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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汉:老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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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04: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几个问题

来源:《安徽史学》2014年5期 作者:罗平汉

  【内容提要】对于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否定性的意见,甚至有人提出要为地主“平反”。要对土地改革运动作出恰当的评价,必须首先对何为地主、富农进行深入探讨,其实地主的情况并非千人一面而是千差万别。旧中国的土地集中程度,并非以往宣传的那样地主、富农占有农村土地的80%,但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仍数倍于农民亦是事实。中共将减租减息转变为“耕者有其田”即土地改革,除了动员农民应对国共战争的因素外,很大程度上是一些根据地农民已不满足于减租减息,而是迫切要求分配土地,需要出台一个统一的政策。土地改革激发了解放区广大农民参军参战的热情,并且使中共获得了农民对中共执政地位的充分认同。

  【关 键 词】土地占有/解放区/土地改革  

  【作者简介】罗平汉(1963- ),男,湖南安化人,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以此为标志,曾在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政策。一开始,土地改革主要是采取清算、开明地主献田及征购地主土地等方式,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提出平分土地的口号之后,实际上是无偿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近些年来,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进行的土地改革如何评价,当年中国农村的土地究竟是集中还是分散,有没有必要非得通过土地改革这种革命的方式进行农村土地关系的调整,土地改革是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还是相反,成为学术界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就相关问题作一点简要的探讨。

  一、从为地主“平反”说起

  对于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以往学术界和现在的主流媒体都是高度评价的。例如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认为:在如此广阔的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次翻天覆地的社会大变革。它从根本上废除了在中国大地上盘根错节的封建制度的根基,使长期遭受地主阶级残酷压迫和剥削的农民大众翻身作了主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仅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而且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创造出了过去中国任何政党不曾有过的丰功伟绩①。

  作为《当代中国丛书》之一的《中国的土地改革》一书则认为,解放区进行的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民和土地直接结合,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基础”,“土地改革是人民战争的基础,土改的各个阶段都反映着战争的形势变化,而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正是中共中央土地改革政策成功的集中体现”,“土地改革的胜利还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建立奠定了经济基础,提供了干部队伍。”②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2006年由中央和各省区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共同推出《永远的丰碑——红色记忆》专栏,对于老区土地改革运动是这样评说的:“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猛烈冲击着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特别是在一亿人口的老区和半老区,基本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打碎了几千年来套在农民身上的封建枷锁,改变了农村旧有的生产关系。这一翻天覆地的变化,使亿万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并由此迸发出难以估量的革命热情。他们踊跃参军参战,担负巨大的战争勤务,并以粮草、被服等物资支援自己的子弟兵。土地改革运动为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支持。”③

  但是,近些年来,社会上开始出现一些对土地改革的不同评价。例如,有人写文章说找到了小说《半夜鸡叫》中地主周扒皮的原型,此人本名周春富(小说中周扒皮本名就叫周春富),家居辽东半岛中西部的复县(今瓦房店市)黄店屯(小说中的周扒皮是黄家店人)。周春富的祖辈也是“闯关东的”,周家到了周春富这一辈,并不算富裕,虽然从父辈继承了一些土地,但不多。由于周春富不注重浮财的积累,而是认为“只有土地才是结结实实的保障,地里出一家人的吃喝,子孙也能受益。于是,这个勤俭、精明的农家子弟,开始一点点地攒钱、置地。他的勤俭甚至到了苛刻的程度”。据说周春富吃穿都很寒碜,裤腰带都不舍得买,是用破布条搓的。

  与《半夜鸡叫》中的周扒皮不同的是,周春富并没有半夜装过鸡叫,也不是那种只督促长工干活的东家,自己从不闲着,且“他家人养成了习惯,冬天天没亮点了火油灯,家里人做饭的做饭,喂牲口的喂牲口”,东家的人都起来了,伙计们自然也不能赖在被窝里了,而且“周家人和长工一样干活,一大早就赶马车出去,回来挂一胡子霜”。周春富有5个儿子,“大儿子干农活,二儿子管家,三儿子赶车,几个儿子都有分工,个个勤快。脑子也灵,都能挣钱”。多年的努力之下,原本地不多的周春富到1947年的时候,已经有了约240亩土地,雇用了三五个到七八个长工,但没有出租土地,并且还有油坊、磨房、染坊、粉坊以及一个杂货铺。据说,周春富对长工并不像高玉宝笔下的周扒皮那样苛刻,一个长工一年能挣8石粮食,够养活全家,给短工的工钱也是一天能买10斤米,而且周春富“不是恶人,不霸道”。1947年12月,黄店屯来了土改工作队,在划阶级成份时,周春富被定为地主,随后被“镇压”了④。

  这篇文章发表之后,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用某些媒体的话说“颠覆了以往的地主形象”,与此相伴随的是引发了一些人对于土地改革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的质疑。有人认为,地主并非以往宣传的那样丑恶,他们恰恰是乡村社会的精英,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勤劳俭朴、经营有方而发家致富的,地主的负面形象都是以往的宣传杜撰出来的,以至于有人提出要为地主们“平反”。

  2012年3月27日的《中国经营报》发表了《中国四大地主的真实面目》一文。其中说,1949年之后出生的人,都不曾见识过生活中真正的地主的横行霸道和凶狠残暴,但几十年来,大家都感觉地主们就像宣传所说的那样坏。之所以如此,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从小到大长期所受一面倒的政治宣传所致。只要一提到“地主”,就会不由自主、不约而同地想到至今仍在我们记忆中栩栩如生的刘文彩、黄世仁、南霸天和周扒皮。他们是“地主阶级”的4个活教材,是我们心目中“地主”的化身。不过,从现今已经披露的有限资料来看,这4个人物,无一不是假典型。

  该文说,四大地主中,唯一的真实人物是四川的刘文彩,但刘文彩并非当年《收租院》所塑造的面目狰狞的大恶霸地主。真实的他既搜刮民脂民膏、助长烟毒,又慷慨兴学、济困扶危。刘文彩为了家乡的教育,修建了学校——文彩中学。文彩中学占地2000多亩,当时征地时为使老百姓利益不受到损失,刘文彩采取的是用两亩地换一亩地的办法。学校建成后,广招教育人才,该校当时在四川地区乃至在全国私立学校中都是最大最好的。刘文彩逢年过节都要对贫困人家走访和接济,乡邻之间纠纷也都要请刘文彩进行调解,因为他办事公道正派。他还投资修建街道,现在未拆除的两条街道仍不失当年之繁华。作为在《白毛女》影响下成长起来的中国人,尽管谁都没有见过“黄世仁”和“喜儿”,但多年来大家几乎从来都没有怀疑过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其实,多年来人们深信不疑的《白毛女》,原来完全是创作出来的。南霸天的原型是海南陵水县当地一个叫张鸿猷的地主。张鸿猷死后4年,红色娘子军才组建。张鸿猷是个善人,他没有欺压百姓,家里也没家丁、枪支、碉堡,只有几个请来帮他四姨太带小孩的小姑娘。张鸿猷没有血债,他家是教师世家。周扒皮的原型系今大连瓦房店市阎店乡一个姓邹的地主。据当地的老人说,他虽然有小地主刻薄、吝啬的通病,但没有听说过半夜鸡叫的事情。只要稍微想一想,就知“半夜鸡叫”这样的细节是虚假的、捏造的:学鸡叫不必趴到鸡笼子旁边,也不用打开鸡笼子去看,熟门熟路要划什么火柴?就事论事,即使你把长工们早早驱赶到地里,自己不跟着起早去监督,长工们躺在地头怠工,你有什么办法⑤?

