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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艾真:“文革”家书一束(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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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18: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妻子的信

  崔岩同志:
  我收到了你十六日的信,算了一下咱俩将近三年的时间没有这样写信了。可是现在的家务事情比起三年以前复杂的(得)多了!当我接到你第一封信时,就想详细写信给你,因为大革命是真忙。今天也就是刚才我送走了你的大女儿崔卓兰去北京,回来之后,怎么也呆不下去,所以非写信给你不可。咱们就先谈你的大女儿吧,她参加红卫兵闹革命在大风大浪中锻炼成长,我一百个支持,但长春市她觉得范围太小,非去北京不可,第一次哭着闹着要去北京,我没同意。第二次是小慧书从舒兰来长春学经验,他们后又去沈阳了,又是哭着闹着要去,我更没允许。今天她终于战胜了我,晚九点车出发了。前两次我没同意去的原因,主要是没有组织的去,她比较小(她班仅有几个学生参加了红卫兵)。北京、全国各地大、中学生都去,据传消息街道比较乱,敌人活动很猖狂,红卫兵失踪、暗杀等情况经常发生;在食宿方面都给首都增加麻烦。卓兰说我不支持她闹革命,并让我给你写信,还叫我下保条,你如同意他(她)马上就走等等:今天十点钟在学校给我挂两次紧急电话,叫去也得去,不叫去也得去,
  让我给她准备拾五元钱,粮票二十斤,晚九点出发。我打听了情况,这次是他们的一个战斗组,将有二十几人,其中有四位红卫兵老师同去。他们班只有孟利君和卓兰参加,他们去是参加国庆大会,毛主席将第四次接见全国各地红卫兵。我同意了他(她)的要求,我给她带上六个面包,十(拾)柒元钱,二十斤粮票,因为从长春直到北京买不到吃的,乘车的学生许多许多,直达快车拉不过来,就这样我把他(她)送到了学校,可能是十月二、三号回长春。再谈崔卓
  力,“扁条(桃)炎”,三翻(番)五次经常犯,现在越来越大,痛起来直哭,今天叫我把他(她)送医院割了吧,我正在考虑怎么办好,卓力病大主要是卓兰和小三气的,每天打仗,小三挑起,卓兰收摊,归根到底,都怨卓力不好。所以把卓力气坏了。娇气十足的小三,就举一例:你十六日信,我和卓兰的,其中没有给他(她)写的信,他(她)就大闹一场,险些没把我俩信给撕了,他(她)说:你在那都“吃”的啥?你为啥不给我写信?就大骂起来,一直睡着了才完事。还是三天两头得感冒。文化大革命开始,红卫兵就提出了呼吁,取消保姆制,目前也正在考虑这问题怎么处理,不管怎样要革命,支持红卫兵意见,但我还没和大娘讲呢。以上乱事你看了可能分(担)忧,算了,我只是对你出出气而已!
  还是让你多注意身体,注意饮食,如果需中药,哪样中药请告诉我寄给你。
  握手
  盼你抽空回信

   桂荣
   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日

  大女儿给父亲的信

  敬爱的爸爸:
  您好!
  你的来信收到了,知道您那儿很好,我们都很高兴。
  爸爸,在您走后的不几天,咱们市的大革命就激烈起来了!咱们门前庙里的大铜佛像叫红卫兵给拉倒了!多少年来它是反革命宣传反动封建思想的罪恶保垒,但是今天,我们的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把它拉倒了。红卫兵把它的脑袋砍下来,上面用粗大的墨笔写着四个大字:
  牛鬼蛇神。还有,各个商店、机关、学校有不好的名字都改了。妈妈她们的公社已经改名为
  红卫公社。下次您邮信就邮到——长春市红卫区红卫公社吧!还有长江路改名为红卫兵路,
  重庆副食品商店已经改名为大庆副食品商店了!还有很多。
  爸爸,现在大家都剪了革命头。就是把辫子剪到肩上那么长。那天妈妈回到家也给我剪了,妈妈说:“为了革命,别说是你这条辫子,就是你,我也舍得。”我也很高兴,头上轻松极了,这对我是一点自我革命。爸爸,以前你不让我剪,但是现在我响应革命红卫兵的号召剪了革命的辫,我想您一定会同意的,也一定会很高兴吧!
  爸爸,您走后,我们每天晚上都学习几段毛主席语录,我们学习反对自由主义、阶级与阶级斗争、共产党、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我们在一起学完了,就检查自己的缺点,谈认识,表示决心!写完这封信,我就要上学校报名参加红卫兵啦!我一定听您的话!做毛主席的小红卫兵!
  对了!咱们搬家了!(详情妈妈告诉你)你的书和柜安全搬过来,你的书我给你放的,你放心位置没错!哎呀!妈不让我们写太多,怕我们写多了,重量大了,她该不能多写了!哈哈哈!不多写了!
  此致
  少先队员的敬礼

  您的女儿:崔卓兰
   1966年9月3日

  爸爸,我还发传单了呢!

