[72]显然,这套证成程序的每一个步骤都践行着上述指导方针。

同时,这套证成程序还有极大的实用价值,能够快速锁定运动目标,进而根据线索逐层论证并落实其是否应当成为“贪污分子”,并提出相应处理,以提高政治运动的效率。“揭发检举”阶段被锁定的目标,在其本人交待的线索指引下,会大大节约官方的调查成本;尽管目标被锁定后存在“有罪推定”之嫌,但作为核心步骤的立案调查取证阶段,只有本人交待和他方人证物证相符才可作为证据,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不实检举;本人在检查交待之外,对专案人员的调查和初步处理结果可表达意见,在认可签字后才算完成调查取证,也是为了避免调查中的“逼供信”现象;定案处理经本单位到县委、地委层层把关后最终提出处理意见,更是各级单位慎重态度的表现。整个证成程序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环环相扣,彼此勾连,相互影响,相互补充,每一步骤都各有其存在价值。这套程式化、细密化的程序,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规避群众运动的混乱无序,从而达到运动的政治目标。

然而,这套程序中的所有步骤并非都能够被谨慎实施,表明政治运动本身充满内在矛盾与紧张。例如,同属一个单位的H3和Z8,被揭露出同一件“投机倒把罪行”,其基本事实相同,但关键性的涉案金额在两个人的材料上被取其自己承认的最低值,两个数额相加却与总数目字不符[73],表明查证过程可能存在漏洞。而在揭露这些“贪污分子”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之外,个人家庭出身、在运动中的态度和行为、日常表现等非经济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些“贪污分子”的最终证成产生影响,使得他们的处理结果充满变数。[74]因此,这套程式化和细密化的操作程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规避政治运动的无序,但依然无法褪去特殊年代的政治烙印。





原稿刊于《党史研究与教学》杂志2016年第4期。作者:刘彦文,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当代史。





[1]Richard P. Madsen, "Mass Mobilization in Mao's China", Problems of Communism, Vol 30,1981, pp.69-76.

[2]参见Shiping Zheng, Party vs. State in Post-1949 China: The Institutional Dilemma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开放时代》2012年第9期;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3]李里峰:《群众运动与乡村治理——1945-1976年中国基层政治的一个解释框架》,《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4]如Charles P.Cell, Revolution at Work: Mobilization Campaigns in China(New York:Academic Press Inc., 1977); Gordon Bennett, Yundong:Mass Campaigns in Chinese Communist Leadership (Berkeley: Center forChinese Studi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1976); Elizabeth J. Perry, “Moving the Masses: Emotion Work in theChinese Revolution”, Mobilization,Vol. 7(2), 2002, pp. 111-128.

[5]“证成”是一个法律术语,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前提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过程”,法律的适应过程即是一个证成过程。就本文而言,“五反”运动中相关政策的适用过程即是“贪污分子”的证成过程。为方便叙述,本文将主体材料所述的48个被立案侦查的涉案人员都称为“贪污分子”,实际上他们并非全部都被戴上“贪污盗窃分子”的帽子。

[6]刘诗古利用鄱阳县的几个“不发地主案”材料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中的司法实践做分析,亦强调其中“秩序”的一面。参见刘诗古:《“失序”下的“秩序”: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中的司法实践——对鄱阳县“不法地主案”的解读与分析》,《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6期。

[7]如冯筱才:《政治运动的基层逻辑及日常化:一个“汉奸”的发现与审查》,《二十一世纪》2012年12月总第134期;杨奎松:《重归“人民”路——新政权对反坏分子定性、改造的一个个案考察》,(《开放时代》2015年第6期);”How a ‘ Bad Element’ Was Made: The Discovery, Accusation, andPunishment of Zang Qiren”, edited by Jeremy Brown and Matthew D.Johnson: Maoism at the grassroots: everyday life inChina’s era of high socialis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5,pp. 19-50)及其新著《“边缘人”纪事:几个“问题”小人物的悲剧故事》(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用丰富的材料讲述八个出身、地域、职业、经历各不相同的“问题人物”的故事。

