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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毅:造反派和“三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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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0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宋永毅:造反派和“三种人”
一个函待深入研究的历史课题

今年已经是文革发动四十周年了,但是某些历史的真相却不是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水落石出,相反是越来越云山雾罩,扑朔迷离,甚至在人们的记忆中面目全非。文革中的造反派问题就是此类中的一例。
造反派已经被妖魔化

在今天大多数中国人的集体记忆中,恐怕“造反派”已经成了文革罪孽的两个最重要的集体记忆之一:上层是“四人帮”,下层则是“造反派”。在某种程度上,造反派成了诬陷、阴谋和暴力的抽象代名词,承担着文革中所有罪恶的大半责任—因为在人们的记忆中,即便是林彪、“四人帮”的罪恶,最终也是通过他们的造反派“爪牙们”去具体执行的。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类错误的历史记忆并不是发生在没有经历过文革的年轻一代的脑中,相反却大多是在文革的亲历者身上;而这些亲历者们,又大多是文革后话语权的主要掌握者,例如中共老干部、社会名流、教授学者乃至今天的文革研究者。他们的回忆录,控诉书乃至研究文章都不约而同地助长了这一错误记忆的广为流传。

这一集体记忆的“失忆”,首先表现为记忆内容的时空倒错。一般而论,造反派萌生于和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作斗争的1966年8-9月,形成和壮大于毛泽东公开号召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后的1966年10-12月。其主要特点,是一个反对本单位、本地区的党政当权派的激进的群众组织。因为毛泽东的支持和利用,在1967年1月以后它迅速全国发展,乃至人人“咸宜维新”,打出造反的旗号。但是1968年8月以后,造反派作为一个群众运动的派别已经被毛泽东及其追随者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后抛弃,以后长期处于受整的地位。但是不少人的回忆中,竟然把造反派诞生前的“受迫害”的账也算到了“造反派”的头上。最典型的例子有:1966年6-7月间,刘少奇、邓小平为了抢滩文革的主导权,以“中央”的名义转发过多达7-8个指导运动的文件,如《关于东北地区文化大革命运动情况的报告》,《中央转发西北局<关于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意见和部署>》和《中共中央批转河南省委关于郑州大学党委书记王培育镇压学生革命运动的经过和处理情况的报告》等等。在这些档中,刘邓不仅提出了在大学生和高中生中抓1%“右派学生”的指标,还在全国范围内抛出一大批中央和省市级主要在文化宣传部门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头面人物”。例如,在中央一级,有中宣部副部长周扬、文化部副部长林默涵、文化部副部长兼文联副主席夏衍等等当时文化界的主要领导。仅在中南地区,被他们以中央的名义点名批判的就有广东省作协副主席、《羊城晚报》副总编辑秦牧、中山医院党委书记兼院长柯麟、副书记兼副院长刘志明、武汉大学校长李达、副校长何定华、前党委书记朱劭天、武汉市文化局党委书记程云、文联副主席武克仁、湖南省文联副主席康濯、河南省郑州大学党委书记王培育、副校长、省社联主席郭晓棠、广西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陆地,等等。可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受害者今天的回忆录中,读者竟然可以读到他们受到的是“造反派”的迫害。而客观的历史真相是:那时“造反派”还没有出世。迫害他们的,恰恰是从中央到地方中共各级组织和他们操纵的“革命群众”。再如,1966年夏天从北京到全国的“红色恐怖”,主要是以中共高干子弟为代表的中学“老红卫兵”和各地保守派红卫兵的所作所为,但是不少研究文章里竟一概称之为“造反派”的罪行。

这一扭曲了的集体记忆,还表现为对记忆物件内延的无限扩大。具体而言,“造反派”成了一个集恶势力之大成的记忆公约数,文革中林林总总的害人者,从文革初期的党委、工作组以及他们操纵的“革命群众”;“红八月”里的老红卫兵;1967年“一月风暴”中进入革命委员会的干部、军队和群众的代表,1968年建立的工宣队和军宣队;此后在“清理阶级队伍”和“一打三反”中制造冤错假案的专案组,甚至林彪军人集团和“四人帮”集团的成员,都毫无例外地归入“造反派”的阵营。其结果是文革中错综复杂的政治迫害现象被简单化了,迫害的主要制造者--中共的集权制度和国家机器的罪责被轻描淡写了,而文革中群众运动的一翼—造反派却被妖魔化了。在文革后许多社会名流的回忆和控诉中,甚至巴金老人的回忆录里,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混淆迫害者的现象。1966年7月初,巴金刚在杭州作为参加了亚非作家紧急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副团长返回上海,立刻被当时的上海市委指示作协指令他“参加运动”,随即立刻被他们组织的“革命群众”大字报打入了“牛棚”。以后巴金老人便长住“牛棚”十年,历经了“革命群众”—造反派—专案组—工宣队--“四人帮”集团成员几十次的的大会批斗。然而,在他晚年有名的《随想录》中,对形形式式的迫害者们用的也常常只是一个简单的“造反派”的符号。