  二女儿给父亲的信

  亲爱的爸爸:
  您好!
  您现在已经安全地到了尹通了吗?你的工作和身体都好吗?我们现在很好,我们在家也都很听姥姥和妈妈的话。你的来信我们收到,知道你在那很好,我们都很高兴。
  爸爸,告诉你一个好消息,现在长春市的文化大革命搞得很激烈,很多四类分子都被纠(揪)出来
  斗了。咱们家前面的大铜佛你再也看不见了,已经被红卫兵给砸了。妈妈的工作单位不叫清明公社了,因为清明二字有封建思想,所以改成红卫公社了。请您在(再)来信就写红卫公社吧。还有清明街,清明派出所也都改成红卫了。
  爸爸,现在咱们家也搬到外院去了,自己一个厨房,自己一个厕所还有一个大屋,一个小屋。爸爸,我们三个还坚持学习主席语录。可是,我的日记只写了一遍(篇),因为咱们家搬家了,所以,没有空写。以后,一定坚持写日记。
  爸爸,我们现在还没开学,因为学校搞文化大革命。另外,我们学校的“优秀”教师刘静慧也被强大的军民给接(揭)发出来了,看,她是打着红旗反红旗的黑线,是个反党分子。?爸爸,我一定要好好地学习,参加文化大革命,当个小红卫兵,把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
  再见

  您的女儿:卓力
   1966年9月3日
  以后经常通信。

  三女儿给父亲的信?

  亲爱的爸爸:
  您好!
  你来信收到了,你在那儿好吗?你的身体好吗?你的工作好吗?我们在家都很好。我告诉你一件事,咱家搬了,搬到黄小舒家楼上,对门,原来是老西家在那儿住,那块条件很好,一个大屋,一个小屋,自己一个厨房,自己一个厕所,还有一个平台。
  我们在家学习挺好。爸爸,我的日记只写一次,请爸爸回信批评我,我今后一定改正,听毛主席的话,做毛主席的好学生。