  2010年第8期的《书屋》杂志发表一篇题为《地主:一个百年难尽的话题》的文章,其中写道:其实,地主在那个社会不是完全阻碍社会发展的力量,他本身有许多积极因素。绝大多数地主们青少年时期都受过严格的教育,是农村中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他们读的是四书五经,学的是“孔孟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新一代或者上新式大学,或者到外国留学,有的儒家思想深入骨髓,有的民主自由思想铸造人格,成为新的绅士,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具有怜贫恤老、救济鳏寡孤独、助教兴学、救灾赈灾、修桥补路、兴修水利、调解纠纷、倡导文化活动(舞龙灯、赛龙舟、唱大戏等)的善举,举凡农村中一切需要钱、物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他们带头发起、热情赞助并充当捐资、献物、出力的主角。经过较好教育进入官场、文坛、教育界、商场、工厂等上层社会的,大多数是地主家的子弟。因此,当年的地主阶层,集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于一体,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的主流。当年地主将土地出租,解决了贫苦农民的就业问题,与资本家办工厂给城市贫民提供就业机会,与当今外资进入中国解决城乡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是一码事。地主收租是土地投资的回报,工商企业利润提成是资本的回报,同样是一码事。总之,“当年,地主阶层以其财富、道德、学识和声望,责无旁贷地担负了政府职能缺失部分的职责,在农村中起着稳定社会的砥柱作用。”而土地改革的结果,“流氓、地痞、盗贼这些在‘土改’中跻身‘干部’队伍,使农村基层领导彻底恶质化”,成为建国以来农业生产长期搞不好的根源⑥。

  提出要为地主“平反”的,更多的是一些网络博文。如有博文说:“土地改革的实质是剥夺中国存在近2000年的士绅阶级的合法财产,无偿得到了土地的混混和无赖抽大烟的自然要跟着共产党闹革命了。”还有人在网上发表公开信,“呼吁中共拿出勇气面对土改的历史错误,还地主及其后代以公道”,并且认为中国农村的贫困和中共的土改有着直接的关系。当年农村的地主其实是乡土中国的精英,用现在的话说,至少也都是“种田能手”。对他们的斗争和剥夺表面上看是把土地“公平”地分给了农民,但实际上严重破坏了中国农村的生产力。30年来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当前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于承认了当年“土改”政策的失败,实际上是经过了60多年又转回了原点。

  更有人认为,土改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大冤案,也是世界史上的第一大冤案,它严重违背了人类历史的基本规律及人性价值。还有网文认为,地主其实是当时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地主集中土地,更有利于农业的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能比将土地分散给农民耕作更有效率,更有利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地主、富农的界定

  毫无疑问,进行土地改革的前提是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1940年代后期和1950年代初期中国大陆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主要的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要研究土地改革运动的是非得失,首先必须对何为地主作一点讨论。

  农村主要有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地主与农民,而农民又分不同的阶层,其中可以细分为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什么人应划为地主和富农,1933年10月,毛泽东写作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对此分别作了这样的界定: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的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有些地主虽然破产了,但破产之后仍不劳动,依靠欺骗、掠夺或亲友接济等方法为生,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仍然算是地主。军阀、官僚、土豪、劣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别凶恶者。富农中亦常有较小的土豪、劣绅。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一些人,应和地主一例看待。依靠高利贷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高利贷者,应和地主一例看待。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农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地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富农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剥削地租,或兼放债,或兼营工商业。富农多半还管公堂。有的占有相当多的优良土地,除自己劳动之外并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债利等方式剥削农民,此种情况也应以富农看待。富农的剥削是经常的,许多富农的剥削收入在其全部收入中并且是主要的⑦。

  按照这个标准,作为周扒皮原型的周春富虽然一家有土地200余亩,但从他雇佣长工数人而土地不出租且经营油磨坊等情况看,他应当划为富农兼工商业者。至于小说中的“周扒皮”,作者没有交代他家的土地占有情况,但从小说一开篇所说的30来户人家的黄家店有一半是周家的佃户判断,其成分应当属于地主。

  可见,地主与富农的共同特点是对农民进行剥削,其不同之处在于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是收取地租,富农剥削的主要方式是雇工。富农虽然属于农民阶级的范畴,但这个阶层带有剥削性质,所以人们习惯将之与地主并列,称之为地主、富农,其实富农与地主并不是同一个阶级。

  说起地主,人们自然容易联想到4个人,即小说《半夜鸡叫》中的周扒皮、歌剧《白毛女》中的黄世仁、泥塑《收租院》中的刘文彩、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的南霸天(《半夜鸡叫》和《收租院》曾进了小学课本,《白毛女》、《红色娘子军》拍成了电影,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这是当年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4个典型的地主形象,也是相当多的中国人对于地主最深刻的记忆。

  其实,不论是周扒皮,还是黄世仁、南霸天和刘文彩,都是艺术家塑造出来的艺术形象。艺术是允许虚构的。艺术家塑造艺术形象时当然要真实于历史,但艺术创作可以进行合理的加工,也就是从艺术创作的原则上,是允许将各种坏地主、恶霸地主的种种恶行集中在“周扒皮”、“南霸天”等人物身上加以体现,使之成为恶霸地主的典型。虽然这些艺术形象或许可以找到具体的原型,但与现实中的地主不是完全划等号的,即是说他们是艺术化了的地主形象。这4个典型地主形象中,只有刘文彩不是虚构的人物,而是确有其人。当然,作为泥塑《收租院》中的刘文彩,应当讲也是艺术人物。至于以往在刘文彩庄园建立的“地主庄园陈列馆”中,对于刘文彩罪恶的陈列,是否有不实的地方,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准确地说,这4个艺术形象应当称之为恶霸地主,并且是集恶霸地主罪恶之大成者。

  应当指出的是,恶霸与地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规定,恶霸是指“依靠或组成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为了私人的利益,经常用暴力和权势去欺压与掠夺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查有实据者”⑧。恶霸横行乡里,欺男霸女,为非作歹,无恶不作,恶霸尤其是恶霸地主最为农民所痛恨,但恶霸并非都是地主,地主也不是人人都是恶霸,那种同时具有地主和恶霸两种身份者,便是通常讲的恶霸地主。毛泽东在1948年初曾有过推算,地主和旧式富农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全国共有3600万人⑨。如果其中地主占一半,那么全国的地主总数在1800万至2000万人,其中可称为恶霸地主者毕竟是少数。据当年的调查,在农村中恶霸地主一般只占地主的十分之一。

  从阶级属性看,地主是剥削阶级,这些人在土地改革中之所以被划为地主,主要是因为他们利用自己所占有的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但是,作为每一个个体的地主,作为个体的人,自然是千人千面。因此,地主的品行是恶还是善,人品是好还是坏,无须说是各不相同的。人作为具体的社会个体,不论他出身属于哪个阶级,同一个阶级的人,个人品德与品行可能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地主为非作歹、欺男霸女、鱼肉乡邻,成为恶霸地主。也有的地主,一方面出租土地剥削农民,另一方面又办学堂、修道路从事社会公益,甚至在灾荒之年还做点办粥厂施舍穷人之类的善事。刘文彩一方面利用其担任川南禁烟查缉总处处长、川南捐税总局总办等职务时搜刮来的钱财,大肆购置土地成为远近闻名的大地主,另一方面又花巨资举办有名的文彩中学,甚至还设立“清寒补助金”,定向资助那些家境贫寒的学生。但有一个基本的事实不能否定,刘文彩有良田万顷,家中珍宝无数,生活奢华富足,他的大量财富既非劳动所得致富,也非靠经营工商业发家,而是通过占有大量土地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⑩。当然,地主并非清一色,农民中也有少量好逸恶劳、偷鸡摸狗之类的“二流子”。但从总体上看,因为地主占有土地,可以凭借土地收取地租剥削农民;而贫雇农由于缺少土地或根本没有土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接受地主的剥削,所以二者之间构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改变这种社会关系。

  地主与农民的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大体说来,除了那种祖、父辈本身是地主,靠继承上辈的土地财产成为地主者外,一个人地主身份的形成,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在科举时代出身贫寒的普通知识分子,通过获取功名得到官职,“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由此积累一定数量的财富,在官场失意或告老还乡后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当然这种情况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不再产生。

  二是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后,中国出现了大大小小各类军阀,他们依仗军事实力和政治特权,强占或用极低的价格购买大量土地成为大地主。袁世凯在河南彰德、辉县等地有田产4万亩。徐世昌在河南辉县也有田5000亩。山东军阀靳云鹏在邹县、济宁一带占有土地3万亩。直系军阀王占元在鲁西北和冀南占有土地5万亩。阎锡山在山西省占有土地不下20万亩。西北军阀马鸿逵有土地10万余亩(11)。各类军阀的亲信或家人也用同样的办法搜刮土地。刘文彩就是依仗其弟刘文辉(曾任川军第一混成旅旅长、第九师师长、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四军军长等职)积累财富购置土地成为大地主的。不过,这类地主占有的土地数量虽大,但他们人数并不多。

  三是普通农民上升为地主者。这些人原本就是普通农民,由于某种机缘,慢慢积累一些财富,购进了若干土地,随着土地的增多自己耕种不了,乃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以收取地租,当地租剥削达到一定量的时候,这样的农民也就演变为地主了。这类地主在整个地主阶级中占了相当的比重。