[8]刘彦文:《1960年代城市“五反”运动中的“小人物”——以甘肃省D地区48个“贪污分子”的经历为例》,选自杨凤城主编:《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第2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74-199页。

[9]“洗澡下楼”是阶级斗争年代搞群众运动的专业术语,指领导干部通过自我交待、检查和群众揭发批判,由群众认可后,重回领导岗位。

[10]《关于全区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的进展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63年10月12日,D档1-(1/1-13-1)-10,以下简称为D档1-(1/1-13-1)-10;《关于全区五反运动进展情况和今后安排意见的报告》(1964年6月25日)、《近来各县运动情况》(1964年8月10日),D档1-(1/1-13-1)-15。

[11]《专县两级中级干部下楼材料初阅意见》(1963年10月31日)、《关于前三反进展情况的汇报》(1963年9月8日)、《关于座谈验收几个单位前三反情况的反映》(1963年11月1日),D档1-(1/1-13-1)-10。

[12]甘肃省委规定:“贪污盗窃是指侵吞、盗窃、骗取国家和集体的财物、票证,勒索他人财物,无代价私分国家和集体的大量物资、私分公款,乘停产、关厂、基建下马、清仓、处理物资等机会,将大量的或重要的公物无偿据为己有或盗卖私分,以及尅扣工资、救济费、补助费、赔退款物或接受贿赂等行为”;“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量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牲畜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大量倒卖粮票、布票、购货券和贩卖违禁物品;组织地下厂、店,雇工、包工剥削;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内外勾结,走私行贿,大量套取国家资财;给投机倒把分子、地下厂(店)提供经济情报,用开户头、开介绍信、假发票等手段,从中牟利;以及利用职权,拿国家生产、生活资料,换回主副食品或其他物资,个人从中牟利等行为。”——《甘肃省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草稿)》,1963年12月9日,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18-290,以下简称为甘档91-18-290。

[13]《甘肃省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草稿)》,1963年12月9日,甘档91-18-290。

[14]中央规定:“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300元以下,能够检讨的、退赃的,可不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论处,也就是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个别情节严重,拒不检讨、拒不退赃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党纪处分。”——《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45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15]中央提出“五反”运动中犯各种错误需给予处分的干部“应当严格控制在参加运动的干部总人数的1%。”——《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45册,第9页。

[16]甘肃省委五反办公室规定,对于中央“1%左右”的处分控制面含义的理解为“总的不能超过2%”。——《关于贯彻执行“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1964年4月14日,甘档102-1-17。

[17]下文的个案将显示,有人涉及金额百余元也受到团纪处分,有人涉及金额300元以上却被免予处分,因此这一3.1%的比例只能作为可能受处分的比例。

[18]“五反”运动伊始,甘肃省委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办公室要求“建立完整的专案案卷,作为处理、复查问题的依据”。专案案卷分三部分,第一,“处分决定,单行材料”,“单行材料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专案对象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民族、机关、成分、出身、职务、住址、政治面貌、简历、家庭状况、一贯工作表现、过去是否受过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运动中是否采用了拘留等强制措施;2.逐条叙述查证落实的问题。事实必须写得简明确切,有时间、有地点、有手段、有后果。在每段事实之后,要用括号注明足以说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卷宗页数,以便于查阅;3.专案对象在运动中的表现,包括认罪情况、退赃情况以及检举揭发他人的情况;4.本人对错误事实和定性的申诉意见;5、定性结论,处理意见”;第二,“专案对象的交代材料和本人或他人代写的申辩材料,以及组织对本人申辩材料的说明材料”;第三,“检举材料、证明材料、外调材料、查账记录、摘记、谈话记录、照片、物证清册以及能说明问题的其他资料”。——《关于专案案卷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63年9月20日,甘档102-1-48。本文所涉及的48名“贪污分子”的专案材料基本包括个人单行材料,调查报告,调查证明材料,专案组、机关党委、县委、地委、地委五反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和决定,个人交待,个人检查,个人对调查和处理的意见,以及退赃情况和退赃计划等,基本没有第三部分材料,原因是这部分档案在归档时被清除了。如海军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在整理某单位政治运动档案时提出“对受审查干部的交待揭发材料,除了组织上作为请示、报告、批复、结论的附件材料应当保存外,一般不作保留。”(张玉芬:《关于政治运动档案鉴定问题的探讨》,《档案学通讯》1995年第5期。)甘肃D地区“五反”运动中个人专案档案的整理可能也存在这个问题。