提出上述集体失忆现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为造反派“平反”的政治诉求。更不是要掩盖文革中造反派组织及其个人确实参与了的任何错误和罪恶。而是表明我们今天严肃的历史研究的态度:对造反派和文革中的任何历史派别和现象,既不能美化,也不能丑化,更不应当简单地妖魔化。历史,尤其是文革这样风云际会、瞬间变幻的历史事件是极其复杂的。而澄清历史真相,纠正流行的记忆偏执却正是我们任何一个严肃的历史研究者的责任。

集体失忆的主要原因来自中共的误导

追溯上述错乱的集体记忆,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其一是一些在1966年运动初期就被打倒的社会名流,因为长期身处“牛棚”,对“桃花源”外的群众运动已经分不清什么“造反派”,“保守派”和“专案组”。因为文革结束后的主流媒体上对“造反派”的一片讨伐之声,自然也就把整他的“革命群众”和“专案人员”也当作了”造反派”。巴金和不少文革前的高级知识份子在他们晚年回忆录中的混淆,大概都属于这一类的错误。其二是一些中共老干部和社会名流,虽然心知肚明整他们的其实是毛泽东或刘少奇为代表的“党中央”,但又无法向最终又带给了他们荣华富贵的“党”发作,心中又对文革中批判过他们的群众有气。便就自然地紧跟党已经定下的官方口径,把所有的罪责全部推在犯上作乱的“造反派”头上。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文革后官方舆论误导的结果。1976年10月以后的中共,尤其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重新执政的中共老官僚集团,既不想否定文革实际上最大的罪魁祸首毛泽东,又不想承认造成文革的制度性的原因(比如承认他们都曾经发动文革的支持者)--其逻辑结果就必然要积极寻找替罪羊。在中共上层,当然是林彪和“四人帮”;在社会下层,就是“造反派”。这里仅举一例便可以借一斑而观全豹:如果你检索一下自1976年10月到1983年的《人民日报》,便会发现竟有260篇把“造反派”作为文革最大的罪孽来批判的社论和理论文章。至于把“造反”作为一个罪恶的公共贬义词的文章,共有1229篇之多!换句话说,在中共的中央党报上,每天便至少有一篇丑化造反派的文章,更遑论数以千计的地方性的官方报刊、电视电影里对造反派描述的简单化和脸谱化了。

论及官方对造反派问题的蓄意误导,就不能不提及在1976年年底后全国范围内的“揭、批、查”“四人帮”帮派人物的运动,和1980年到1982年中共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期间,审判了百余名在全国范围内较为著名的造反派领袖的事件(如果连同地方的审判,恐怕至少有数万人之多)。毋庸违言,这些人中确实有一部分积极参与了“四人帮”的帮派活动的,如上海的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也确有一些是触犯了刑律的坏人。但是,邓小平、陈云为代表的中共老官僚集团侧重要清算的却主要是他们在文革初期的“造反行为”,乃至明眼人一瞥间便可以洞悉这些中共老官僚的公报私仇的阴暗心态。例如,被判重刑的不少人只是学生造反派的领袖,例如北京的“五大红卫兵领袖”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和谭厚兰。其中除谭厚兰因癌症后期而没有起诉外,其余四人一律被判15至17年不等的重刑。毫无疑问,这些“领袖们”在文革中都犯有极大的错误、有的甚至是罪行。但对比判他们的重刑和起诉他们的罪名,却令人啼笑皆非。例如,在对他们的“起诉书”和“判决书”里,人们都可以读到他们在文革初期(1966-1967年)“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罪责。而一个简单的历史常识却是:在文革初期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只有“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在号召“造反”。而无论是邓小平还是陈云,都是这个党中央的一员,都是对发动文革的纲领性的档《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投了赞成票的!另外,1979年中国便有了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新的《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自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毫无疑问,造反在文革初期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完全无罪可定。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刑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追诉的“时效性”。在中共1982年起诉他们1966-1967年的造反行为时,时间已经过去了13-14年,其实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追诉的“时效性”。而这些学生造反派领袖其实从1968年起便被毛抛弃,自当年的“清理阶级队伍”到1971年的“清查五一六”运动中,长期处于被监禁状态。他们根本没有也无法和70年代中后期才形成的“四人帮”的活动有什么关联。