  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1930年进行寻乌调查时,就已经作了剖析。据毛泽东的调查,在江西寻乌县,大地主只占地主总数的1%,中地主占19%,小地主占80%。寻乌的小地主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从所谓老税户传下来的,这部分人的来源多半是由大中地主的家产分拆,所谓“大份分小份”,即由大中地主分成许多小地主。这部分的人数在整个地主阶级中占32%。除上述老税户部分外,另有一个占地主总数48%的不小的阶层,那就是所谓“新发户子”。这一个阶层的来历,与从老税户破落下来的阶层恰好相反,“是由农民力作致富升上来的,或由小商业致富来的。他们的经济情形是一面自己耕种(雇长工帮助的很少,雇零工帮助的很多),一面又把那窎远的瘦瘠的土地租与别人种而自己收取租谷。他们看钱看得很大,吝啬是他们的特性,发财是他们的中心思想,终日劳动是他们的工作。他们的粮食年有剩余,并且有许多不是把谷子出卖,而是把谷子加工做成米子,自己挑了去大圩市,以期多赚几个铜钱。他们又放很恶的高利贷,所有放高利贷,差不多全属这班新发户子。”(12)

  这说明,农民与地主的身份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地主如果破产,就有可能下降为贫农乃至雇农;即便祖辈是大中地主,但经过诸子继承家产分拆之后,大地主变成中地主,中地主变成小地主,小地主再分家就可能变成一般农民。普通农民也有可能由于“力作致富”或“由小商业致富”而上升为地主。小说《半夜鸡叫》中的周扒皮原型周春富其实就是这种人。象周春富这样由农民上升为地主者,在中国农村并非个别现象。但一个农民一旦上升为地主,其本人也可能仍参加劳动,也可能仍过着勤俭的生活,但其必定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以收取地租从而带有剥削性质,其身份也就由普通劳动者演变成剥削阶级了。

  当下有人认为,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有利于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地主是当时中国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此,地主阶级不应该打倒,旧的土地制度没有必要改变。

  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已作了解答。他在调查中发现:“收租二百石以上的中等地主,收租五百石以上的大地主,他们对于生产的态度是完全坐视不理。他们既不亲自劳动,又不组织生产,完全以收租坐视为目的。固然每个大中地主家里都多少耕了一点田,但他们的目的不在生产方法的改良和生产力的增进,不是靠此发财,而是为了人畜粪草堆积起来了弃之可惜,再则使雇工不致闲起,便择了自己土地中的最肥沃者耕上十多二十石谷,耕四五十石谷的可以说没有。这种地主家中普通都是请一个工人,只有‘万户’以上的大地主而又人丁单薄的方才请两个工人。为使工人不致‘闲嬲’(‘嬲’,当地读廖,‘东走西走’或‘玩下子’的意思),除开做杂事外,便要他耕点田。”(13)由此可见,这种以收租坐视为目的之地主,集中在他们手中的土地并非为了集约经营与规模生产。

  其实,关心土地改良和生产工具改进的不是地主而是富农。因为地主占有土地的目的,不是自己耕种,而是出租给农民,然后收取一定数量的地租。既然土地已经租给他人耕种,他自然不必关心土地的经营状况,也不会关心土地改良与生产工具改进的情况,他所关心是地租的收取。与地主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不同的是,富农则是雇佣长工或短工到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劳作,如果土地得到了改良,生产工具得到了改进,使用了相当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生产效率得到了提高,土地的收益也就会相应增多,而他付给雇工的工钱是一定的,这就意味着富农的收入也会增多。从这个角度看,虽然地主与富农都集中了一部分土地在自己手中,而且都是通过占有他人的劳动进行剥削,但地主集中土地并非为了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所关心的也是地租的收取而非农业生产的改进,客观上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不是地主而是富农。正因为如此,不论是五四指示,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于地主与富农都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

  三、旧中国土地是集中还是分散

  土地改革本身不能增加新的土地,只能是对现有土地进行再分配。所以,进行土地改革的前提,是农村的土地占有状况不合理,人口占少数的地主、富农占有大量的土地,并通过出租土地或雇工耕种而剥削他人劳动,贫雇农却因土地不够甚至没有土地,只得租种他人的土地或出卖劳动力而受人剥削。如果说农村的土地并不集中,地主没有占有较大数量的土地,贫雇农也并非无自己的田可耕,自然没有必要进行一场几乎涉及解放区农村全部人口的土地改革运动。

  很长一段时间,在论证土地改革必要性时,基本上是认为不到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至80%的土地,而占人口90%的雇农、贫农、中农,只占有20%至30%的土地。

  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在陕北米脂县的杨家沟召开扩大会议。此时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毛泽东在其《目前形势与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用了很长的篇幅谈及土地改革问题。他指出:“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况来说,大约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以户为单位计算),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14)对于这个比例数,毛泽东早在1930年所作的《兴国调查》中已经得出,他当时了解到的情况是,兴国第十区即永丰区土地的分配情况是地主40%,公堂10%,富农30%,中农15%,贫农5%,而其中的公堂土地又实际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而该区的人口成份,地主占1%,富农占5%,中农、贫农、雇农、手工工人、小商人、游民共占94%,故而得出结论:“真正的剥削阶级(地主、富农),人数不过百分之六,他们的土地却占百分之八十,公堂土地又许多在富农掌握中,若不平分富农的土地,多数人土地不足的问题便难解决。”(15)

  195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在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中央人民政府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在中央人民政府会议上就这部法律的内容作说明时指出:“就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来说,大体是这样:即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刘少奇同时又说:“这种情形,经过了最近十余年来的抗战和人民解放战争之后,是有了一些变动,除开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不说外,有一些地区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及其他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中游和下游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则是有一些分散的。根据我们最近在华东及中南一些乡村的调查材料来看,一般的情况大体是这样:地主占有土地及公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富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富农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富农自耕土地约占百分之十。”(16)

  那么,当年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是否果真那么集中?实际上,对于农村土地的占有情况,早在1920年代和1930年代,就有机构和学者进行过调查,当然结果不完全相同。

  据国民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1927年6月发布的对全国土地占有概况的估计,当时占人口总数6.3%的地主,占有土地总数的62%;占人口总数8.1%的富农,占土地总数的19.44%;占人口总数10.8%的中农,占土地总数的13.26%;占人口总数55%的贫农、雇农等其他劳动人民,只占有土地总数的6.16%。按照这个统计,全国地主、富农占人口总数的12.4%,占有的土地为81.44%(17)。这大概是地主、富农占有80%的土地之说的最初来源。

  根据陈翰笙1930年代初组织的调查,河北定县自耕农占70%,佃农仅5%,然而经过调查的14617户农户之中,有70%的农户占有耕地不到全数的30%。其中无地可耕的农户占11.8%;全家土地25亩以下者占59.7%,户均土地10.09亩;25亩以上50亩以下者占18.3%,户均土地32.8亩;100亩以上300亩以下者占2.1%,户均土地153.5亩;300亩以上者只占农村户数0.2%,户均土地469.1亩。保定调查的10个村1565户农户中,65%的农户不是无地可耕就是耕地不足,其中地主、富农占农户总数的11.7%,占有41.3%的土地,而88.3%的中农、贫农及雇农只占有58.7%的土地。在江南,土地集中的情况也很严重。无锡的地主仅占农村户口6%以下,却占耕地47%,占户口69%的贫农和雇农,占有的土地仅为14.2%。在浙江临安县,贫农占人口的48%,所有耕地仅占13%。而在中原的河南南阳县,有65%的人口都是贫农,他们所有的耕地,仅占全部农地的五分之一。广东占74%的贫农,占有耕地不及五分之一,同时2%的人家,却占有耕地二分之一以上(18)。

  此后,钱俊瑞、薛暮桥等人也相继对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作过调查与分析。1934年钱俊瑞以陶直夫的笔名发表《中国现阶段的土地问题》一文,估计全国有耕地14亿亩,全国耕地有直接所有权耕作关系的为6000万户,其中地主240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4%,占有土地7亿亩,占全国土地的50%;富农260万户,占户数的6%,占有2.52亿亩,占全国土地的18%;中农1200万户,占户数的20%,占有土地2.1亿亩,占全国土地的15%;贫农及其他阶层4200万户,占户数的70%,占有土地2.38亿亩,占全国土地的17%。地主、富农占全国总户数的10%,占全国土地的68%(19)。

  1935年,薛暮桥根据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等机关1933年对广东、广西、浙江、江苏、河北、陕西6省的调查,对各类农户占有土地的情况作了推算,结论是地主占全国总户数的3.5%,土地的45.6%;富农占总户数的6.4%,土地的18%,二者合起来人口占约10%,土地占63.6%。中农占总人口的19.8%,占土地的17.4%;贫农及雇农占总人口的70.5%,占土地的18.4%。中农及以下各阶层占总人口90%,而只占有土地的35.8%(20)。

