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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革筹”制造的“上石农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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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08: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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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革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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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宁明县上石
大队农民组织的“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县上石地分部”(简称“上石农总”),被当时的广西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广西军区认定为反动组织,调动军队进行围剿,发布了《“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上石地区分部”反革命罪行的公告》。参加这个组织的群众受牵连遭到杀害或迫害致死的一百一十一人,被判死刑的四人,无期和有期徒刑的三十人。大批的群众和被害者的家属都受到株连,是广西“文革"中死人,之多,牵涉面广的大冤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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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八年七月,宁明县夏石公社上石大队(现在夏石,上石已划归凭祥市)在凭祥农业中学读书的两名学生吴彪、刘恩海和社员黄日高等人组织了一个所谓“八·二一火种战斗队”。九月经该大队农民赵必兰积极活动,又动员了一些农民参加,经过协商,同意把名称改为“上石农民革命造反司令部",并推选赵必兰为队长,上石街农民陆毅、严金强为副队长。九月下旬,经过该县亭亮公社“四·二二”观点的群众黄甫光介绍,赵必兰、黄甫光二人到南宁找到“广西四·二二”指挥部常委刘锡荣联系(刘锡荣系南宁市上尧大队民办教师),要求刘派人到上石协助指导工作。于是刘锡荣即和“四·二二”成员,广西农学院学生余克昌、吴树德一起随同赵必兰到上石,经过他们一段时间的宣传活动,  “上石农总”很快发展到周围三个大队五百多人。经刘锡荣与赵必兰、陆毅、赵魁堂(农民,曾任过国民党时期上石街街长)等人商量,于十月宣布将原来的“上石农民革命造反司令部"改名为“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上石地区分部”。并按照“广西四·二二"指挥部的组织机构,推选出领导成员十二人(亦有说十六人)。赵必兰任总指挥,农民岑立舒、赵必福任副总指挥;农民陆毅因任过生产队干部,被推选为政委;农民农仕祥任作战部长,农民刘深海任作战部副部长兼武装连连长;作战部参谋由农民农浩泽担任。
“上石农总”在“广西四·二二”总指挥部的支持下,进行了大量的派性活动,一九六七年十月,该组织刚成立不久,就组织了几百名群众围攻批斗在哨平大队搞征兵工作的所谓资产阶级当权派(原夏石公社党委书记郑旭春);十一月上句郑旭春到上石主持召开上石片各大队党支部书记会议,又遭到了“上石农总”的围攻和殴打;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石农总"受南宁两派组织抢夺民兵和解放军枪支、弹药的影响,也抢夺了上石、马洞、练江、油隘、板旺、哨平等六个大队民兵的步枪六十四支,子弹二千四百发;四月五日傍晚,  “上石农总”大队长谢仁又组织二十多人,在上石公路上劫持广西区供销社卡车一辆,强令司机拉人去馗塘大队,抢夺该大队民兵的机枪一挺,同时还抢劫了持不同观点的农民农振本家现金二百四十五元,手表一块,上衣十二件,还把原驮龙公社党委副书记卢家耀,押到上石关了十多天;四月八日, “上石农总”组织群众到油隘派出所找在那里工作的县人武部参谋陈万春和原夏石公社党委副书记巫德仁,要求他们放出被陈万春等人率领民兵抓来扣押的“上石农总”成员,油隘屯农民苏广才,陈万春等人不同意把苏广才交出,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导致了“上石农总”的群众冲进岫隘派出所内,想抢出苏广才,由于找不到人,群众就顺手抢走了派出所的一些公私财物和文件,还开枪打伤了在那里执勤的一名解放军副班长和民兵何文德。
其实在四月八日, “上石农总"人员到来之前,陈万春就派人将苏广才用布塞住嘴巴押到了马福山(地名)收藏,并在四月九日上午七时左右,由陈万春授意油隘屯生产队长黄培荣和民兵陆瑞强、黄必安、农奇珍押苏广才到山下杀害。
