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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逢其时——文化大革命亲历记 顾建堂著(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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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顾建堂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898 更新时间:2014/7/4 文章录入:小小少年 ]4 r5 B! M5 k7 j. H' U' i1 V+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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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顾建棠,1931年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1945年小学毕业,同年11月到衣庄当学徒。1949年3月参加革命工作,1950年入团,1956年入党。先后在海门县税务局、工商科、劳动科工作,1954年调到长江下游工程局青龙港护岸工程指挥所,1954年10月调南京长江水利委员会下游工程局,1955年5月调武汉长江水利委员会人事处劳工科,1956年调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肃反审干办公室,1958年春调共青团长办团委。1959年毕业于共青团中央团校第十期,随即回长办团委工作至文化革命开始。
9 B; r/ M+ Q" T" W5 J8 d' D1966年6、7、8月,为长办“保林(长办党委第一书记林一山)派”领头人。1966年10月上旬组建长办第一个群众造反组织“硬骨头战斗队”, 1966年12月26日“长办联司”成立,任一号勤务员。1967年12月任长办革委会副主任,1968年1月任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常委。& V/ H& h$ O8 _7 ?
1976年11月至1978年1月7日,经湖北省委决定被隔离审查。1978年1月8日被捕入狱,1983年1月被判七年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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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0 G' r6 i- K; L! s0 e* |第二十三章 争生存维权步履维艰
0 ^4 t: ?- I$ Y# r 俞正声批示缓我倒悬
9 V# |& m: l/ }2 o我在“两案”审理中受到了刑事处罚,在我刑满释放前一年,即1982年2月3日,党中央发出中发(1982)9号文件,针对“揭批查”和“两案”审理中存在的“定性处理偏高了一点”、“处分偏重了一点”的扩大化问题,规定了十一条具体政策,其中第四条说:凡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可当时的湖北省委和长办党委不贯彻不落实,致“两案”刑释人员的生活出路得不到安排,长期无单位、无工作、无收入,生无社保,病无医保,死无丧葬费,至今已三十多年了。
4 c/ e! ?3 e+ S6 y% Z8 ?为了活命而争生存权,经七年奔波诉求,我们这些二十多年生活无着的所谓文革“两案”`刑释人员,终于在2005年开始拿到“生活费”。但我们当中好多人不清楚或不完全清楚诉求中历经坎坷、波折重重、步履维艰的实际情况,以及一些不便公开的“猫腻”。还有那么一两个人在拿到“生活费”后急于搞平反,我不赞同并提出先争取“社保”和“医保”,由此他们就另起炉灶,这是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我不阻挡也不参加,可他们倒打一耙,说我搞分裂。更有甚者,2008年他们到处造谣,说我“拿了港商300万写武汉文革史,是个叛徒”。实际上是2007年10月8日,杨道远、吴焱金、谢望春、赵文成、柳英发、余明生、刘传福、彭勋、林子忠、王光照、刘素珍、王小青、曹承义等发起写一本武汉文革史,大家推我做召集人,因种种原因没搞成。根本没有拿港商钱一事。有鉴于此,我在本章中将稍用笔墨予以澄清。
: t9 X1 R2 `# }; }$ q, [! {- t1 E我刑释十五年后的1998年6月,从夏邦银处得知有个中央9号文件。为查找这个文件,我从1998年7月到2000年1月,历时六百多天,先后向武汉市和湖北省党委、政府、政法委、人大、政协直至国务院和全国政协等十七个机关及其领导人发出特快、挂号信124件,无结果。2000年3月6日,在湖北省档案馆查到了中央9号文件,我如获至宝,并向长江委诉求安排生活出路,长江委人劳局为此专文请示省政法委,2003年1月被省政法委综合处魏小玲口头拒绝。
: \% a* Q* g [. A( \为争取“两案”`刑释人员的生存权,2003年3月到2012年10月,在不断上访的同时,由我执笔撰写并向省、市直至中央发出特快、挂号诉求信282件,其中致总书记5件,省委书记俞正声9件,省长罗清泉10件,后任省长李鸿忠1件,副省长蒋大国6件,省信访局5件,省政法委61件,省纪委书记黄远志9件,省劳动和社保厅94件,武汉市委书记苗圩、市长李宪生、后任市长阮成发共4件,市委、市府各部门24件,长委48件,水利部老部长和现任部长6件。
. v4 |: w% r3 p在诉求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不记得看了多少冷脸白眼,经历多少拒绝和推诿,遭受多少刁难和戏弄,多亏省劳动社保厅李湘泉、周祖荣、董长麒的受理,俞正声、黄远志、蒋大国等省委、省府领导人的体恤,我们才得以缓解倒悬之苦。9 ^/ z+ O- Y( t5 }* ~0 h" Y q
第124节 求生存由个人走向群体( }- X( `2 C8 t3 H' S