  新中国成立后,为启动新解放地区的土地改革,华东、中南、西南及西北等有土改任务的各大区,均组织了大规模的农村土地情况调查。据中南土改委员会的调查,中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土地最分散的地区。根据湖北沔阳县小河口村、武昌县黄土坡村、石山村,河南宝丰县官营村、洛阳县孙村,江西高安县10个乡、弋阳县复兴乡等21个村的调查,地主占人口的3%,占有全部土地的15%(包括学田、族田、会社田等公田);富农占人口的5%,占土地的15%;中农以下阶层约占人口的92%,占有土地的60%。二是土地集中程度一般的地区。根据湖北汉阳县三区第一行政村、黄陂县石桥村,河南洛阳县冢头村,江西宜春县新坊村,湖南沅陵县信平乡,广东龙川县水背村等25个村的调查,地主占人口的3%强,占土地的30%(包括公田);富农占人口的5%至6%,占土地的15%;中农以下阶层占人口的90%以上,占有土地的50%。三是土地集中地区。根据湖北黄陂县新义村,河南潢川县罗弯地村,江西南昌县一个村,湖南湘阴县和丰乡等23个村的调查,地主占人口的3%至4%,占土地的50%(包括公田),最多的达到90%(包括公田);富农占人口的5%,占土地的15%以上;中农以下阶层占人口的90%以上,占土地的20%至30%。在中南各省中,湖南、广东两省的土地集中程度最大,其土地集中地区约占全省农村人口的70%至80%;次为湖北省,土地集中地区约占全省人口的40%;江西、河南二省的土地则比较分散(21)。根据这个调查,中南在土地最集中的地区,地主、富农占人口的8%,占土地的70%至80%,而在土地最分散的地区,地主、富农的人口亦占有8%左右,而占有的土地为30%。

  又据华东区的统计,全区共有地主485428户,占总户数的3.07%,人口2612643人,占总人口的4%,共有土地37265955.29亩,占有土地的26.17%,平均每人占有土地14.26亩。半地主式的富农50924户,占总户数的0.32%,人口271102人,占总人口的0.41%,共有土地1952643.21亩,占土地总数的1.37%,人均占有土地7.20亩。富农306061户,占总户数的1.94%,人口1794629人,占总人口2.75%,共有土地8321251.86亩,占土地总数的8.84%,人均占有土地4.64亩。地主、富农占总户数的5.33%,占总人口的7.16%,占土地的33.38%,人均土地10.73亩。中农、贫农、雇农共有13572677户,占总户数的85.83%,人口55734914人,占总人口的85.3%,共有土地74263893.01亩,占土地总数的52.15%,其中中农人均占有土地2.01亩,贫农人均占有土地0.86亩,雇农人均占有土地0.34亩。其余的土地分别为工商业者、小土地出租者、手工业工人占有,或为公田。华东地区的公田占全部土地的10.32%(22)。

  情况比较特殊的是陕西关中地区。这里“农村土地不很集中,地主占农村户口不到百分之一,加上富农共占百分之六左右,共占土地百分之二十左右;中农占户口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占土地百分之五十到六十。”(23)

  由此可见,虽然当时中共领导人在其报告中作了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80%的土地,占90%人口的中农及以下社会阶层只占有20%的土地的估计,但通过各地的具体调查,除了少数土地特别集中的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的70%至80%外,大多数地区地主、富农占有的人口少于10%,占有的土地在30%至50%之间。

  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有学者对地主、富农占有80%的土地提出质疑,认为抗战以前全国土地分配的基本轮廓为:无地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30%至40%,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至60%,中贫农占40%至50%。稳妥一点说,地主、富农占地60%左右,中贫农占40%左右(24)。

  此后,陆续有学者就此发表自己的意见。有研究者提出,中国地域广阔,情况复杂,但就多数地区看,约占人口总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总数的50%至52%左右,约占人口总数90%的劳动人民,占有土地总数的48%至50%左右,在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并非越来越集中(25)。

  亦有研究者指出,就全局看土地分配大体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类是土地不太集中区,地主、富农占农户总数6%至10%,占有耕地28%至50%。第二种情况是土地高度集中区,占农户9%的地主、富农,占有65%的土地。但是,这种土地高度集中区包括的范围很小,户数甚少,没有代表性,不能反映全国问题。从全局看,旧中国之地主、富农只占全国28%到50%的耕地,他们从来没占有60%以上之耕地,但个别县、乡是例外(26)。

  总体来看,这些年来,学术界根据历史文献和档案史料,对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占有情况重新进行了估计分析,虽然这些数据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认为当时土地集中的情况并没有以往宣传的那样严重,地主、富农并非占有80%的土地,而多认为只占有50%左右的土地。

  土地的占有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有的地区土地集中的程度高,有的地方土地则相对分散。对于这个问题,不论是1930年代学者们的调查,还是1950年代初各地为配合土地改革而进行的调查,均有材料说明。特别是具体到某一个局部地区,有的村庄或许一户地主也没有,而有的村庄可能集中了一批地主。

  虽说当年中国农村土地集中的情况并非以往宣传的那样严重,但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远远多于中农更不要说贫农,恐怕是一个历史事实。地主、富农占有50%左右的土地,是多数学者认可的数字,考虑到地主、富农所占的人口一般在10%以内,仅此简单推算,地主、富农的土地也是数倍于普通农民。问题在于中农及以下各阶层占有的人口达90%,而且并非是这90%的人口占有地主、富农之外的全部农村土地,如果除掉其中10%左右的公田和城镇工商业者在农村占有的土地,中农及以下各阶层占有的土地就不足50%。而在中农、贫农和雇农三者间,据华东地区的统计,中农占全部农村人口的36.4%,占全部土地的33.65%;贫农占全部人口的45.71%,全部土地的18.01%;雇农占全部人口的3.19%,全部土地的0.49%。也就是说,占全部人口近50%的贫雇农,所占有的土地不到20%。所以,即使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根本没有达到以往所说的80%而是减半,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状态仍不能说是合理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土地分配存在着相当不平衡的情况下,作为基本的生存要素,拥有更多的可以自主的土地是农民衷心的期盼。所以,当土地革命广泛开展后,没收地主土地在农民中平分,对农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27)

  农民除了占有的土地远远少于地主、富农之外,其他生产资料亦严重不足,如没有耕畜或者畜力很少,造成生产效率的低下。而且农民的生产资金普遍短缺,常常需要借贷才能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当年农村的借贷又往往是高利贷形式,使得许多农民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农民特别是贫雇农由于土地不足,收入有限,一年辛苦劳作勉强维持温饱,遭到天灾人祸日子则更加艰难。他们的这种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生活在乡村社会的底层,基本处于没有“话语权”的状态。但是,每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都渴望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都希望获得社会地位的平等和应有的尊严,即在乡村社会有自己的“话语权”。对于当时的中国农民来说,不但他们希望得到土地,也盼望得到平等与尊严,中共的工作就是告诉他们,只要他们与自己一起革命,就能够得到他们这些盼望已久的东西,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国革命也就由此发生(28)。

  四、由减租减息转变为土地改革之因

  十年内战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是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经济政策,所以这个历史阶段又叫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进入抗日战争阶段后,中共政策上最大的改变,就是提出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团结包括地主在内的全国各阶级、各阶层的人们共同抗日。在这种情况下,十年内战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显然不能再延续下去。

  还在全面抗战爆发前的1937年2月,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就明确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但是,随着全面抗战局面的到来,红军将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到华北前线去抗日,这就面临一个如何改善农民生活以调动农民抗日积极性的问题。为此,中共中央提出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并列入了1937年8月在洛川召开的扩大的政治局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中。从此,减租减息就成为中共在抗战阶段最主要的农村政策。

  抗战初期,各抗日根据地刚刚建立,重点尚放在抗战的发动与战勤动员,同时改造旧政权上,对于农民负担的减轻,主要通过反对贪污、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等方式解决,至于减租减息政策,多数还停留在宣传动员阶段。1939年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国民党挑起第一次反共高潮,各抗日根据地也开展了大规模的减租减息,但这时,一些人把少数顽固派发动的反共摩擦,看作了整个地主阶级的动向,认为地主难有继续抗日的可能,于是变相地没收分配地主的土地。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42年1月作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也承认大多数地主有抗日的要求,强调现在只能减轻封建剥削而不能消灭封建剥削,既要减租减息又要交租交息,并且要奖励富农生产和联合富农。这个决定一方面纠正了前一阶段某些地方减租减息中发生的“左”倾偏差,另一方面又推动了各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广泛开展。