由于县人武部领导对陈万春等人主谋策划的杀人事件视而不见,致使陈万春等人以后又继续策划杀害了十一人。而对“上石农总"错误的派性活动,则被视为“反革命"活动,以致后来将它打成反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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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掌握“上石农总”的所谓“反动”材料,四月上旬,县人武部副部长阁风奎布置夏石公社、人武部长李荣华搜集“上石农总"的材料。李荣华通过上石大队党支书劳振成和女青年陆美花弄到了“上石农总”的所谓“反革命"罪证后,立即向阎凤奎作了汇报,并由县人武部政工干事马明才(现任马山县人武部长)按阎凤奎的意图写成报告,交由阎凤奎以县人武部的名义上报南宁军分区和广西军区。广西军区根据宁明县人武部的报告,于四月九日,由军区司令员欧致富签发了一份电报,将“上石农总”这一所谓“反动”组织的情况报告了广州军区。四月十六日又由广西驻军负责人魏佑铸和广西军区司令员欧致富签发了一份《关于“上石农总分部”调查报告》,以当时的广西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广西军区的名义于四月十九日电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并广州军区《报告》。认定“上石农总”为反动组织,要求同意派军队进行围剿。当时广西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广西军区给中央的报告和后来发布的《关于“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上石地区分部”反革命罪行的公告》给“上石农总”捏造罗列“罪状”:
(1)诬陷“上石农总"的组织成员政治严重不纯,是在所谓一小撮死不悔改的走资派、叛徒、特务的策划下,在“广西四·二二农总”中的坏头头、反革命分子刘锡荣的直接指挥下,网罗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于一九六七年成立,共有二百四十多人。经常参加活动的一百四十三人中,有地富反坏分子三十九人,敌伪的军政宪警人员四人,参加过反革命集团的二十四人,劳改释放犯十一人,坚持反动立场的反革命家属十二人,流氓三人,四清下台干部二人。
(2)“上石农总”的负责人是一小撮在农村代表国民党反动派利益,代表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和地富反坏右利益的国民党的残渣余孽,他们时刻妄想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恢复国民党的统治。他们中的一些人,早在一九五九年以来,就参加了反革命组织‘青年党’和‘左江游击队’。疯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犯下了滔天罪行”。
(3)  “是一小撮阶级敌人,他们以十倍的疯狂,百倍的仇恨,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他们威逼群众,不准挂毛主席像,不准读毛主席的书,不准读毛主席语录……,恶毒攻击咒骂伟大领袖毛主席"。
(4)  “大造反革命舆论,大搞反革命复辟活动,他们大肆鼓吹‘四大自由’、 ‘三自一包’的黑货,提出‘分田到户,自种自收,开荒自由,买卖自由’和‘先留口粮,后交公粮,不卖余粮’等反革命口号。在这一小撮阶级敌人半年多的盘踞控制下,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农业严重减产”。
(5)  “猖狂地反对人民解放军,反对新生的‘革命委员会’;他们拦劫军车、围攻、殴打、伏击人民解放军,抢夺人民解放军和民兵的武器弹药,攻打人民解放军的边防哨所;污蔑革命委员会是‘派委会’,狂叫要武装推翻”。
四月中旬,县人武部副部长阎凤奎召开了部分公社人武部长会议,策划和组织武装围剿“上石农总”,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夏石公社人武部长李荣华、寨安公社人武部长韦家熙、明江公社人武部长陆英海、宁明华侨农场人武部长杨治国等。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四日,阎凤奎亲自指挥,调动夏石、寨安、明江、驮龙等四个公社和宁明华侨农场的民兵一千多人,分三路包围“上石农总”,发动了第一次围剿。二十三日,夏石公社李荣华带领、民兵万国权、全旺古、伦日辉等十三人先到哨平分场(即现在的大青山林业实验局哨平分场)接应民兵,然后从马洞大队方向包围“上石农总”,夏石公社革委会主任郑翘春和人武部干事许建富率领民兵占领马洞大队北面山头;驮龙、明江两公社的民兵和华侨农场的民兵分别由驮龙公社副书记、明江公社人武部长陆英海率领,占领上石街正面的山头;寨安公社的民兵由干部兰宏、武装干事潘作荣带队占领白骨山,形成四面包围步步围营的攻势。在围剿中,驮龙公社民兵冲进上石街内,抓获了一名从玉林地区到上石做生意的青年,被馗塘大队民兵枪杀,寨安公社民兵在白骨山抓获了板旺大队那怀屯农民、  “上石农总”参谋陆华松,押到马洞大队板马屯,被板墩大队民兵枪杀。这次围剿由于事先没有得到广西军区同意,因此,县人武部于二十四日下令将民兵撤离阵地。