[19]《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统计表》,1965年3月31日,D档1-(1/1-13-1)-29。

[20]《中共中央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21]关于揭发和检举,曹树基教授在一个个案研究中做了详细的归类和分析。参见曹树基著:《新士绅的覆灭:“肃反”运动的个案研究之一》,王奇生主编:《新史学(第七卷):20世纪中国革命的再阐释》,中华书局,2013年,第152~158页。

[22]《省委五反办公室张XX来电》,1964年7月21日,D档1-(1/1-13-1)-25。

[23]《关于八一厂群音检举D八一建材厂以汤XX为首的贪污盗窃集团贪污27万余元案件的初步调查报告》,1964年8月8日,D档1-(1/1-13-1)-25。

[24]《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L4的材料》,1964年10月24日,D档1-(1/1-13-1)-24。

[25]《“五反”专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1964年2月5日,D档1-(1/1-13-1)-25。

[26]《关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L4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1964年12月4日,D档1-(1/1-13-1)-24。

[27]《关于L4所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错误事实单行材料》(1964年10月24日)、《关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L4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1964年12月4日),D档1-(1/1-13-1)-24。

[28]《关于右派分子S4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单行材料》,1964年11月14日,D档1-(1/1-13-1)-23。

[29]《Z2贪污单行材料》,1964年11月5日,D档1-(1/1-13-1)-28。

[30]《关于我贪污盗窃犯罪事实的交待》,1964年4月28日,D档1-(1/1-13-1)-22。

[31]《Z8贪污问题的单行材料》,1964年8月9日,D档1-(1/1-13-1)-22。

[32]《对Z8贪污问题的处分决定》,1964年8月9日,D档1-(1/1-13-1)-22。

[33]《贪污检查交待材料》,1964年4月28日,D档1-(1/1-13-1)-22。

[34]《Y2的处分决定》,1964年11月24日,D档1-(1/1-13-1)-22。

[35]《关于报来Y2材料》,1964年12月24日,D档1-(1/1-13-1)-22。

[36]《关于Z3的处分决定》,1964年12月14日,D档1-(1/1-13-1)-24。

[37]《Z2贪污单行材料》,1964年11月5日,D档1-(1/1-13-1)-28。

[38]《Z8贪污问题的单行材料》,1964年8月9日,D档1-(1/1-13-1)-22。

[39]曾彦修:《平生六记》,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39页。

[40]董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41]《检查材料》,1964年10月27日,D档1-(1/1-13-1)-23。

[42]《自我检查材料》,1964年10月26日,D档1-(1/1-13-1)-24。

[43]《我的第五次检查》,1964年5月5日,D档1-(1/1-13-1)-22。

[44]《关于L6贪污问题处理的决定》,1964年3月1日,D档1-(1/1-13-1)-23。

[45]《对我个人的处分意见》,1964年8月18日,D档1-(1/1-13-1)-22。

[46]邵燕祥:《读李慎之的私人卷宗》,选自李慎之:《向党认罪实录——李慎之的私人卷宗》,香港新世纪出版及传媒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2页。

[47](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5页。

[48]《中共中央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第187页。

[49]《中共中央关于“五反”运动中赃款赃物处理问题给湖北省委的批复》,《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44册,第19页。