  减租减息政策不但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还使抗日根据地的土地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动,通过各种形式使地主、富农的一部分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据陕甘宁边区1945年的调查,葭县高家寨子村1941年以来,全村贫农、中农共买进土地72垧,卖出土地9垧,净进土地63垧;典进、赎回土地163垧,典出、抽走土地101垧,净进土地62垧。1940年地主占有全村耕地71.66%,至1943年,地主占有的耕地下降到66.27%(29)。绥德县杨家塔村13户地主,4年中卖出土地619亩,占土地总数的31%。相反,农民大量买地,米脂县印斗区三乡某村41户农民,中农3户有土地130垧,其他38户贫农都是租种地主的土地,自有土地只有40垧,1943年、1944年两年共买入土地180垧,增加土地4至5倍(30)。

  据中共晋绥分局调查研究室1945年冬至1946年春对老区9个县20个村7年来(新政权建立以来)土地及阶级关系的调查,“地主分化没落,人数减少,经济力量大大削弱”。这20个村原有地主62户,占总户数的5.2%,调查时减少至27户,占总户数的2%,地主占总户数的比重下降到3.2%。原有的62户地主中,能够保持地主地位的只有22户,约占1/3,其余的40户改变了原来的经济地位,其中6户转为富农,29户变为中农,3户变成贫农,1户变为其他,还有1户绝户。这20个村地主占有的土地总量,也由1939年的38.5%,下降到1946年的5%,减少了33.5%,每户平均减少土地416.2亩。与地主人数减少相伴随的是中农大量增加。这20个村原有中农375户,占当时总户数的31.3%,调查时增加到795户,占总户数的59.9%,在总户数中,中农的比重增加到28.6%。这些新增加的中农中,有240户是由贫农上升的,占现有中农总数的30%,由雇农及工人上升的25户,占3.2%。这充分说明,经过减租减息,晋绥地区的土地已有相当一部分转移到了农民手中(31)。

  据晋察冀边区北岳区28县88个村的调查,抗战前占农村总户数将近大半的贫雇农,每户平均有2.5亩至7.5亩的耕地,而只占总户数2.02%的地主,占有土地平均每户达97亩以上。地主、富农在农村总户数中占9.29%,占有的土地为38.04%,占有的水地为45.7%,而中农、贫农、雇农和工人占总户数的85.34%,占有土地61.01%,占有水地52.93%。经过减租减息,据对其中24个村的调查,1937年至1942年,当出的837.57亩土地中,地主、富农599.04亩,贫雇农和中农235.53亩;在当入的1019.87亩土地中,地主、富农90.2亩,而中农及以下阶层929.67亩。据北岳区的典型调查,地主的总户数由2.42%下降到1.91%,占有的土地从战前的16.43%下降到1942年的10.17%(32)。

  又据对晋察冀的北岳、晋冀鲁豫的太行、晋绥、华中的盐阜和山东的滨海5个解放区的统计,战前各阶级、阶层的户数是地主占3.6%,富农占7.2%,中农占28.4%,贫农占54%,雇农占5%,战后地主与富农分别下降为2.4%和6.7%,中农上升到38%,贫农下降到47%,雇农下降到2.5%。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的情况是,战前地主占29.5%,富农占21%,中农占29.5%,贫农占19%,雇农占0.8%,战后则是地主占13.5%,富农占17.5%,中农占42.5%,贫农占22.5%,雇农占0.6%(33)。其他解放区的老区的情况也大体差不多。这说明,经过减租减息,地主不但户数在减少,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大幅度下降,中农的数量和他们占有的土地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贫农的数量在下降而占有的土地略有上升。

  虽然减租减息使各解放区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从总体上看减租减息后农民的土地仍少于地主、富农,封建土地关系依然存在。例如,苏北的淮海区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之后,全区有地主11052户,占有土地1342950亩,平均每户120亩左右;以每户8口人计算,人均拥有土地15亩多,相当于中农的5倍。晋冀鲁豫的太行区反奸减租后,地主人均土地仍有13.7亩,中农为3.1亩,而贫农只有2.1亩,地主人均土地相当于中农的4.5倍、贫农的6.5倍(34)。苏北解放区阜宁县钱庄乡有542户,地主仅1户,占全乡户数的0.2%;富农27户,占5%;中农217户,占40%;贫农297户,占54.8%。该乡各阶级人口的比例与户口相同,而在土地占有上,贫农仅占全乡土地的29.3%,平均每户8.53亩,每人1.83亩;富农土地虽然只占全乡的11.9%,但平均每户有38亩,人均6.5亩,为贫农的3.5倍;地主尽管只有1户,但占有土地1021.2亩,占全乡土地的11.9%,人均占有土地87.6亩,约为全乡贫农人均土地的47.9倍(35)。

  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共的一贯主张。十年内战时期实行的土地革命,是用直接没收地主土地的方式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抗战时期为了团结地主一道抗日,采取了相对温和的减租减息政策,但并不意味着中共放弃了“耕者有其田”的理念。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一文,指出:“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这个方针的正确的口号,就是‘耕者有其田’。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36)

  1945年4月的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其书面政治报告中重申:“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37)

  为什么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在会见英国记者斯坦因时的一段谈话,对此做了很好的说明。斯坦因问毛泽东:“你所考虑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毛泽东回答说:“新民主主义的主要经济特征是土地革命。”“在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中国其他地区,仍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农民被土地束缚着,没有自由,彼此很少往来,过着愚昧落后的生活。这种经济是中国古代封建主义和独裁专制的基础。未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国社会的进步将主要依靠工业的发展。”“因此,工业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基础。只有工业社会才能是充分民主的社会。但为了发展工业,必须首先解决土地问题。没有一场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就不可能发展资本主义,西方国家许多年前的发展已十分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我国到一九三七年为止的国内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其性质与西方一些先进国家过去所进行的土地革命基本上相同,土地革命扫除了封建障碍,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开辟了道路。”(38)

  由此可见,中共进行土地改革(从广义上讲,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和实行减租减息都是土地改革的形式)的目的,实际上具有两个层面,一是以此调动农民参加中共领导的革命的积极性,二是为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扫清道路。土地改革并非仅“是中共为了与国民党争天下进行社会动员的手段”,从根本上讲是中共革命理念使然。

  在抗战胜利后的一个时期,中共并没有立即改变减租减息政策,相反,仍将之作为组织、动员群众的重要内容。1945年8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日本投降后我党任务的决定》,指出:“今冬明春,必须在一万万人民中,放手发动减租(已经减好的照旧),在一切新解放区一律减租,放手发动与组织群众,建立地方党地方政府与提拔地方干部,以便迅速确立我党在基本群众中的基础,迅速巩固一切新解放区。但是绝对不可损害中农利益(中农也是基本群众),富农除封建剥削部分实行减租外,不应加以打击,地主须使之可以过活。没收分配土地是过早的。某些地区已经分配者不再变动,但对地主必须设法救济,对富农必须设法拉拢,对中农受损害者必须补偿损失。”(39)同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又指示各地:“在一切解放区发动群众减租与发展生产,为争取当前斗争胜利的重要关键。”(40)

  因为减租减息是各解放区执行了多年的政策,因此,大反攻前已经解放的老区,减租“主要是清算过去违反减租法令的额外剥削,实行退租与订立新约”(41)。而新解放的地区,自1945年秋冬起,主要是发动群众开展对汉奸、特务的控诉、清算运动,用这种方式使群众“收回被汉奸伪人员霸占的土地财产,索回被掠夺讹诈贪污的款项等”(42),并在反奸清算的基础上实行减租减息。

  在广大的新解放区,随着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进入高潮,“农民要求突破减租减息所规定的具体政策,直接分配土地。这种情况的出现,其直接原因是新区在除奸反霸斗争中收回了一批土地。新区几年来土地关系变动中又有许多不合理的因素需要调整。但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减租减息是党在抗日战争时期中的土地政策,日本侵略者被打败了,干部群众便要求突破它,以便更直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43)

  这时,一方面,经过减租减息,解放区农民获得土地的要求更加强烈,如果不满足农民的这种要求,中共就有可能重犯大革命后期的错误,中共必须对农民的这种要求作出明确的表态。经历过大革命失败的中共领导人,自然对当年陈独秀压制农民运动造成的严重后果记忆犹新。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国共内战,迫切需要通过土地问题的解决去组织动员农民,以使他们能够坚定地站在中共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日益严重地摆到了共产党人面前。因此,中国共产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使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实现”(44)。对此,薄一波回忆说,一方面“群众已经提出了自己的实际要求,并且为实现这些要求已开始自发地行动起来”,中共中央必须对群众的这种要求将采取何种态度和政策作出明确的回答;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出现了新的要求和新的做法(如当时一些根据地农民已不满足于减租减息,而是迫切要求分给土地),而另一些地方可能还暂时没有出现这种新的要求和做法,或者虽已经有了,但具体的要求和做法上不尽相同”,这就需要中共中央决策层出台一个统一的政策(45)。