2003年3月中旬,我拿着中央9号文件、武汉中院市法(83)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谢杰民2000年11月27日亲书《关于顾建棠的有关情况》三份材料,到省委大门口的省人大接待室上访,偶然碰见程贻兴(武汉钢锯厂工人、文革中为工造总司成员),他向我介绍了第一次见面的李家骥。交谈中我知道了他们上访是要求撤消原判,要求平反,但没有文件根据。我告诉他们,我是要求按中央政策回原单位作退休安置。程贻兴问我:你有文件吗?我说有中央文件,有可能搞成,但你们要求平反不可能,因为中央文件讲了对“判刑畸重的不改判”,怎么会给你们平反呢?谁知我与程贻兴、李家骥这次邂逅,竟成了由个人诉求走向集体诉求的起点。
0 D* W% o. i" w( V( l3月下旬,程贻兴到我家向我借阅中央9号文件,他说:春节后我们十多人议论,认为我们受处罚都是冤枉的,跟毛主席、共产党搞文化大革命怎么成了罪人呢、所以就去上访。那天碰见你后给大家讲了,都想借你那个文件看看。我当即答应:不是借去看看,给你们复印拿去,不过复印费要你们出,还要保管好。程贻兴双手抱拳连声感谢。我说:谁叫我们是战友,又同为沦落人。
2 K0 B4 F% D s1 D) I2 ~( g" j# n清明节后不久,程贻兴告诉我,大家希望我明天上午到朱裁缝(朱汉卿)家和大家会一会,到时候他来引路。大约是4月8日,我应约来到友谊路中学斜对面朱裁缝家,已有三十多人在场。刘祖平主持,要我讲话,大家还拍了手。我就讲了四点:第一,当前要求平反能不能办到。提出平反要求完全对头,因为我们都是冤枉的,问题是目前办不到,我为平反已经搞了将近四年,毫无结果。我是经中央认定不受刑事处罚、回原单位作其他组织处理的,而且由当时省政法委秘书长、省“两案”办公室成员、中央召开的第一至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参加者谢杰民为我写了证明,又请了律师向省高法申诉,我的申诉状还经省委杨永良书记批交省高法要求依法再审,最后还是被非法驳回。我不服,坚持信访三百多件,无人理睬。不说在座的各位,恐怕全省也没有像我这样的情况。你们看到了中央9号文件明令“判刑畸重的不改判”,他们怎么可能为我们平反呢?所以我就调头要求原单位安排生活出路。第二,能不能回原单位安排生活出路,我认为是可以办到的,因为9号文件已下发了二十一年,这是一份关于“揭批查”和“两案”审理定性处理的专文,要求全国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1990年3月夏邦银、朱鸿霞、张立国刑释时省委执行落实了这一政策,但对此前数年刑释的我们仍不落实。今天我们要求落实,正是省委改正错误、偿还欠账的时候,我们有一百条理由要省委落实中央9号文件,他们无半点借口拒绝。所以只要坚持争取,是可以办到的。第三,既然历史把我们拢在一起了,我建议大家统一行动,就是以中央9号文件为旗帜,以夏邦银回厂安置为例子,要求享受本单位退休职工同等待遇。如果回原单位实现了,再看那时的条件考虑是否提出平反问题。这叫先解决“饿肚子”问题,再解决“摘帽子”问题。第四,我手上的中央9号文件怎么来的?我是通过合法程序,由省档案馆提供的。如有人问,就说是通过合法程序搞来的;如再追问,就说你去找顾建棠。接着我宣读了夏邦银给我的信,出示了谢杰民给我写的证明材料以及省劳动厅《关于朱鸿霞等两案人员刑满释放后安置工作的函》(鄂劳函字(90)第041号)。这些材料我都复印给了刘祖平、黄友堂等人。
- \% g/ D& j9 u% W5 _: l/ x$ F2 i4 }刘祖平表示赞同我的看法,并问大家同不同意我的意见,全场热烈鼓掌。刘说;都鼓掌同意了,那就说干就干,我提议我们明天就去省委上访。又一阵掌声。
* T5 L" Z, r3 _/ ]4 H- E3 u) p第125节 首轮群体上访诉求无果' i* `. K' x" g& q0 @! D1 g, o% F! W
4月9日,我们三十多人到省委西大门上访,接待人员一时不知就里,依次接访、登记、交谈、收材料。这次活动引起意想不到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惊动了省委机关,他们没有想到当年在“揭批查”中受到处罚的人员会到省委群体上访,因而加强防范。我们数十人集体上访省委的信息快速传开,不少受害人纷纷前来。这次活动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陈述和所递送的材料中诉求内容不一,有的还是要平反,有的只诉苦不提具体要求,总体上没有形成群体合力。对此我们进行了集体讨论,当时有人提出成立一个由三至五名党员组成的领导核心小组,有人同意有人反对,我明确反对:在座的党员都是被他们开除了党籍的,我们可以公开说不承认他们的开除,但不能算数,他们是当权者,他们说的才算数。要是我们真的搞个党员核心小组,就是一个非法的政治组织,抓你、关你、判你是现成的,这不是伸出脑袋叫他们来砍嘛。因此我反对,也劝提出这个建议的人不要搞了。
0 p, R# P: J8 n6 x4 H& v' n接着我又提了三点建议:我们这里不存在谁领导谁,都是为求生存才走到一起,但这么多人是要有个领头羊,可以叫“诉求发言代表”或“诉求人代表”,由大家推选。其次,所有参加诉求的人,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以备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再次,要写出一份总体的诉求材料,其重点是以中央9号文件为旗帜,以夏邦银为例子,个人的材料和口头陈述都不能脱离这个主题。
b8 f: g, K/ @ p/ \# A i经大家商议,推选顾建棠、刘祖平、胡国基、黄友堂、刘永熹、李家骥为代表。2006年10月以后刘祖平、李家骥另起炉灶,增补了余明生、陈大华。人员登记由胡国基负责。集体诉求材料由顾建棠撰稿,就是后来呈省劳动厅周祖荣副厅长的那份。& l* } ]( ? @; @7 ^! P
4月中旬以后,我们有时全体上访,有时部分出动,先后多次上访省委、省政法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公安厅、省高法等机关。这些衙门,有的听诉求、收材料,无回音;有的只登记收材料,不听诉说,也不答复;有的干脆不接待。其间还发生了两次因门卫驱赶引发肢体碰撞,黄友堂、刘祖平、李家骥、胡国基、程贻兴等手臂破皮受伤。5 a0 ^* V* n: N9 C; d% K