四月三十日,广西军区根据广州军区的指示精神,调动军队对“上石农总”开始进行武装围剿。这日上午夏石公社人武部长李荣华被召到宁明县人武部,县人武部副部长阎凤奎告诉李荣华说,中央已批准定“上石农总"为反动组织,要李荣华回去组织民兵配合部队行动,并要李于当晚带领一个民兵班到宁明机场接应部队。三十日晚,由广西军区副处长施鸿相、南宁军分区副司令员贾焕雨、宁明县人武部政委许鹏、副部长阎凤奎、夏石公社革委主任郑旭春等人组成围剿指挥部。调动崇左驻军六五0部队一个连,宁明驻军六八八一部队一个连,宁明机场驻军二个连,驻凭祥边防部队四个连,计八个正规军连队和夏石公社民兵。在广西军区施鸿相、贾焕雨的亲自指挥下,四月三十日,各部队分别从驻地出发,于五月一日四时前按原计划连夜赶到各点形成了包围圈,尔后逐步压缩逼近各村庄,控制各高地,封锁要道,进行包围搜索。五月一日上午,在没有抵抗的情况下,部队一枪未放就拿下了“上石农总”。缴获了轻机枪一挺、步枪二十七支、手枪二支、手榴弹七枚、各种子弹二百八十四发。先后逮捕了“上石农总”大小头目六十二人,全部押解到上石粮所旧粮库(站)里。施鸿相、贾焕雨、许鹏等组成所谓“上石农总”反动组织破案指挥所,将抓获的俘虏交县公检法军管会由公安局副局长莫树田、秘书黄显辉、干部庞玉田、黄俊等四人审讯和整理围剿破获“上石农总”的所谓“反动组织”的材料上报。
在第二次围剿“上石农总”的同时,为了防止 “上石农总”成员向越南逃跑,阎凤奎派县人武部参谋陈万春带领县中队四名战士和夏石公社原党委副书记巫德仁到油隘、板旺两个边境大队去组织防守。陈万春等人到达以后,于五月一日上午,在卜果造林站要民兵纠察队副队长凌林镇派人去板旺大队抓“上石农总板旺分团”的几个负责人,他说:  “接上级通知,现在要抓几个坏头头,如果不抓,他们就跑到越南去”。于是凌林镇除派民兵黄炳汉、农泽田、农志民等人到板斗屯抓何国华(板旺分团团长)和“农总”成员赵德春外,还亲自带领民兵蒙卫宣、农美儒、农必强、凌日均、凌瑞生等十人到弄怀屯抓黄浩芬(板旺分团副团长),到上谷祖屯抓农业经(分团参谋长)。他们把人抓到后,全部解到卜果造林站关押。五月二日晚上,陈万春、巫德仁又布置凌林镇说:  “明天在卜果屯召开板旺大队全体社员会议,批斗何国华、黄浩芬、农业经、赵德春,如果有四类分子不老实守法的,也抓来一起陪斗”。他们研究了抓人的名单后,陈万春要凌林镇主持会议,由黄振华作讲话(纠察队长),黄说不知道怎样讲,陈万春又叫巫德仁写好发言稿给他。发言稿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纠察队如何保卫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坏人和“上石农总”是“反动组织”等。五月三日早饭后,蒙卫宣带领民兵农美儒、凌瑞先、何国富、黄炳汉、李焕珠分别到到板标、那门屯抓所谓坏分子黄尚宏、现管反革命分子黄鸿和农善良,他们各自把人抓到后直押送到卜果屯会场。当日中午,陈万春、巫德仁率领纠察队员把抓来的何国华、黄浩芬等人押到会场后,陈万春即布置纠察队班长马耀珠到离会场十五米左右的交叉路口处(即现在去伏波造林站和板旺屯交叉路口),叫该班做枪杀何国华等七人的射手。马耀珠说本班的青年人多,提出由板旺第三班作射手较好。陈万春采纳了马耀珠的意见后,便安排马耀珠班在会场外面放哨。批斗大会一开始,凌林镇首先叫北山驻军副指导员韦××讲话,韦主要表示部队坚决支持群众的行动。接着就由黄振华按照巫德仁写的稿子讲话。黄的讲话结束之后,受陈万春布置的群众立即上去对何国华、黄浩芬、农业经、赵德春、黄鸿、黄尚宏、农善良进行拳打脚踢枪管桶打等。  “批斗"把何国华等七人被打得头破血流,九死一生之后,黄振华又按照巫德仁的事先策划,有意的向群众发问“对这些人如何处理?”下面随即有人回答:  “杀!”于是,陈万春马上说:  “拉出去!”凌林镇立即叫第三班的纠察队员何国富、农必能、凌瑞光、农美儒、凌日均、蒙卫宣、黄国培等人上来和黄振华一起将何国华、黄浩芬、农善良、赵德春、农业经、黄鸿、黄尚.宏等七人押到会场东侧一百米远的荒坡上开枪杀害。
五月四日上午,  “上石农总”秦忠芬、黄日东等四名“俘虏”由两名解放军押往沟边担水,被民兵廖日强、黄必能发现后,当场开枪打死了三人,打伤一人。
“上石农总”被打下不久,五月四日,当时的广西区革筹小组和广西军区主要负责人韦国清签发了《关于解决上石“农总分部”问题的进展情况报告》,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并广州军区。《报告》除将围剿进展作了汇报外,还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1)“抽调地方干部和部队共同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上石地区,组织学习班,抓革命促生产” ;(2)  “发动部队干部、战士深入到贫下中农家去,谈心做工作”; (3)  “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已抓人员的审讯,从中查明在逃的主要头头及武器的下落”;  (4)  “继续封锁外围及边境,严格盘查行人,严防漏网的首要分子越境外逃”;  (5)  “建议,除留一师一团二营一个连继续工作外,其他部队均归建(归原单位和驻地)。但部队,实际到五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才分别行动,撤离上石地区返回营地。