  经过八年抗战,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敌强我弱的基本态势没有根本改变。到1946年7月,国民党方面拥有总兵力430万人,其中正规军200万人;人民解放军总兵力约127万人,其中野战军61万人,双方总兵力之比约为3.4∶1。国民党统治着全国约76%的面积、3.39亿人口,还控制着所有的大城市和绝大部分的铁路交通线,拥有几乎全部近代工业和雄厚的人力物力资源;而解放区的土地面积只占国土总面积的24%,人口约1.36亿,近代工业很少,基本上处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因此,一旦国民党发动内战,如何动员解放区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应对这种局面,就成为中国共产党人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46)。

  这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召开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毛泽东、任弼时、林伯渠、徐特立、康生,以及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副书记薄一波、华中分局书记邓子恢和山东分局副书记黎玉等。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是5月4日通过的,故简称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指出: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不要害怕普遍地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丧失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诬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到,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五四指示是土地改革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这标志着中共土地政策的重大改变,即由以往的减租减息转变为直接实行“耕者有其田”。随后,各解放区根据五四指示的精神,启动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

  五、老解放区土改之意义

  由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进行的革命,不能以城市暴动的方式一举取得政权,而只能在农村积聚革命力量,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因此,自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确立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总方针后,中共长期在农村开展武装斗争,农村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区域。

  既然革命的重心在农村,这就决定了革命的参加者主要是农民。组织动员农民参加革命,成为革命成功的先决条件。虽然那是一个产生革命激情的年代,也是一个产生革命理想主义者的年代,对于革命的组织者、发动者而言,革命是为了实现自己崇高的理想,他们中的许多人可以为了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献出所有的一切。然而,长期劳作于偏僻农村的农民,则不可能有革命组织者那种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更不会有天然的革命自觉。中国农民在通常情况下总是惯于忍受,历史上农民揭竿而起的事例虽然屡有发生,但这种情况往往出现于农民走投无路之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农民的处境没有丝毫的改善,但客观而言,农村的现状也并未因南京政府的建立而迅速恶化。于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摆在革命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面前:怎样才能动员农民参加革命。

  农民能否参加革命,启发他们的阶级觉悟固然重要,但农民考虑更多且更直接的,则是参加革命能否带来实际的利益。如果革命带来的只有危险与牺牲,而不能改善其经济条件与政治地位,农民是不可能投身于革命的。同时,革命的目的虽然是解放生产力并最终发展生产力,但革命本身是对现存社会制度的冲击与摧毁,因而在革命的进程中可能会造成对生产力的破坏。也就是说,革命本身不能促进生产,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革命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所拥有的仅是革命的勇气、胆识和信念,而除此之外别无长物,要让农民从革命中得到物质利益和政治权益,就只能对现有的社会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进行再分配。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把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没收之后分配给农民,同时打破旧有的农村社会秩序,剥夺地主阶级(乡绅)原在农村的社会控制权,让参加革命的农民分享对乡村社会的领导权。1930年毛泽东在作兴国调查时就发现,中农和贫农之所以参加革命很勇敢,就中农而言,这个阶层在土地革命中是得利的:平分土地后他们的土地不但不受损失,而且多数还分进了部分土地;过去娶亲要花很多钱,几乎等于中农的全部财产,土地斗争后,婚姻自由,娶亲不要钱;过去办丧事要花很多钱,有些中农由此负债破产,土地斗争后破除了迷信,这个钱也不用花了;土地革命后地主和富农被打倒,中农不再向他们送情送礼了,也可节省一项费用。更重要的是,“过去,中农在地主、富农统治之下,没有话事权,事事听人家处置;现在却和贫雇农一起有了话事权”。贫农在土地革命中则是得利最大的阶层,因为他们分了田(这是根本利益),分了山,革命初起时,分了地主及反革命富农的谷子,物价便宜了能吃便宜米,废除了买卖婚姻可以娶到老婆,最根本的是“取得了政权”,成为“农村政权的主干”和“农村中的指导阶级”(47)。可见,农民为什么拥护革命,因为革命给他们带来了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所以1927年至1936年的国共内战中,土地关系的变动就成了中共动员农民参加革命的最有效方式,而这段历史也就被称之为土地革命战争。

  进入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的土地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由十年内战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为减租减息政策。因为抗日战争是一场民族战争,需要动员全民族抗日,即使地主,只要他不愿当亡国奴,有抗日要求,也要团结争取他参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使其为抗战出力。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难题:要农民抗日,必须给农民物质利益;要地主抗日,不能再沿用过去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于是,中共提出了减租减息的政策。土地还是地主的,但要减轻农民的负担。这样,地主的根本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农民也从减租减息中得到了实际的好处,因为减轻了负担,并且地主不得随意退佃。

  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虽然全国人民热切地盼望和平,不希望再发生战争,但国共两党的领导人都清楚,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自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国共之间已是摩擦不断,有时甚至快到了重新内战的边缘。经过八年抗战,国共两党的力量其实都得到了发展。虽然人民希望和平,中共也为和平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无奈醉心于专制独裁的蒋介石一心要用战争的方式解决共产党问题,因而抗战一胜利,内战的硝烟便再起。到了1946年春夏之际,形势已经基本明朗了,中共也只得在力争和平的同时加紧做应对全面内战的准备。在经过长期的战争之后,如何动员解放区农民继续参军参战,成为中共领导人不得不着重考虑的首要问题。而抗战期间在土地问题上减租减息这种地主与农民都能接受的政策,显然不能再维持了,因为租息其实已没有可再减的空间,农民的要求是从地主手中得到土地。五四指示虽然名义上还是利用减租减息做文章,但目的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变革土地关系。

  在全面内战即将爆发之际,土地改革的启动,就显示出了特别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它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使他们深切地感受到,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使他们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从而坚定了他们跟共产党走的决心。另一方面,中共又告诉他们,要保卫自己刚刚获得的土地,保卫胜利果实,仅仅推翻了本村的地主还不够,还要打倒地主阶级的总后台蒋介石。对于当时解放区的普通农民来说,他们对于国民党与蒋介石的印象是相对抽象的。那么,怎样将抽象的蒋介石变成具体的蒋介石,中共除了广泛宣传战争的自卫性质外,还通过土地改革运动使农民认识到,其实他们身边的地主及其爪牙,就是南京的蒋介石在本村本乡的代理人,就是一个个小蒋介石。不彻底打倒南京的蒋介石,村里的小蒋介石就会组织“还乡团”进行反攻倒算。而要打倒蒋介石,就必须武装起来保卫解放区,大家都去参军参战,打败来犯的国民党军队。因此,伴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各解放区掀起了参军参战的热潮。

  不可否认,在中共领导的解放区,由于卓有成效的宣传鼓动工作,农民有着较高的政治觉悟,但是,国内战争毕竟不同于反侵略战争,已经不能再用民族战争为旗帜动员农民。要使解放区农民参军参战,就必须揭示这场战争的必要性和正义性,必须使他们明了这场战争的胜败,不只关系到共产党的成败,而且与他们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要让农民参加战争必须给其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中共在没有外援的情况下,除了土地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并无其他资源可供利用,于是,进行土地改革就显得尤为必要。这次国共内战,以国民党的彻底失败而告结束,其结果,国民党失去了在大陆的统治,中共赢得了全国执政地位。这其中,当然有诸多的原因,但最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土地改革,激发了解放区军民参加战争的热情,在于解放区的亿万农民成为中共的坚定支持者。

  土地改革还实现了中共基层组织与农村基层政权的有机融合,使党的基层组织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最底层。自古以来,中国的国家权力基本上只延伸到县一级单位,至于县以下的广大农村并无政权组织。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曾大力推行保甲制度,并以此为依托,开始了对中国基层政权的建设,企图使国家权力下移至乡村。但国民党在这方面的努力并不成功,“即使从国民党的角度出发,保甲制的实行也是完全的败笔。”“从实行的效果看,只是将国家政权在形式上伸延到了每家每户,但实际上则是将原来土豪劣绅地方势力的恶行合法化,并且背在了国家政权的身上。”(48)至于国民党组织自身,虽然在抗战期间“党机器的组织触角延伸到了县以下乡村基层社会,其组织扩张和渗透能力达到了它建党和执政以来的鼎盛。然而,由于国民党党机器长期以来所积淀的组织功能障碍和内在积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疏理和清除,战时党组织在量上的膨胀和扩张,不仅没有展示出党力的强健和壮大,相反组织的涣散随着组织的扩充而同步增长。”(49)这就意味着国民党不论党的组织还是其控制的政权组织,其实都没有在广大乡村生下根来,对中国社会的控制基本上止于县一级,其社会动员能力在乡村甚为微弱,以至于征兵都不得不用抓壮丁这种拙劣而极易引起民怨的办法。