  再见
      1966年9月3日
      您的女儿:爱真写

  注:回信。

  资料提供者:崔艾真,即信中的三女儿。编辑,现居北京。

《天涯》,1999年第6期

http://www.520yuwen.com/book/tianya/tiya19990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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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 18: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崔某某等与***等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上诉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建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负责人:李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司献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邢孔建,社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司献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1,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崔某某、上诉人***(以下简称“广天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南航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公司”)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天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某、王某某,南航吉林分公司和南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南航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某某一审诉称:崔某某于1966年(13岁时)写给父亲的一封家信,属于私人信件,涉及个人隐私。广天合公司未经崔某某同意,在崔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经营的2013年第11期《南方航空》杂志第82页刊登了该封家信全文,标题为《大女儿给父亲的信(1966)》。该期杂志被置放于南航有限公司往返于各地的航班上以及各地机场候机大厅。崔某某于2013年年底发现南航吉林分公司在其候机大厅摆放了该期杂志。同时,南航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中国南方航空”官方网站上也刊登了《南方航空》杂志中的上述家信的原文,并持续至今。崔某某经起诉后得知,《南方航空》刊登的涉案信件来源于天涯杂志。该杂志社主办的《天涯》杂志未经崔某某同意,擅自发表了涉案家信――标题为《大女儿给父亲的信(1966)》,并且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至今。同时,南航集团公司未经崔某某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涉案家信。上述行为侵犯了崔某某的著作权、隐私权,给崔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极大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广天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崔某某著作权及隐私权的行为,并在其主办的《南方航空》杂志上向崔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南航吉林分公司立即停止《南方航空》杂志2013年第11期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南航贵宾室的发放、摆放行为,南航有限公司在其各航班上、各地候机大厅等场所停止上述杂志的发放、摆放行为;3.南航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南方航空官方网站上刊登涉案家信,并在该官方网站上向崔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南航有限公司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5.广天合公司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6.南航有限公司、广天合公司给付崔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各1万元;7.***立即停止侵害崔某某著作权及隐私权的行为,在其主办的《天涯》杂志和其官方网站上向崔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8.***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涉案家信的行为;9.***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10.南航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向崔某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11.南航集团公司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给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12.由以上各方承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费用。
  南航吉林分公司、南航有限公司一审共同答辩称:南航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csair.com)上没有刊登过涉案书信,侵权行为和事实不存在。崔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涉案杂志为公开发行的杂志,南航有限公司及南航吉林分公司仅提供该杂志的摆放场所,未侵犯崔某某的发表、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也未侵犯其隐私权。南航有限公司及南航吉林分公司为方便旅客候机和乘机免费为旅客在候机场所和航班上提供各种公开发行的杂志和报刊,系民航业界和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普遍做法和惯例。崔某某据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崔某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广天合公司一审答辩称:广天合公司出版的《南方航空》杂志转载在《天涯》杂志期刊已经公开发表的信件,属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广天合公司转载涉案信件时无从知晓《天涯》杂志涉及侵权,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侵权,只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崔某某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没有依据。广天合公司未侵害崔某某的隐私权,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和1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答辩称:《天涯》杂志系海南省作家协会主办的、以知识分子为阅读对象的公益性人文刊物,不以赢利为目的。《天涯》杂志自1996年改版后,设立了“民间语文”栏目,宗旨在于“使民间语文从历史的暗处浮出地表,得到应有的研究与评价”。1999年崔某某的妹妹、时任《小说选刊》编辑部主任崔艾真,因与***时任社长韩少功、主编蒋子丹关系友好,出于对***的支持,提供了自家的一组家书,内容是崔艾真及崔某某、崔卓力及其母亲于1966年9月各自写给崔艾真父亲的四封家信。当年国内法制化进程正在推进之中,著作权、隐私权意识普遍不够明晰,由于稿件由崔某某妹妹提供,***主观认为一家人都应该知情,因此就没有另行征求崔某某意见。***在1999年第6期以《文革家书一束》为题刊发于《天涯》“民间语文”栏目(崔某某的信以小标题《大女儿给父亲的信》一并刊出)。该组家书刊发后,***已经向崔艾真寄出了样刊以及该组家书的全部稿酬90元。这组家书自刊发后15年来,没有接到关于这组家书的任何负面反馈,也没有接到崔某某的投诉。***没有侵害崔某某著作权、隐私权的主观故意,在得知对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后,***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积极联系《南方航空》杂志、龙源期刊网等单位在网页上删除该信的内容。十五年之后该家书的转载给崔某某带来困扰应由非法转载方承担责任。如果***构成侵权,其愿意向崔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考虑到侵权过错程度、手段等综合因素,其不应给付崔某某所请求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南航集团公司一审答辩称:南航集团公司网站仅为《南方航空》杂志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该网站在法律声明栏中声明:本网站包含有不属于南航集团公司所有的其他网站链接,南航集团公司不对其他网站的内容负责,不对用户通过本网站的链接访问和使用其他网站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南航集团公司网站也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注明了网站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南航集团公司网站存储的是《南方航空》杂志及转载信件的原文,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南航集团公司对《南方航空》杂志转载崔某某的信件是否侵权毫不知情,也无法事前知情,不构成侵权。《南方航空》杂志作为南航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主办的杂志,南航集团公司网站仅提供链接,没有从为其提供链接的行为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南航集团公司网站在广天合公司收到崔某某的起诉状后,已立即删除了转载涉案信件的杂志。崔某某要求南航集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没有根据。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和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相关规定,即使在法院认定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也应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当,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原告作品为一千字以内的信件,按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授权使用的合理稿费不足1000元,因此即使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崔某某的损失也只是信件的合理稿费,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当与此相当。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