[50]《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45册,第9~10页。

[51]《Z1个人检查材料》,1964年2月3日,D档1-(1/1-13-1)-22。

[52]《情况反映》,1964年1月18日,D档1-(1/1-13-1)-15。

[53]《D专署农林水牧局关于报送J1贪污问题的处理意见》(1965年7月1日),D档1-(1/1-13-1)-28。

[54]《贪污检查交待材料》,1964年4月28日,D档1-(1/1-13-1)-22。

[55]《城市社教工作汇报提纲》,1964年11月11日,D档1-(1/1-13-1)-25。

[56]《情况反映》,1964年1月18日,D档1-(1/1-13-1)-15。

[57]就这一级来说,包括“1.相当于初级骨干的人员;县(市)人民大表大会的代表;大专院校的助教、完小校长;县(市)政协正副主席及县(市)工商联正副主任;县(市)范围内知名的劳动模范等人员作案,需要给予处分的案件;2.不属中央、西北局和省委管辖的其他人员作案,需要给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处分的案件;3.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在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案件”。——《中共甘肃省委关于五反运动中专案审批权限的规定》,1963 年 10 月 17 日,甘档 91-5-85。

[58]原因可能在于这些单位只上报了一个“贪污分子”,存在“指标管理”之嫌;也可能是D区地委规定所有在运动中态度或行为不好的人统统整理材料上报,如W1“在运动初期,对自身问题虽有蒙混过关的打算,表现不够老实”,经教育后“态度诚恳、自动检查认识的比较深刻,积极全部退清了赃款,表现尚好”;其他三位也有或轻或重的对运动交待态度不好或“边反边犯”行为问题。

[59]《甘肃省五反运动基本情况和今后安排意见》,1964年4月6日,甘档91-5-342。

[60]《关于Y2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1964年12月12日,D档1-(1/1-13-1)-22。

[61]《关于贪污问题的处理意见》,1964年12月12日,D档1-(1/1-13-1)-22。

[62]《关于报来Y2材料》,1964年12月24日,D档1-(1/1-13-1)-22。

[63]《64年12月12日晚党支部大会对我的处分决议(的意见)》,1964年12月14日,D档1-(1/1-13-1)-23。

[64]如:《通知拘留M1等六犯》,1964年11月11日,D档1-(1/1-13-1)-24。

[65]《关于五反运动中调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材料不必通过公安机关的通知》,1963年5月11日,甘档91-18-288。

[66]《关于贪污盗窃分子何肇岷的处分决定》,1964年11月22日,D档1-(1/1-13-1)-22。

[67]《关于对Z8等7人贪污问题处分意见的批复》,1964年12月10日,D档1-(1/1-13-1)-22。

[68]《Y4贪污问题的单行材料》,1964年5月4日,D档1-(1/1-13-1)-22。

[69]《对Y4贪污问题的处分决定》,1964年8月9日,D档1-(1/1-13-1)-22。

[70]《对Y4贪污问题的处分决定》,1964年11月17日,D档1-(1/1-13-1)-22。

[71]《关于对Z8等7人贪污问题处分意见的批复》,1964年12月10日,D档1-(1/1-13-1)-22。

[72]《中共中央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183页。

[73]有关1961年8月委托出售4个大车底盘事宜,在H3的材料中认为H3和L8一起投机,L8浑水摸鱼又将该厂两个大车底盘一并出售,总计得款2556元,H3分得952元,L8分得1604元;在L8的材料中,认为两人一起投机仅卖掉别人委托的4个大车底盘,得款1756元,L8分赃804元。——《关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集团首要分子H3定案材料》(1964年10月24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L8的材料》(1964年10月24日),D档1-(1/1-13-1)-24。

[74]参见刘彦文:《1960年代城市“五反”运动中的“小人物”——以甘肃省D地区48个“贪污分子”的经历为例》,第174-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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