7月上旬的一天,傅廉、余明生、黄友堂、顾俊泉、祝孝先、周荣飞、刘祖平、刘祖清、杨全顺、顾建棠、刘永熹、胡国基、李家骥、陈汉寿、彭吉武、程贻兴、陈端午、陈大华等三十多人到省委南大门静坐,要求接访。从上午9点到11点样子,不见省委机关来人,却来了两卡车武警。为首的一位警官走上前来:你们在这里干什么?妨碍公务,赶快离开。我含笑回话:民警同志,你问我们在这里干什么,你看我们这么多白发老人,在这火热的太阳底下静坐,没有要命的事,疯啦?我们都是因参加文革受到不公正处罚,按照中央9号文件我们都应回原单任安排,但二十多年来省委不贯彻不落实,致使我们二十多年在无单位、无收入的死亡线上挣扎。我请你看看这份中央文件的第4条规定,你说我们该不该来上访?这位警官看罢说:你们等着,我进去向他们反映。不久警官出来,下令所有武警上车,扬长而去,但省委机关仍无人前来接待。我估计这位警官回去很可能受到批评。
' H* U' v, d3 b5 V. |从2003年4月到11月6日的七个多月,我们进行了十多次上访,四处碰壁,毫无结果。山重水复,路在何方?抱着试探的心情,我们上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此前我们认为,从安置朱鸿霞等的鄂劳函字(90)第041号函来看,劳动厅不是决策机关,只是个执行部门,所以没有把它作为上访对象。出乎意料的是,劳动厅成为改变我们七个月毫无进展局面的“柳暗花明又一村”。
" s: b1 V. E0 V第126节 省劳动社保厅受理诉求% h4 }7 E* }0 M( [# S, L" Z
11月7日上午我们来到劳动社保厅接访室,向胡科长概述了诉求,我随即递上书面材料。
, h$ c9 u7 Y3 ~+ i) `) U我们的诉求: v) _$ m1 S: J& p6 Z8 R1 r
我们是一群因响应毛主席、党中央号召参加文化大革命而惨遭不公正处理,沦为无单位、无工作、无组织、无收入状况的次等国民,而今都是风烛残年、难维生计的夕阳老人。
& T# l% l" ~4 n) ]6 o' i7 `% x5 M我们年轻时,满腔激情热爱共产党,真心实意爱着共产主义,发愤图强大干社会主义,即使身陷逆境的今天,对此我们仍矢志不移。
8 f9 R0 ~& G. S- H3 C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发动领导的,我们作为普通的党、团员,产业工人和基层干部,响应号召投入运动,完全出于对党和毛主席的信赖,也是党历来倡导的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具体表现。2 {8 z/ a- I4 b/ z4 S
后来的党中央在1981年6月27日作出决议说:“对于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毛泽东同志负有主要责任”。1982年2月3日发出的中发(1982)9号文件又说:“文化大革命是领导者错误发动,被若干个阴谋野心家所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帯来了严重灾难的一场内乱。”; u7 k5 X1 K. `6 D3 I$ q+ }3 I+ L7 N$ ^
就按后来的党中央的说法——“文化大革命”是“一场严重灾难和内乱”,而承受这严重的灾难恰恰是我们:运动初期,我们被打成“新生右派”、“三家村”、“牛鬼蛇神”、“反党乱军现行反革命”;1968年10月以后,又被打成了“凊队对象”,“一打三反对象”,“反总理”、“反江青”、“反陈伯达”的“五一六”、“北决扬”反革命集团分子,被不间断地关进各种名目的“五不准学习班”;1976年10月以后,我们又被定为“反英明领袖华主席”、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黑干将”。在运动中被整得死去活来,被逼上吊、投河卧轨而屈死的有之,被逼疯、妻离子散的有之,而幸存下来的我们这些人,都被认定为“紧跟林彪、江青的反革命”,“打砸抢”、“破坏社会秩序”等的犯罪分子,逮捕坐牢,判刑劳改,劳动教养,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怎么也想不通,发动和领导这场运动的毛主席和党中央是犯了错误,毛主席负主要责任(负政治责任),而跟着参加运动又未犯刑事个案的工人、学生、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基层干部,却成了罪人,并判刑劳改、劳教和开除。再则,我们被不公正处理后,又不按党中央规定的政策安排我们的生活出路,这能合公理、能服民心吗?; Q! C7 x! `/ K
二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死亡线上挣扎,而今人老体衰,力难糊口,为了活命向党和社会主义呼喊:给一条生路。为此,特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诉求如下。: _& g1 d0 s7 K! v1 g
一、诉求人的基本状况
; ]7 p5 b3 V3 ]+ X1 K% z都是武汉市居民,计53名,其中男49名,女4名;工人37名,干部10名,工程技术人员4名,教师1名,会计1名;党员8名,团员10名;先进工作者(生产)3名,见义勇为者1名。. ?3 ^6 k$ b* n* H6 G0 K
被判刑(刑期4—19年)45名,劳教2名,开除公职3名,免予起诉3名。9 M7 y s. }8 X+ t
刑释和开除公职时年龄最小的32岁,最大的55岁。现在最小的58岁,最大的76岁。
, J6 ?# u8 x4 ? p! T2 t二、提出安排我们生活出路的政策依据
+ s- V9 L M) z0 t1 v& P5 @1.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批转的《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政策规定:* D/ A: n9 `4 G. ~
“凡在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纪要》第9页)9 |& i" K$ @% _" K. v9 H
“行政处理不宜采取开除公职的办法。”(《纪要》第7页)& J6 Z0 M! m4 q2 _% l0 d
“对受审查人员的结论,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不戴分子的帽子,不用政治错误和严重政治错误的定语。”(《纪要》第8页)
4 S1 L0 G- K# u5 m1 H( }“对犯错误人员给予降低工资级别处分的,一般不要超过两级。”(《纪要》第8页)