邓小平等人对他们的定罪还带有很大的私人挟嫌报复的阴暗心理。例如,在对聂元梓的起诉和定罪中特别突出了她对当时的北大学生,邓小平儿子邓朴方和女儿邓楠的迫害。事实上,聂并没有参与任何直接的迫害活动,只是在1967年1月全国第一个写大字报要打到邓小平的人。而邓的儿子邓朴方在文革初期,也还是一个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他曾经策划过在北大的高干子女中组织类似“红卫兵”的秘密组织“贫协”,鼓吹“高干子女掌权”论,也担任过系里的文革委员。他的被抓和在自杀中摔坏了腿其实和下面的派性斗争有很大关联。邓小平无法找到和追究和他儿子自杀的直接有关者的刑事责任(因为是自杀而不是他杀),便把所有的罪责都推倒了其实与此事无关的,但公开写过大字报要打到他的聂元梓的身上。可见他个人的挟嫌报复的阴暗心理和作为一个政治家气量的狭窄。

更为严重的是,自1976年开始的在各省市大抓“四人帮”黑干将、黑爪牙的“揭、批、查”运动,在不少两派斗争本来就严重存在的省市迅速地演变为一场专门针对造反派的新的“清理阶级队伍”。成千上万的参加过造反的群众又一次被斗被关、致伤致残。这便使得这一政治运动失去其合法性,而又一次坠入“翻烙饼”式的派性的泥潭。1982年7月4日,湖北工人造反派领袖胡厚民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说:“我认为,既然文化大革命全错了,那就不是你是我非。更不能一派的受害者得到了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得到了各种优厚的照顾;而另一派的受害者至尽不仅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仍然背着各种罪名(包括其子女及亲友仍然遭到歧视和排斥)……不是说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吗?我想在这里也应该是平等的。造反派这边伤害了那边的问题,我愿承担一切责任,那么百万雄师那边伤害了这边的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接着,他又提出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省委大抓牛鬼蛇神,1967年武汉军区搞所谓的“镇反”一夜抓成千上万的群众,1968年军人政权搞的清理阶级队伍和1969年在武汉镇压所谓的516集团和“北决杨分子”,以及1976年底以来的“揭、批、查”运动的责任追究。因为所有这些运动都造成成千上百人被斗被关、致伤致残。仅仅因为不是湖北的造反派搞的,都不予任何法律追究。胡厚民在法庭上最后说:“如果上述情况属实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实就该给上述人员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以上问题如果真正得到了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瞑目。如果得不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不瞑目。”无论从今天法律公正的角度,还是当年中国已经制定了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看,胡厚民的辩护都非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尽管胡在湖北造反派领袖中只是第四、第五号人物,但是结果却以他“认罪态度恶劣”而重判了二十年徒刑,最后惨死在狱中。值得一提的还有:当时领导和主持整个审判工作的省委第二书记、省长韩宁夫正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湖北省委大抓牛鬼蛇神的第一线领导,又是在一月夺权中被胡厚民等造反派的批斗物件,此案的个人恩恩怨怨,便尽在不言之中了……

“清查三种人”运动不具有合法性和公信力

如果说1982年对造反派领袖的审判还只是针对百余名著名人物,而且经过了一定的--虽然很不像样的--法庭程式,那么中共在1983-1989年间发动的“清查三种人”的运动,就把一场新的“清理阶级队伍”非法地推向了全国。本来中国八十年代初的政治局面已一派大有希望的改革景象。但是邓小平为代表中共老官僚集团先是发动了“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运动,后又自由地联想到文革中的造反派会从当年搞极“左”跳到另一个极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起劲得很。对这些人,只要我们稍一疏忽,他们就会爬上来。等到将来土壤、气候对他们有利,他们就会会兴风作浪,乘机上台。所以对这些人的能量,对这些人对于我们党的危险性、危害性,千万不不能低估。(《邓小平同志关于如何划分和清理“三种人”的谈话》,1983年11月16日)为此,中共中央在1982年12月30日和1984年7月31日连续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清理领导班子中“三种人”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关于清理“三种人”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什么是“三种人”呢?按这两个档的解释,是“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一开始,这一运动还只是中共党内整党运动的一部分,但是很快就发展成了一个波及全国全民的政治运动。对全国高校参加过造反的学生,中共还特别“青睐”,于1983年4月23日向全国颁发了一个《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重要头头记录在案工作的意见》。文件中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和有严重问题的人,应由原所在院校认真负责地将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通知这些人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凡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在校学生中选拔领导干部和选派出国人员,用人单位都必须主动与这些同志原所在院校联系,取得他们在校期间的表现材料。高等院校党组织应积极协助”。换句话说,这些被“黑材料”记录在案的年轻人成了隐性的“黑五类”,起码丧失了“被选拔”和“出国”两项重要的公民权。