根据广西区“革筹”小组和广西军区的意见,宁明县革委于五月二日派县革委副主任蔡建平(原县委副书记)和革委常委李盛南(原县经委副主任)率领二十九名所谓“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上石地区。“宣传"队到后,由许鹏直接指挥,他们在上石、马洞、练江三个大队,对参加“上石农总”的所谓反动成员开展所谓大批判,大揭发,在批判斗争中被民兵枪杀一十一人,打死二人,被迫害自杀六人。通过所谓批判揭发后,宣传队拟写了《“上石农总”十大罪状》。他们强加给“上石农总”的所谓“罪状”是:  (1)  “恶毒攻击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  (2)  “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誓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血战到底”;  (3)  “反对新生的政权——革命委员会”,  (4)  “矛头始终对准广大贫下中农和基层革命干部”;(5)  “破坏中越友谊关系";(6)  “抢夺民兵武器,拦路抢劫,强奸妇女,放火烧山,无所不为”;  (7)、“宣扬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复辟封建迷信”;(8)“鼓吹四大自由,破坏集体经济,复辟资本主义”;(9)“推行反革命经济主义黑货”;(10)“破坏学校复课闹革命”。五月二十二日,县革委将十大所谓“罪状”批发到全县各单位批判。接着“宣传队”又拟写了一份所谓《中国赫鲁晓夫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罪证——上石大队资本主义复辟的十大表现必须批判》。他们给“上石农总”捏造的所谓“十大表现”是:(1)“破坏集体经济,复辟资本主义”;(2)“放弃集体搞私人(注:原文如此。应是干私活),走回头路”;(3)“走资本主义道路,搞付业单干”;(4)“弃农经商,投机倒把”;(5)“恢复赌博,恢复旧世界”;(6)“恢复旧秩序,奸淫虏掠在上石重演”;(7)“雇工剥削开当铺,放高利贷,恢复具吃人的社会”;(9)“恢复封建迷信的买卖婚姻制度”;(10)“两极分化,倾家荡产”。五月二十八日,县革委以一九六八年第二十九号文将这“十大表现”依赖性到各公社、大队、农林场、各中小学校和县直各机关单位。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对“上石农总”的大批判。五月三十日,县革委主任许鹏又在县“革委”召开的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叫嚷,对所谓“阶级敌人”,“要充分发动群众,彻底查清,坚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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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十五日,许鹏主持召开县革委常委会议,研究给被抓获的“上石农总”成员办理逮捕和判刑手续。会议同意军管会上报中央审批,枪毙赵魁堂、农浩泽、刘深海、岑立舒、陆毅等五人;判处赵必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72年赵死于监狱);判处赵必绿、岑振烈二人无期徒刑。七月八日至九日,县革委再次开会研究审判“上石农总”案,判处周尚余死刑;判处李南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陆崇勋、农仕球、曾令龙、蔡致荣无期徒刑(农仕球死于劳改农场),判处吴子高、杨立和、农富川、梁惠丰各有期徒刑二十年(吴子高死于劳改农场);判处钟志孙、甘树能(甘死于劳改农场)、唐仕强、谢仁、农子功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黄彪、钟建国各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全刚权、冯权贤、农加秋有期徒刑各五年;判处秦文荣十二年;判处李中兴、刘树堂、刘树南、黄目光、农建国、陆景斌、甘巨贤、庞国强、刘子功、黄安息、农耀宏、周桂兴等十二人交生产队管制劳动三年,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县革委对上述人员判处的各种徒刑逐级上报后,当时的地区革委和广西区革筹均有改动。但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则一直没有批复。