: M. K# l, D6 k: k4 R+ x+ i“对在清查运动中非正常死亡(包括自杀)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纪要》第9页)
h: u+ m, ^+ d9 v Q2.中共湖北省委文件的政策规定〔鄂发(1982)26号〕
$ |* z5 C% p; D% V! Z$ [- c“对‘两案’的定性处理,是否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检验我们在政治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一个标志。”(第6页)
0 X7 ?% H0 P' S1 z“行政处理不宜采取开除公职的办法。”(第6页)
* W: @$ Y1 z8 ~3 H“被错开除了公职的,要收回来。”(第10页)
# }* z/ |1 M4 Q4 c* f( O' y3.湖北省劳动厅落实党的安置“两案”刑释人员政策的实例# o% K9 l* s! ~! p% j9 k2 C% j! S/ c
“根据省政法委员会政法办(90)3号文件和省委领导同志批示意见,现划拨三名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劳动指标给你们,用于安置朱鸿霞、夏邦银、张立国等三人工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认真落实。”(湖北省劳动厅[1990]2月23日鄂劳函字第041号《关于朱鸿霞等两案人员刑满释放后安置工作的函》)
2 d) Q& }+ l- n附夏邦银给顾建棠的信。(本书略)
% h/ s) M) M' l' M4.时任省委“两案”办领导成员、省政法委秘书长、中央召开的第一次至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参加者谢杰民同志2000年10月27日书证:
: Q7 G* m! v. f, I夏邦银、朱鸿霞、张立国“先后刑满释放。按照党中央的给出路政策,经省委同意并组织省劳动人事厅负责对他们的出路进行安排。经过工作……(省劳动人事厅为此专门发了文件),除夏邦银服从回原单位外,朱鸿霞和张立国要求自谋职业。当时中央和省委坚持给出路的政策,规定对这类刑释人员应一律安排工作,原则是:一、回原单位;二、安排当工人;三、工种可从实际出发。”
- D0 q1 ^+ `$ W. ?) F, ]. R8 G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 N# o' K k0 `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2001年7月出版的《实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各条录》第321页》
& _/ X- N, A7 h7 w& z6.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A2 B# F7 ?5 f3 Q2 Q
“十、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处罚,或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在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1 e! q) m$ S0 U7.2003年5月15日发出的鄂安帮协8号文件规定:5 j: \( q- a9 J" X- f! m
“六、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 ~: ~7 C; `* @4 |2 ?“七、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纳入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期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因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s2 z* e' C1 k b. V) c/ q
上述七条表明:- @7 X' j2 `- H% d) w
第一、无论是“文革”前的五十年代或“两案”清查运动时的八十年代,还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给出路政策的一贯性。8 S7 e! E7 n) u/ a! {( d+ q
第二、对于犯有杀人、抢劫、贪污受贿的刑事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都给予安置帮教,可是对于既不是杀人越货、贪赃枉法分子,又不是跟着蒋介石从事反共反社会主义活动的分子,而是响应党和毛主席号召,参加了文化大革命的我们,不仅受到了严重的不公正处理,而且党中央明文规定的“应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其生活出路”这一政策,除夏、朱、张三人外,至今未落实到我们头上,怎不令人寒心?现在要求落实中央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这是党和国家给我们的生存权,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情。; J# T) A4 l0 A' { e, d
三、回答四个问题
# ~7 Z/ O+ a$ R- K3 M4 V% e$ \! y1.中发(1982)9号文件距今已二十一年了,为何现在提出落实?6 d" J; T# T+ I6 L* Q2 h4 E& v& E
这个文件早在1982年2月3日发到湖北省委和地、师级单位,但没有认真贯彻。省委领导、省政法委和省劳动厅除对朱鸿霞、夏邦银、张立国三人刑释后安排回原单位安置,并按照这个文件规定的政策于1990年2月23日发了专文外,在武汉市乃至全省,至今还没有发现第二个这样的专函。我们是在这个文件发出18年后才见到的。此前我们一无所知,导致今天尚未执行,导致我们早该回原单位而不得回,导致我们现在才提出落实,这完全是由于当时的省委领导不作为造成的,其责任也应有当时省委领导承担。
- u& }6 p$ a( D* l% o; `. r. B" M2.“安排其生活出路”的政策如何具体落实?