  崔某某于1966年9月3日向其父亲写信,信中描绘了其十三岁时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见闻、活动,及其与家庭成员学习毛主席语录等内容,该书信全文近500字。
  ***于1999年11月15日出版的《天涯》杂志1999年第6期中,在第53页“民间语文”栏目中刊载有《“文革”家书一束(1966)》,并标明:“民间语文资料:书简028号”。其中,第54页以“大女儿给父亲的信”为标题,刊登了涉案家信全文。该组家信中同时还刊登了“二女儿给父亲的信”、“三女儿给父亲的信”、“妻子的信”,涉及的作者分别为崔某某的两位妹妹及母亲。在该组家信的尾部,标明:“资料提供者:崔艾真,即信中的三女儿。编辑,现居北京。”该期杂志定价8.8元。***上述发表、刊载涉案家信的行为并未得到崔某某的许可。
  广天合公司主张,其编辑刘某与时任***编辑林森联系,因其在杂志中需要做“汉字文化现象”专题,请协助提供关于“近代以来私人书信用语变迁(共产语言消失)”的旧书信原件的图片资源。根据广天合公司提供的稿酬单及汇款票据显示,其向林森支付稿酬800元,作品名称为《书信,我们的汉字》,字数4000,编辑为刘广智,刊物名称《gateway》。
  2013年11月,广天合公司出版了《南方航空》杂志(2013年第11期),该期刊第78页刊登了文章《书信:我们的汉字》,标题下标注,“文︱谭军武”,“文本提供︱《天涯》杂志‘民间语文’”。该文章讨论了书信同语言文字发展的关系。文章中表述:“如大量反右、‘文革’时期的个人日记、交代材料和汇报材料,长期以来被遮蔽在有限的空间里”,在文章的第七至第九自然段,连续以“你看”开头,导引出《亨瀚绝命遗言》、《儿子致母亲》、《遇难打工妹书信一束》等三封书信的部分内容。第十自然段表述为:“现在我们的汉子,则在几十字的短信里,在140字的微博里”。
  在该期杂志的第80页,刊载了《丈夫致妻子》(落款为“亨瀚绝命遗言”)、《战士家书》,第81页为广告页,在第82页中,刊载了《大女儿给父亲的信》、《打工妹书信》,并在尾部附电子邮件一封。
  经核查,《书信:我们的汉字》一文,共4000字左右,同时,广天合公司承认涉案家信是谭军武引用的一部分。
  2013年12月间,南航吉林分公司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头等舱候机室摆放了2013年第11期《gateway南方航空》杂志。
  南航有限公司承认,其基于与广天合公司的协议,允许广天合公司在其候机场所和航班上摆放《南方航空》杂志。
  南航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csair.cn中,有部分板块由其委托广天合公司管理,并授权广天合公司上传资料、形成链接,在互联网上提供浏览和下载。根据广天合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2014年1月2日,该期杂志共被下载11次,浏览41次。2014年8月25日之后,涉案刊物已从该网站删除。
  另查,崔某某先后支付公证费4000元,交通费741元。
  一审法院认为:崔某某为涉案家信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信件为私人信件,就此涉及崔某某的隐私权,亦应受到保护。
  南航吉林分公司将《南方航空》杂志(2013年第11期)公开陈列,供公众浏览、阅读的行为,不在崔某某主张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列。又因其陈列之刊物为合法出版物,应认定南航吉林分公司主观上对于崔某某隐私权的损害结果并无过错。故此,崔某某对南航吉林分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南航有限公司亦不因上述行为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应提醒此二者今后避免发放、摆放涉案刊物的行为发生。
  同时,涉案网站不属于南航有限公司所有或者管理,其仅对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亦不因此承担侵犯崔某某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隐私权的责任。
  广天合公司转载涉案家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侵犯崔某某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广天合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应向崔某某支付报酬。结合作品内容、篇幅等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广天合公司就此给付崔某某报酬75元,承担合理维权费用370.5元,并向崔某某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广天合公司未经崔某某许可,将其作品上传至南航集团网站并提供浏览和下载的行为,侵害了崔某某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包括公证费800元)。
  广天合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公开的崔某某个人信息,来源于《天涯》杂志。该信息来源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并未侵害崔某某隐私权。
  ***未经崔某某同意,擅自发表其家信,侵犯了崔某某对该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应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745.5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370.5元,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上述公布崔某某家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崔某某的隐私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的侵权情节及过错程度,确定***给付崔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崔某某关于***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南航集团公司网站中发布的《南方航空》杂志(2013年第11期)系由广天合公司上传,南航集团未实施提供作品行为,不应承担侵害崔某某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隐私权的责任。
  关于南航集团追加崔艾真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崔艾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5,445.5元(包含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70.5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其出版的《南方航空》杂志上刊登声明,就未依法向原告崔某某支付报酬的行为以及侵害原告崔某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45.5元(包含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70.5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侵害原告崔某某隐私权的行为向原告崔某某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其出版的《天涯》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害原告崔某某发表权、隐私权给原告崔某某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六、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0300元,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崔某某二审上诉称:南航有限公司及南航吉林分公司的发放、摆放行为,南航有限公司为南航集团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侵害了崔某某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隐私权,应承担责任;广天合公司在《南方航空》杂志上刊登崔某某家信的行为不构成法定许可,侵犯了崔某某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和隐私权,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广天合公司和***就侵害崔某某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所给付的赔偿数额过低,应予调整;南航集团在其网站上刊登崔某某家信的行为侵害了崔某某的著作权和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1.南航有限公司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2.广天合公司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3.***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4.南航集团赔偿崔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5.南航集团在其网站上向崔某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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