如同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在一个国家已经有了正式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一个党以它自己党规党法不通过任何国家法律程式,而只是政治运动来刑罚陈千上万非党群众,剥夺他们的公民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从中共档定义的“三种人”来看,除了“打砸抢分子”尚可能依法追究实实在在的刑事责任外,所谓“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和“帮派思想严重”都没有触犯刑律:前者不符合起码的历史常识;后者以思想定罪,必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即便对“打砸抢分子”的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这里也有一个追诉的法律“时效性”的界限。

除了合法性之外,“清查三种人”的运动还缺乏公平性和公信力。如果是清查“打砸抢分子”,那么无论他们在文革中属于哪一个派别,无论他们的现在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如何,都应当一视同仁地清查处罚,“王子犯法何庶民同罪”。而实际上,中共老官僚集团发动的这一运动,只是针对曾经造过他们反的造反派群众而来。在1966年北京的“红色恐怖”中,由高干子女组成的“首都红卫兵西城纠察队”(西纠)可谓无恶不作,血债累累。在“清查三种人”运动中北京不少市民上诉中共中央,要求清查已经入党并任要职的孔丹等人。不料陈云立刻在上诉书上批示:孔丹等人是我们自己的子弟,是我们将来可靠的接班人,他们不应当是清查对象(大意)。由此,这批高干子弟便一直被包庇了下来。即便在发动这场运动的讲话里,邓小平也公开指出:“老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不能叫‘三种人’。那个时候,不说违心的话行吗?有些事明明自己不赞成,不违心地去做行吗?不能把那时在特殊情况下说过一些违心的话,做过一些违心的事的,也说成是‘三种人’。”(《邓小平同志关于如何划分和清理“三种人”的谈话》,同上)--换句话说:即便中共的老干部在文革中紧跟毛泽东、迫害无辜,指挥逼供信,操纵武斗,打人致伤致残,都没有关系,只要用轻轻一句“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便一点事也没有了—用这样的截然不同的两套标准来清查“打砸抢”,会有公正的结果吗?广西省委第一书记韦国清便是典型的例子。韦在文革中直接指挥军队和他操纵的保守派组织“联指”屠杀了近二十万群众。既有反对他的造反派“四二二”,又有从不卷入两派斗争的“黑五类”。文革后数十万群众和受害者家属上书中央,要求清查这一广西最大的“三种人”。但是因为韦国清和邓小平私交甚笃,非但被包庇下来,还一路官至政治局委员和人大副委员长。内蒙古原革委会主任、北京军区副司令滕海清是另一个例子。滕海清是一手制造“内人党”罪魁祸首之一。仅据中共自己的档承认:在他的直接指挥下,这一臭名昭著的大冤案在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中共打死16,222人,致残87,188人。但因为滕海清是在军内很有人脉的“老干部”,晚年照样在他的大军区副司令级别上颐养天年。相反,内蒙古师院学生造反派东方红纵队的头头之一的高树华,在当时仅是内蒙古革委会常委,更曾经对这一冤案公开提出过异议。但却在“揭、批、查”和“清查三种人”的运动中被逮捕入狱四年,作为滕海清等老干部罪行的替罪羊。结果在查了四年都无法查出他任何“打砸抢”问题的情况下,才于1983年7月5日被迫以“不予起诉”的名义释放。比较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清查”标准,这场运动有什么法律公正可言?

如上所述,造反派问题无论在文革研究中还是在中共社会的现实里,都成了一个函待澄清的历史真相和急需深入研究的历史课题。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及其错综复杂的历史事件,造反运动卷入了数以千万计的民众,决不是用非黑即白的中共的“阶级分析”的套路可以说得清楚的。

(本文是作者为刘国凯先生即将出版的专著《人民的文革》所作的序的一部分)

——原载《动向》杂志2006年2月号(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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