/ K/ o) i3 j* Z, D# v# N, R; r( t7 g1990年2月,省劳动厅根据省政法委的政法办(90)03号文和省委领导批示,安置夏邦银等回原单位工作,直到退休,是活生生的落实“安排其生活出路”的样板。夏邦银是湖北最大的头头,其影响比我们大,刑期比我们长,他刑释后由省劳动厅安置他回原单位工作,直到退休。我们更应如此。& s, t1 u$ j3 l3 [0 l6 W- v
3.你们都是已过退休年龄的老人,无法安排工作,又20年左右不在原单位工作,怎么办退休?
8 ~& Z4 _7 z' _8 r我们在刑释、解教和开除时,年龄最大的只55岁,最小的是32岁,都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中央(1982)9号文件是在1982年2月3日发出的,此件发至地、师级,省委领导都能看到,然而阅过此件并应执行的省委领导,却阅而不理,知而不行,更没有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这个文件。把我们丢向社会,把我们由青壮年拖成了风烛老人,二十多年我们应回原单位而不得回,其责任难道要我们来承担吗?没有落实中央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当时的省委领导承担。
9 m. z+ u) h0 P+ U; J! v7 c0 T& |4.能否按武汉市低保标准由原单位内部发给?
6 |; B# h2 {4 k此话与中央政策和省劳动厅的文件规定相悖。中共中央(1982)9号文件和省劳动厅的鄂劳函字(90)041号函明确规定,我们都属“应由原单位负责”安置的“两案”刑释、解教和开除人员,不属低保对象。
* x8 Z. [( v0 G" p( F! p四、以中央(1982)9号文件为依据,以省劳动厅安置夏邦银等为样板,落实我们回原单位安置的政策。5 _8 }& m: z/ S
1.凡被判刑释放的,应按退休处理,并从释放之日起算。) u. c( h* a- T+ j/ M0 ~* @
2.凡劳教解教后没有回原单位的应收回,并从解教之日起算办理退休。
$ N0 J' H! ?2 l3 ?4 ]3.凡被开除公职的,由原单位收回,补发全部工资,并办理退休。/ m0 I# O; J% [$ y2 P
4.凡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要补发。! n0 Q, F) z7 G
5.凡在运动中接受审查期间自杀身亡的,按正常死亡对待。
2 A6 H2 f: J5 z0 u 此致
1 G! I( [6 v; I) l. p; a( w敬礼
6 R8 U2 z" Q2 [3 }3 }; m" n因参加文革受不公正处理诉求人代表:
' H" a9 X3 L- i9 n5 r3 m- Q5 p# [刘袓平 胡国基 黄友堂 李家骥 刘永熹 顾建棠6 `! E" b3 t8 O _( n
2003年11月7日
7 J1 x: V; e0 F# v胡科长阅览后迟迟不表态。正在此时,来了一位年约五十来岁、中等身材的干部,胡科长迎上:李处长你来得正好,你看这个事怎么办?一边说一边把我们的诉求信送到李处长手上。李处长看了材料、听了我们简要陈述后对胡科长说:该我们管,应受理。并对我们说:找我们劳动社保厅找对了。每月8号是厅长接待日,明天就是8号,是周厅长接待,因双休日推到10号,就是下星期一,上午9点你们来接待室。材料我们收了。回家后我把诉求信的抬头改为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周副厅长。7 I7 P5 [# M! W
11月10日上午9点前,胡国基、黄友堂、刘永熹、李家骥、刘祖平和我六人到达,这时一个叫陈道明的闯了进来,就成了七个人。进入厅长接待室,在长条桌一侧并排坐着。稍后,周副厅长在李处长等(当时只认识李处长)陪同下准时来到,与我们相对而坐。周副厅长首先讲话:我叫周祖荣,还有法规处高、李两位处长,养老处处长,一起接待大家,你们有什么要求请讲。" x! g. Q- Y. T) U! D5 {2 v2 q2 ?