八月九日,当时的广西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广西军区联合发布《关于“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上石地区分部"反革命罪行的公告》,发至广西全区各地张贴。 《公告》除列举了“上石农总”的所谓“罪行”外,还把赵魁堂、赵必兰、赵必福、赵必禄、陆毅、刘深海、农浩泽、岑立舒、刘锡荣等九人带着刑具和挂着“反革命分子"牌子的照片印在上面,在照片下分别列举了各人的所谓“罪恶”史。《公告》说:“农总上石分部虽然被我们摧垮了,但他们的黑后台还没有全部揪出来",因此,《公告》号召,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所谓“革命的大批判,开展‘三查’运动,认真清理阶级队伍,向阶级敌人发动猛烈进攻,稳、准、狠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全面落实中央《‘七·三’布告》、  《‘七·二四’布告》”。驻上石地区的县“宣传队”根据县革委的布置和广西区革筹小组、广西军区的《公告》要求,在上石地区向所谓阶级敌人发动了“猛烈进攻”,又先后有四十二人被打死,另有二十八人因不堪忍受残酷的批斗拷打而自杀,有八人失踪。但是,这一案件并没有因此而了结,至一九七五年底,在开始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时,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以革保刑复字(68)第43号文,批复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批复说:  “你院报核宁明县‘上石农总’反动组织一案,经自治区党委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批准,判处罪犯赵魁堂、赵必福、陆毅、刘深海等四名死刑,立即执行;判处罪犯农浩泽、岑立舒二名无期徒刑;判处罪犯岑振烈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罪犯周尚余、赵必绿二名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赵魁堂、赵必福、陆毅、刘深海四名罪犯执行后,将执行情况上报我院”。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七六年元月二十五日,在宁明县城召开宣判大会,对赵魁堂等四人执行枪决。
“上石农总"案,从一九六八年四月底到一九七六年一月赵魁堂等四人被枪决止,总计死亡一百一十五人(其中枪决四人,在关押中死亡一人,判刑后死在劳改场三人,被民兵和群众打死七十三人,不堪忍受残酷拷打和批斗自杀三十四人),被判无期徒刑四人(刘锡荣于一九七六年一月在南宁市宣判),被判有期徒刑的二十七人,被戴上反革命帽子受劳动管制的十二人,失踪八人,被打致残一人。  “上石农总”这一冤案,死人之多,是前所未有的,除死者和被定罪人员及其家属外,还牵连到三个公社二十二个大队的大批群众,使一部分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造成了极为悲惨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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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帮”倒台之后,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平反冤假错案时,广西区党委和南宁地委对“上石农总”一案十分关心,指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明县公、检、法三家组成联合复查组,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七月二十二日,深入上石地区,对“上石农总”一案进行了反复查证核实,写出《关于对“上石农总”反动组织一案复查情况的报告》,《报告》认为原认定“上石农总”的所谓罪行都是不切实际的。
    (1)原认定“上石农总”组织成员的所谓政治严重不纯问题。经复查,是当时县人武部领导为了把“上石农总”打成反动组织,将参加该组织五百多名成员压缩为二百四十人,尔后又从中压缩出一百四十三人为经常参加活动成员,把一些不参加的所谓“不纯”分子,也一律列为经常参加活动成员统计,有意扩大所谓“不纯”分子比例,当时所认为“不纯”分子也根本没有进行核对。原判说“上石农总”成员大多数是“地、富、反、坏、右分子”和他们的子女及社会“残渣”是不符合事实的。
 (2)原认定“上石农总"的所谓核心成员是由两个反革命组织勾结组成的问题。经复查,这两个所谓反革命集团案根本不存在。所谓“青年党”是一九五八年七月的一个晚上,由当时年仅十六岁的曾令龙和七个十三、四岁的少年在村傍池塘边乘凉时闲谈说出来的。少年黄彪说陆崇儒有一个组织(实际没有),叫我们去参加,曾令龙则说我们年轻人自己组织一个,大家同意后就议论组织名称,有的说叫“青年党”,有的说叫“红旗党”。最后定为“青年党”。后来也没有提出任何行动纲领,也没有进行任何活动,而是他们当时年轻无知,出于好奇,随便说出来的;另一个所谓“左江游击队”(又称“珠江三分队”),也是曾令龙糊谄出来的。曾令龙因在一九六三年、六四年任生产小队记分员时,由于生活困难,挪用了小队公款五十元现金。一九六五年五月开展“四清”运动时,曾令龙听说对贪污挪用公款不归还,就会被揪斗。