  中共自从建立农村根据地之后,就十分重视根据地的基层政权建设。早在十年内战时期,就曾规定县以下设区、乡、村工农兵代表大会(即苏维埃),分别为区、乡、村最高权力机关。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在县以下也普遍设立区、村政府。与此同时,在区(乡)、村各级亦相应地建立党的组织,但在土地改革运动前,村一级党组织和党员身份基本不公开,普通民众虽然知道村中有党的组织,但往往不清楚村中究竟何人是党员,党员和党组织只在暗中发挥作用。各解放区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还开展了对原来乡村政权的改造。1947年在土改复查和平分土地的过程中,曾一度建立以贫农团为核心的农会,取代了原村一级基层政权班底,并对原来的乡村干部用“搬石头”的方式进行整肃,这自然扩大了打击面。但中共很快意识到“搬石头”的严重性,发现将原有的干部当作阻挠土改的“石头”全部搬掉并不妥当,于是立即进行了纠偏,要求老区和半老区将贫农团改组为贫雇农小组,建立县以下各级农民(或人民)代表会作为土地改革运动领导机关,然后在此基础上实行普选,成立乡村人民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并改选乡村政府。同时,中共在土地改革运动的后期决定结合土改开展整党,并将原来长期处于秘密状态的党组织和党员身份公开。这样,党支部不再是隐于乡村政治活动的幕后,而是直接活跃于前台,形成了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党的组织并行的乡村权力运行机制。随着党组织的公开,党支部逐渐取代村政府在乡村的权威。这种体制的出现,大大强化了中共对乡村社会的领导能力。

  土地改革运动不只是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同时也是在变动土地所有关系的过程中进行各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是一次前所未有的乡村社会改造。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的领导权控制在乡绅阶层手中。乡绅阶层“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的人物构成”(50)。普通的农民特别是其中的贫雇农,除了整日考虑自己的温饱生计,在乡村社会基本上无甚地位,没有话语权,这些人占了农村的大多数。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原有的乡绅阶层多被划为地主阶级,变成了要打倒的目标,而一向生活于农村社会底层的贫雇农,组织了贫农团,一时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宰。土地改革运动用革命的形式,释放了农民对地主的阶级仇恨,使他们产生了改天换地的感觉。

  曾亲历过解放区土改的美国友人韩丁在他的《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一书的扉页中,曾写了这样一段话:“每一次革命都创造了一些新的词汇。中国革命创造了一整套新的词汇,其中一个重要的词就是‘翻身’。它的字面意思是‘躺着翻过身来’。对于中国几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来说,这意味着站起来,打碎地主的枷锁,获得土地、牲畜、农具、房屋。但它的意义远不止如此。它还意味着破除迷信,学习科学;意味着扫除文盲,读书识字;意味着不再把妇女视为男人的财产,而建立男女平等关系;意味着废除委派村吏,代之以选举的乡村政权机构。总之,它意味着进入一个新世界。”这是对土地改革意义最精当的评价。

  自然,“翻身”、“解放”这样的词汇,并不是农民的创造,但农民很快接受和认同了土改等于“翻身”、“解放”的阐释,并变成其内心的认知与感受。中共在组织、发动这场运动之初,就将土改赋予了“解放”、“翻身”的含义,一些地方的土改工作队,被称为“翻身队”,土改运动又被称为“翻身运动”,随后进行的土改复查则称为“翻身大检查”。土改等同于“翻身”、“解放”的话语阐释,是土改运动能够成功发动、广大农民踊跃参加的重要原因。农民们清楚,他们的翻身与解放,固然离不开自己起来同地主阶级斗争,而他们之所以有能力、有权力进行这种斗争,则是因为背后有中共这个强大的支持者。于是,农民也就很自然地将“翻身”、“解放”同党联系起来,认为这一切都是党带来的,必须听党的话,跟着党走。正是这种认识的产生,使中共获得了农民对自己执政地位的充分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改革运动获得了巨大成功。

  土地改革更主要的目的是解放农村生产力,为国家工业化扫清道路。只有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才能实现国家的工业化,这个历史过程世界各国皆然。当然,封建土地制度的改变方式可以多种,既可用革命的即暴力的方式,也可以用和平的改良的方式。如果从给社会带来的震荡而言,后者的影响肯定要小于前者。中国大陆之所以用革命的方式完成土地制度的变革,很大程度上与国共内战有关。五四指示制定之时,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方式主要是清算、动员地主献田和由政府征购地主的土地,其中的清算虽然也有斗争的成分,但这几种方式总体上讲还是和平土改。当时的考虑也是国共内战还没有全面爆发,国共之间的谈判还在进行,中共方面对和平还抱有希望,故而没有采取十年内战时期那种直接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愿因土改而过分刺激国民党。1946年10月国民党军队占领晋察冀解放区的首府张家口,随后又不顾中共与民盟的反对宣布将召开国民大会。11月中旬,周恩来率中共代表团从南京返回延安,历时一年多的国共谈判彻底破裂,在土改问题上也就不再存在刺激国民党的问题,所以土改的方式也就由清算等形式转变为直接没收地主的土地。

  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土改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可是老区土改之后有的地方生产并没有马上发展,甚至有的地方还有所下降,对于这个现象如何解释?有研究者认为:“由于政策不明确、指导思想不对头、组织引导不当以及流氓分子的煽动等等原因,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中发生了破坏工商业、破坏生产设施等过火现象。由于对地主、富农特别是富农打击过重,造成了中农的恐慌,也曾使一些中农乱宰杀牲畜,毁坏生产工具。至于地主、富农由于抗拒或报复,有意地进行破坏,那更是必然发生的现象。所有这些对生产力的直接破坏和损害,不能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51)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

  不但如此,由于土地改革运动延续的时间过长(从五四发布到1948年上半年结束,大体两年时间),运动的过程过多(经过了清算、复查、平分土地、纠“左”到最后确定地权),结果农民把许多本应用于生产的时间与精力放到参加运动上。而且由于运动始终在进行当中,地权没有确定,农民对于土地没有归属感,也不愿在已分得的土地上有较大的投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一些地方对地主、富农实际上没有区别对待,将富农的土地财产也没收了,甚至将中农“长余”的土地也拿了出来,这就不能不影响富农及中农的生产,而这两个阶层在农业生产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另外,由于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决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这样,乡村一些原来不从事或者较少从事农业生产的地主、手工业者以及少量的无业游民,也分得了同等数量的土地,他们中的有些人并没有多少农业生产的经验与能力,他们经营土地的产出自然会低于原租种地主土地的贫雇农。还应看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时,正是战争最激烈的两年,人民解放战争经历了由战略防御到战略反攻的转变,与此相伴随的是解放区承担极其繁重的战争勤务,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除被动员参军之外,还被作为支前民工直接开赴前线,这就意味着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大为减少,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所以,土改之后,农业生产短期内没有大的发展甚至还有下降,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

  六、余论

  从阶级属性上地主属于剥削阶级,是革命的对象。通过土地改革,地主赖以剥削他人的土地已被没收分配给农民,被剥夺土地的地主身份发生了变化,他们同样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逐步向劳动者转化。因此,在土改完成、地主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之后,应给予应有的公民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政策本来是明确的。1948年1月15日,毛泽东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对封建剥削要非常恨,但地主本人还是劳动力,经过改造过几年还有选举权。对地主要安置好,安置不好会出乱子,我们就不可能取得胜利。”(52)在这次会议上,任弼时更是具体提出:“地主劳动五年、富农不剥削三年即可改变成份”,“因为他们的土地财产(富农的是征收其多余财产,不是全部财产)已经平分了,又有这许多年的劳动,是可以把人加以改造的。”(53)当时,一些解放区也明文规定,地主在经过一定的年限之后改变成份。1948年2月,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发出《关于土地改革整党与民主运动的指示》,其中提出:“关于成份转化问题,地主在当地民主政权成立以前,已经转入劳动,或其他成份满一年者,或在当地民主政权成立以后,已经转入劳动或其他成份满五年者;旧富农在当地民主政权成立以前已经转变为其他成份满一年者,或在当地民主政权成立以后已经转变为其他成份满三年者,应依其转变后的情况,改变其成份。”(54)