我先给周厅长送上我们的诉求信,并作了简短的发言,其他同志也都讲了话,表述言辞有异,但基本要求相同,都要求按中央9号文件明定的政策,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置夏邦银回原单位的先例,回各自的原单位安排生活出路。( M* ^1 m% K) z# E
参加接待的处长们都讲了话,只有养老处的处长对我们的诉求提出异议。周副厅长最后表态说:有了中央9号文件,我们今天才能坐在一起。你们的问题是个历史遗留下来的实际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你们政治上的事我们不管,我们劳动和社保厅根据9号文件的政策,想办法安排你们生活出路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会推出门外、置之不理的。由法规处李副处长具体负责,今后你们直接与法规处联系。我们鼓掌感谢。听了传达的人也都兴高采烈,有谁知后来的历程竟那样坎坷。- l* v h: j6 B
第127节 受理诉求后风浪平地起
$ [8 Z5 ]+ i4 f2 e: i& {' c7 H过了二十多年来身无分文、食难果腹的日子,多么渴望诉求如愿。为此,11月25日,我以六个诉求人代表的名义向法规处高、李处长发出挂号信,以“回原单位安排”为主题,进一步陈述我们的担忧和具体设想。: `; p0 G$ g& q0 O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高、李处长:. f" s3 _; E; b( G" s/ Y8 L% S
你们好。中央(1982)9号文件明确规定的政策,二十多年来未得落实,而今幸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热诚关怀,厅领导同志对我们的诉求很快作出了批示,法规处等各相关处室又抓紧认真操作,我们感激殊深。
* v5 [9 F i6 N" I5 n由于历史原因,在具体落实问题上,有可能出现不同的认识,例如对我们在11月10日面呈周厅长的信中提出的“五项要求”,难免有不同的看法,这是正常的,但又必须取得统一,否则有碍操作。对此,特向法规处两位处长坦陈一些想法。
8 T( |* M- k8 b第一,我们提出的“五项要求”,都在中央(1982)9号文件中规定了的具体政策之中。
( s/ e# F& ~5 Y- b( L第二,中央(1982)9号文件指出:“‘两案’中受审查人员的问题,都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这个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若干个阴谋野心家所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但文化大革命从全局来说,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在这场极其错综复杂的斗争中,当时许多人说错话,办错事,或犯有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犯有一些罪行,都要考虑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处理这场政治斗争的办法,不能从局部角度、暂时的观点来处理,必须从全局的观点,以党的最高利益、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来处理。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对‘两案’受审查人员问题的处理,采取‘从宽从缓’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只有这样认识和处理问题,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更有利。”- |7 U) z4 M+ d; T1 \& P9 B5 o
党中央的这一指导思想,是处理“两案”各项具体政策的政治基础,也是统一我们思想认识的重要准绳。正因如此,中共湖北省委鄂发(1982)26号文件特别强调:对“两案”的定性处理,是否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检验我们在政治上是否与中央保持一致的一个标志。% q# D, q; D* W- H! l- B+ u5 a
第三,我们提出的“五项要求”中关于“开除公职”、“免予起诉”、“劳教释放”和“非正常死亡”(包括自杀)者的具体落实问题,认识较好统一,所以现只就“刑满释放后”的“两案”人员如何具体落实的问题,说些想法。中央(1982)9号文件规定:“凡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这是一项专对“两案”刑释人员的政策,这一政策如何具体落实呢?我们认为:! `! u1 n5 V; f/ O, ^, N; G
1.应由原单位负责接收回去,并作为本单位职工,安排其生活出路。. L6 {5 J: H6 x1 w- S
1990年3月夏邦银刑释,夏在1998年6月18日给顾建棠的信中说:“汉阳钢厂根据当时省、市的有关文件,厂长、书记等到我家了解情况,并说在家休息。不久厂里向我提出三项工作由我选择,其中一项是我原在的检验科,我要求做门卫传达工作,一直工作了八年,在1997年10月我要求退休,厂部很快为我办了手续。”这是落实的样板。
; k8 A, k2 R+ i$ |' b! r4 N时任省委政法委秘书长、详知夏邦银、朱鸿霞、张立国刑释后由原单位安排生活出路实情的谢杰民同志在2000年11月27日的书证中写道:“当时中央和省委坚持给出路的政策,规定对这类刑释人员应一律安排工作。原则是:一、回原单位;二、安排当工人;三、工种可从实际出发。”这就把这一政策具体化了。: Z z5 [5 ~, ~' r$ b. K% h7 }
如果原单位不按政策接收我们回去,并作为本单位职工,那原单位凭什么要安排不在册的人员的生活出路?财务上怎么支付不属本单位职工的费用?
9 ~3 j6 t; [7 j, y' ]按文件规定,我们属“罪该判刑的人员”,所以必须“应由原单位负责”接收并安排生活出路。否则,我们就不属“罪该判刑的人员”,两者必居其一。总不能把我们定为“罪该判刑的人员”的同时,又不得享有“罪该判刑的人员”的权利,假若如此,天理不容,民心不服。$ j2 b) q4 {, L+ M, B* J& `
2.安排生活出路,就是作退休处理,其待遇应从刑释之日起算。+ D0 b3 |" f' J. B/ Z/ s: B