曾令龙无钱还款,又怕批斗,为了归还小队公款,于是就想出一个办法,欺骗马琼生、赵必福、赵必绿、赵必兰等人说现在有一个组织,如果交一份申请书和组织费,参加进去,将来可发武器,发工资等。赵必福等人信以为真,表示同意参加这个组织,并问这个组织叫什么名称,好写申请书。曾令龙就糊乱讲了个一名叫“青年党珠江纵队左江三分队”(也叫“左江游击队”)。骗取了赵必福等十九人写了申请书,有十五人交了组织费共七十七元。曾令龙得到这些钱后,归还了生产队五十元公款,拿着条下的钱和女友黄燕姣到南宁玩了几天,回去欺骗参加的人,说是到南宁找领导接头,领导去广州开会,接不上头。后来大家觉察到受曾令龙欺骗之后,个个都叫曾退回申请书和钱。因此,曾令龙被迫杀大猪卖,把钱归还大家。据此,曾令龙组织的所谓“左江游击队"反革命组织,实际是为了骗钱而捏造的,没有任何反革命目的和活动。所以,复查认为不应定为反革命集团。
    (3)从“上石农总"的活动看,他们没有任何反革命计划和行动纲领,就是那些所谓“不纯”分子,也没有在背地里商量过任何反革命计划。在当时派性胀膨下,他们从本派的所谓利益出发,发动群众参加这个组织,有过抢夺民兵枪支,攻打油隘边防执勤解放军和派出所等打砸抢活动是有的。但也不能认定为反革命活动,因为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两派组织抢夺民兵、解放军的枪支和打砸抢活动到处都有发生,并非仅“上石农总”所为。
    (4)原判将一些落后和错误言论,都当作反革命言论,定为恶毒攻击罪。如赵魁堂说的“现在共产党领导不好,人民不自由",  “现在个个读语录,难道毛主席的书是天书吗?”刘锡荣说的“留够口粮,再交公粮,没有余粮不交公粮”;陆毅说的“可以分田到户,自种自收,自由开荒,自由买卖”等。经过困难时期以后,上石地区的生产还没有很好恢复,又受到“四清运动"左的冲击,使群众生活十分困难。因此,复查认为,这些出自对当时农村经济政策中一些极左做法的不满言论,不是以推翻无产阶级政权为目的,所以不应定为反革命言论。同时这些落后和错误言论,不应归咎于整个“上石农总”。
《复查报告》最后认为,  “上石农总”是在“广西四·二二”刘锡荣的指导和布置下,按照“广西四·二二”指挥部的组织(编制)机构,以派性建立起来的。不是以曾令龙为首组织的所谓两个反革命集团勾结组织起来的。整个组织成员也不是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女和社会残渣占多数,绝大多数成员是从派性出发,参加这个组织的,这个组织也没有制定什么反革命计划和行动纲领。据此,对“上石农总”不应定为反动组织,应定为群众组织,予以平
反。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给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批复说:原定“农总宁明上石分部”为反动组织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对有关人员也分别作出了如下处理:
“陆毅、赵必福、赵魁堂等三人,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属于冤杀。应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刘深海原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当的,应撤销原判。但刘于一九六八年二月强奸妇女一人,已构成强奸罪,论罪应判有期徒刑,属于错杀”;
“岑立舒、农浩泽、赵绿、周尚余等四人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现行反革命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属错判,应撤销原判,宣告无罪释放”;
“刘锡荣,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现行反革命罪判无期徒刑不当,应撤销原判。但刘锡荣带领数人炸毁原区林业厅办公大楼,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已构成爆炸罪。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可免予刑事处分”;
“岑振烈,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现行反革命判
有期徒刑二十年不当,应撤销原判。但岑振烈伙同他人盗窃耕牛九头,已构成盗窃罪,可以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对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出的革保刑复字(68)第43号批复,予以撤销。便要求地区按新的执复进行改判和做好善后工作。根据这一精神,对原属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法院判刑的其他人,都先后撤销了原判,予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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