  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44次会议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其中规定:凡地主成份,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或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份为劳动者的成份或其他成份。其不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或有任何反动行为,或有违抗人民政府法令行为者,则不在此例。老解放区的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合于上述条件满三年者,亦得以同样的方式改变其成份。不合于上述条件者,则不得改变(55)。

  1951年5月10日,中共中央致电有土改任务的各中央局,提出“在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对地主的斗争已经相当彻底的地区,领导上应该说服农民主动地向那些表示服从的地主和缓一下,以便争取多数地主参加劳动,耕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维持自己的生活。对于地主阶级中的知识分子或有其他技能,可能从事教书或其他职业者,应允许他们从事其他职业,或分配教书工作给他们。对于确实没有农业劳动力,而能作生意者,可以允许他们作生意。”“在他们从事农业劳动时,如有实际困难,亦应帮助他们解决,他们的底财,可以允许他们挖出来,投资生产,不再没收,他们以后生产所得,不论多少,均不再没收。”(56)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新区富农,一律按人民待遇。老区富农,一般应经过群众同意恢复其公民权。地主中如有劳动积极、表现进步者,或已具备改变成分条件者,经群众同意亦可恢复其公民权,并可吸收其中有代表性者参加各界代表会议,以利团结和生产。”(57)应当说,这些规定对于改造地主、富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在1957年反右派运动之前,对地主、富农的政策基本上是和缓的。1953年起,农村掀起了大规模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对于地主、富农也规定在“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成份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可以经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58)到1956年,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地主、富农被批准加入农业合作社。据有关资料统计,老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富农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50%左右,候补社员占40%左右,管制生产的占10%左右。新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富农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20%左右,候补社员占60%左右,管制生产的占20%左右(59)。

  遗憾的是,进入1960年代初,由于中苏关系的破裂,毛泽东日益注重反修防修的问题,并且认为苏联党变修国家变色,是赫鲁晓夫不重视阶级斗争造成的,因此日益强调阶级斗争的重要,并且在1962年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提出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从1963年起,又在全国城乡开展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城市的“五反”和农村的“四清”。本来,农村“四清”的重点是解决一部分干部出现特殊化和腐败的问题,但当时却认为部分干部的腐化变质是阶级斗争的反映,是地主、富农对这些干部的腐蚀拉拢造成的。1963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在强调必须高度重视阶级斗争问题时,列举了阶级斗争的,诸种表现,如“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地主、富农,总是企图复辟,伺机反攻倒算,进行阶级报复,打击贫农、下中农”;“被推翻的地主、富农分子,千方百计地腐蚀干部,篡夺领导权。有些社、队的领导权,实际上落在他们的手里。其他机关的有些环节,也有他们的代理人”等(60)。因此,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固然主要是为了解决基层干部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将地主、富农当作部分干部腐化变质在下面的根子,于是在“追根子”的过程中,使一部分地主、富农在运动中受到了冲击。有的地方还开展“民主革命补课”,补划了一些所谓“漏网的地主、富农”。不过,相对而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还是在局部进行的。进入“文化大革命”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进一步被强化,地主、富农企图“变天”被严重夸大。为了防止阶级敌人“复辟”,地主、富农成为专政即“革命”的对象,再度遭受打击与斗争,这就将阶级斗争进一步严重扩大化了。地主、富农固然曾剥削农民,但经过长时间的改造之后,他们中的大多数早已放弃了剥削,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就应该具有基本的公民权利而不应再对其加以歧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随后对社会关系进行重大调整。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规定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他们本人的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从此,地主、富农成为一个历史概念。

 注释:

  ①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页。

  ②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260页。

  ③新华社:《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人民日报》2007年9月29日。

  ④杜兴:《“周扒皮”的1947》,《先锋国家历史》2008年第15期。

  ⑤余玮:《中国四大地主的真实面目》,《中国经营报》2012年3月27日,《人民文摘》2012年第9期。

  ⑥王宏任:《地主:一个百年难尽的话题》,《书屋》2010年第8期。

  ⑦《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28页。

  ⑧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06页。

  ⑨《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1月15日),《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⑩对于刘文彩的情况,可参见笑蜀的《刘文彩真相》(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和《大地主刘文彩》(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1)参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19页。

  (12)《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7页。

  (13)《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192页。

  (14)《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51页。

  (15)《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9—200页。

  (16)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人民日报》1950年6月30日。

  (17)《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页。

  (18)《陈翰笙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1页。

  (19)《钱俊瑞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页。

  (20)薛暮桥:《旧中国农村经济》,农业出版社1980年版,第19页。

  (21)张根生:《从中南区农村情况看土地改革法》,《人民日报》1950年9月6日。

  (22)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华东区土改成果统计》(1952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业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23)《关中新区工作的检讨和当前任务——习仲勋同志在关中新区地书联席会上的总结报告》,《人民日报》1949年8月30日。

  (24)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25)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26)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27)黄道炫:《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28)对于农民为什么能参加中共领导的革命,土地集中、家庭贫困与农民革命的关系,海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土地集中、家庭贫困与农民革命之间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亦有学者认为,土地分配与革命运动没有必然联系。对此,李金铮的《农民为什么参加中共革命》(《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期)就相关学术观点作了全面的梳理。

  (29)华子扬:《生产大运动与边区人民经济生活》(1944年8月19日),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等:《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2编(农业),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47—348页。

  (30)贾拓夫:《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1945年3月15日),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等:《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2编(农业),第348页。

  (31)晋绥分局调查研究室:《农村土地及阶级变化材料》,1946年编印,第3—4页。

  (32)方草:《中共土地政策在晋察冀边区之实施》(1944年12月23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等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0—204页。

  (33)李候森:《农民大解放中——解放区农村阶级关系的变化》(1945年5月22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等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224页。

  (34)《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页。

  (35)曹荻秋:《在土地改革中拉平问题与对中富农政策的研究》(1946年8月4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等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279页。

  (36)《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78页。

  (37)《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76页。

  (38)《同英国记者斯坦因的谈话》(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184页。

  (39)《中央关于日本投降后我党任务的决定》(1945年8月11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229—230页。

  (40)《中央关于抓紧进行减租运动和生产运动的指示》(1945年11月27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第438页。

  (41)《减租减息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解放日报》1946年3月26日。

  (42)《努力发动解放区群众》,《解放日报》1946年1月9日。

  (43)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五——土地问题》,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4页。

  (44)《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7页。

  (45)薄一波:《七十年的奋斗与思考》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403—404页。

  (46)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五四指示发出不久,中共中央于这年6月1日作出“全国内战不可避免”的判断,但真的到了“大战在即”的时刻,在要不要利用激烈的土改方式来动员农民问题上,却变得犹豫起来。原因在于,其一,毛泽东相信中共尚未做好全面战争的准备,故一方面坚持寸土必争、寸步不让,另一方面却不希望马上开战;其二,毛泽东从战争需要和新区巩固的重要性出发,认为解决土地问题至关重要,但由于他此时的基本思想还是和,而非想战,故深知维护统一战线和联合中间势力的重要性,因而中共中央一度提出发行土地公债,有代价地征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这种温和的土改方案,并且在陕甘宁边区试行了和平赎买土地。见杨奎松:《中共也曾试过“和平土改”——有关战后中共和平土改的尝试与可能问题》,《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又见杨奎松:《读史求实——中国现代史读史札记》,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61页。

  (47)《兴国调查》(1930年10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7、221页。

  (48)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49)王奇生:《战时国民党党员与基层党组织》,《抗日战争研究》2003年第4期。

  (50)沈葵:《近代中国乡绅阶层及其社会地位》,《光明日报》2001年11月13日。

  (51)郭德宏:《土地改革史若干问题论纲》,《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3期。

  (52)《毛泽东文集》第5卷,第23—24页。

  (53)任弼时:《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1948年3月28日。

  (54)《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关于土地改革整党与民主运动的指示》,《人民日报》1948年2月29日。

  (55)《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人民日报》1950年8月21日。

  (56)《中央关于土改后地主分子参加劳动问题的指示》(1951年5月10日),《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326页。

  (57)《华北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保护过去土改成果的指示》(1950年6月24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等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42页。

  (58)《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人民日报》1955年11月11日。

  (59)参见冯建辉:《党对地主、富农及其子女政策的变迁》,《炎黄春秋》2000年第12期。

  (6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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