中央9号文件规定:“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其生活出路”。我们刑释时年龄最大的55岁,最小的只32岁,都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中央(1982)9号文件是在1982年2月3日发出的,当时阅看此件并应贯彻执行的省里领导,只对夏、朱、张三人按此文件规定的政策,省劳动厅正式发文由原单位接收并安排了工作,直到退休。然而,对也因“文革”问题判刑释放的我们,却没有贯彻执行这一政策,致使我们应回单位而不得回,致使我们能工作不得做,致使我们在死亡线上挣扎长达二十多年,致使我们由青牡年拖成了风烛老人。在中央9号文件下发18年后,当我们都已银丝盖顶、年老体衰、丧失能力的时候才见到中央(1982)9号文件。造成如此严重后果,都不是我们的过错呀。而今,向我们的党和政府提出:以中央9号文件为依据,以省劳动厅安置夏邦银为样板,实现我们回原单位按退休处理的要求,既合政策又合情理。& O3 u. T5 {8 n8 p) |+ @
退休从何时算起?其待遇如何计算?还是以夏邦银为样板,夏在逮捕前是三级工,月工资43元。1990年回原单位时三级工的月工资是300元,夏回厂后月工资按300元发给,享受医疗保险。(在夏逮捕时的三级工都已上升了,但夏只能以三级工计薪)后来与同级工人一样升级,到1997年退休时,月工资为505元。
2 x1 `0 Y0 H/ C高、李处长: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3 v) L+ ]% ?. d此致
- e& ?5 Z3 g$ y8 z敬礼" B8 P, Y* K7 b1 v
文革中受害诉求人代表:
\( z6 E/ O5 A3 L$ z刘袓平 胡国基 黄友堂 李家骥 刘永熹 顾建棠4 B7 |0 y, W0 {7 h' u
2003年11月25日1 a, C# }* @3 I# V* Q5 V
12月10日,我与刘袓平、胡国基、黄友堂、李家骥、刘永熹商量,11月25日以我们六个诉求人代表的名义向劳动厅法规处发了挂号信,至今半个月不见回音,大家一致同意当天面访法规处。李湘泉副处长接待了我们:“你们的信收到了,问题正在研究之中。你们放心,周厅长讲了决不推出门外,置之不理。我正在起草实施方案。”大家发言后,我向李处长递交了中央9号文件、鄂劳函字(90)第041号函、省政法委谢杰民同志亲书的证明等材料,同时相互留下了电话号码。5 I( a( ?2 [2 R' _
正当我们以为诉求成功在望,哪里知道,第一次停摆扑面而来。2004年3月中旬,我们从法规处李湘泉副处长那里得知:省劳动社保厅经多次研究决定,由李副处长拟定一个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规定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月上旬书面报送省政法委,但无回音,为此,李副处长多次向省政法委有关人员催问,都空手而回,时至今日仍杳无音信。(因为实施方案基本上以鄂劳函字(90)第041号“关于朱鸿霞等两案人员刑满释放后安置工作的函”为例,之所以不给予回复的核心原因,在本章最后一节中阐明。)当此生存诉求面临夭折的情况下,经大家同意,我于3月28日以诉求代表六人的名义,向法规处高、李处长并周祖荣副厅长发信,信中明确表示:“你们拟定的‘实施方案’有中央(1982)9号文件和省委(1982)26号文件规定的政策依据,有省政法委关于‘两案’刑释人员朱鸿霞、夏邦银、张立国回原单位工作的政法办(90)03号文,有时任省委‘两案’办领导成员、省政法委秘书长谢杰民同志亲书的省委按照中央给出路政策,安排夏、朱、张回原单位工作的书证,还有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以及省司法厅与劳动厅等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根据,完全符合胡锦涛总书记‘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求真务实’的要求。”: q. Y1 J2 M# U5 Q/ J0 R
同日,我仍以诉求代表六人的名义,向省纪委发挂号信(0685),反映省政法委违规、无理不作为问题。原信如下。
/ W+ v3 ~6 U' \( m$ U0 ~尊敬的省纪委黄远志书记:
( \( ^4 q4 `$ A0 X: I; |) s- {3 W. Z我们原来都是有单位、有工作的产业工人、科技人员和国家干部,二十多年前沦为无单位、无组织、无工作、无工资收入的无业人员,而今成了一群年老体衰、贫病交加的弱者。我们之所以落此惨状,既不是因为贪污盗窃、杀人放火、强奸嫖娼,也不是犯了投敌叛国、贩毒吸毒、出卖机密的滔天大罪,仅仅因为参加了文化大革命运动。
9 x m9 P, w2 c我们年轻时,真心实意热爱中国共产党,满腔激情向往共产主义,发愤图强大干社会主义。即使身陷逆境的今天,对此仍矢志不移。
9 Y, X' Q" R; ?4 r0 V0 F% F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和共产党中央发动领导的,我们作为党领导下的党团员、产业工人、科技人员、青年学生和基层干部,响应号召,投入运动,完全出于对党和毛主席的热爱和信赖,也是党历来倡导的、而且至今仍反复强调的“在政治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一种具体表现 }2 w* Z2 q c: ?1 Q& T
在这场错综复杂的运动中,我们与当时参加运动的许多人一样,难免说错话,做错事。然而,我们却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忍受了沉重的打击,惨遭了深重的灾难。运动初期我们被打成“新生右派”、“三家村”、“牛鬼蛇神”、“反党乱军”的现行反革命;1968年7月以后,又被工军宣队和各级“革命委员会”关进各种名目的“五不准学习班”,定为“清队对象”、“一打三反对象”和“杀人集团”,随后又打成“反总理”、“反江青”、“反陈伯达”的五一六和北决扬反革命骨干分子,关在“五不准学习班”最长的七年多,最短的也有一年多。1976年10月以后,我们又被定为“反对英明领袖华主席”,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黒爪牙、黒干将,在清查运动中,有的自杀身亡,妻离子散,我们这些活着的人被逮捕判刑、开除公职,被剥夺了工作权,丧失了生存权。
5 v$ y6 a, M& c) I* j! Q) q遭此不公正处理二十多年后,我们才得知:朱鸿霞、夏邦银、张立国刑满释放时,省政法委根据党中央1982年2月3日发出的中发(1982)9号文件“凡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的规定(附件1),以政法办(90)03号文指示省劳动厅安排朱鸿霞、夏邦银、张立国三人回原单位工作。劳动厅在1990年2月23日以鄂劳函字(90)第041号“关于朱鸿霞等‘两案’人员刑满释放后安置工作的函”(附件2),安置他们回原单位工作,夏邦银1997年办了退休(附件3)。可是,我们同属“清查运动中的刑满释放人员”,却至今没有安排,致使我们一直在深渊苦海中挣扎。, b3 X* U; Y p5 X1 Z8 l6 o
为了活命,我们多次上访,直到去年10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周副厅长和法规处的高、李处长接受了我们的诉求(附件4),经多次研究,拟定了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规定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月上旬书面报送给省政法委,但政法委至今无有回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因此而难以实施。; ]* G- v. i, ~3 r6 n& i2 d. j9 `
鉴于十四年前政法委明示省劳动厅安排朱、夏、张回原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省政法委报送“实施方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省政法委应及时回复,也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今省政法委迟迟不给回音,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省劳动厅的“实施放案”有章可循,有例在先:7 n2 A# C, P: w2 A
1.有省政法委在1990年以政法办(90)03号文明示省劳动厅安排“两案”刑释人员朱鸿霞、夏邦银、张立国回原位工作的先例。
D* @, h; s) x( L/ y2.有中央(1982)9号文件和省委(1982)26号文件指出的关于对“两案”刑满释放人员安排生活出路的具体政策。
6 Z. @0 ^+ y! I" N" V3.有时任省委“两案”办领导成员、省政法委秘书长谢杰民同志亲书的关于省委按照中央给出路政策,安排夏、朱、张回原单位工作的书证(附件5)。
8 y# H7 |7 r( A4.有我们诉求人的符合政策的诉求根据和理由(附件6)。
' e' D3 e) U- |( E; ~: J5.我们诉求人所在单位,也要求省劳动厅对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的政策,有个具体的实施办法。
/ ^2 O4 i3 b& v4 i4 Y0 Z6 s- O: R) ^* i6.如果省政法委认为“由于时间长了,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不好办”,这种说法不能成立。第一,这个文件是在1982年2月3日发出的,而省政法委在距这个文件发出8年后的1990年2月,就是根据这个文件向省劳动厅下达政法办(90)03号文,指示安排朱鸿霞、夏邦银、张立国三人回原单位工作。第二,早该落实而至今没有落实这个文件规定的政策的责任不在我们,完全在于当时的政法委领导,正因如此,致使我们应回原单位而不得回,致使我们能工作而不得做,致使我们在死亡线上挣扎二十多年,致使我们由青壮年拖成了风烛老人。在中央(1982)9号文件下发十八年后,当我们都已银丝盖顶、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才见到这份文件,但至今仍然在画饼。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导致当前这种局面,难道是我们的过错吗?
6 c j2 y4 d. r1 ?" s5 L# p8 e; D+ F7.中央(1982)9号文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生存权、活命权,更是宪法给我们的权利。政法委作为贯彻执行党在政法方面方针政策的省委职能部门,理应模范执行党的政策,支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二十多年前政法委应该执行而未执行的政策。
$ F7 l9 X! V4 M8.如若省政法委的决策人老是不给回音,不仅与党的“以人为本”、“亲民、爱民、护民、便民”之政不符,也与党的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的方针相背。9 _' S3 u: |/ S \! F. ~; u6 E
尊敬的黄书记:以上所述,只求一点,请组织上把党中央的(1982)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落实到我们的头上,别无他求。如有不妥,请予批评。
$ A$ I7 e/ [7 L) |( _$ C; V3 O此致- l3 Z4 j8 @7 f! k. _, e" g5 I$ `/ [
敬礼
# J% h+ }1 `3 D! Z诉求老人:刘袓平、刘永熹、黄友堂、李家骥、顾建棠、
/ ^! d" k' k5 t 胡国基等
7 Q* g% a0 D7 p' ^ 2004年3月28日(附件略)
. K$ q4 |6 t+ Q) C) a0 t4月9日,我和胡国基把登记整理好的“有关诉求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规定政策人员的基本参考情况”递送李副处长时,问起“实施方案”有无起色,李处长回话:省委、省府有关领导正在打招呼,估计不久将启动。说罢他认真阅览了这份材料。
4 K4 w* v* J3 l! k0 l& [, s* d有关诉求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规定政策人员的基本参考情况
3 K& F) ?# B9 F F+ W7 k: b一、诉求人员处分类型及其原单位0 K* |* o+ H, |& Z$ X% ^
判刑45名(其中4名已死),开除4名,非正常死亡2名,免予起诉2名,劳动教养4名,共计57名。( v5 ^ M7 C( ^
渉及原单位41个(详见下列)。
. Y6 t- G/ e0 d8 b1.武汉铁路分局有3名判刑:刘袓平、刘袓清、杨全顺。
+ W S' J& O# D2.武汉市硚口区房地产公司有4名判刑:文成章、熊玉州、伍家兴、张友生。
) C5 E+ ^/ o. V- i3.长江水利委员会(长办)有5名判刑:顾建棠、严常、蔡发奋、涂和民、秦公民。2 o. q: s; k7 C& o7 E* t
4.武汉重型机床厂有2名判刑:祝孝先、周荣飞。. U4 A' j8 {/ ~
5.武汉国棉三厂有2名判刑:黄友堂、顾俊泉。' t6 t: M4 _2 z* b) Y3 ~& A6 R
6.湖北省交通厅航运局(改制为市交委华中航运集团)有2名判刑:付亷、余明生。
' a0 d$ K8 J! G9 x0 G% b2 {' ~7.武汉第三机床厂有2名判刑:陈道明、刘德镜。, m+ O& E/ W# Q! S
8.武汉棉织厂判刑2名:黄金魁、陈袓文(诉求期间死亡)。
% N- T! i8 h7 M( X; d9.武汉柴油机厂有1名判刑:韩采。! U) _3 {) v* ]8 i& ]" c! P# L& [
10.湖北柴油机厂有1名判刑:陈汉寿。
, s7 q n$ s& x: B' d( v11.湖北省新华印刷厂有1名判刑:刘新国。
6 |! C2 G7 ^8 m12.武汉市汉阳区城建局有1名判刑:王新生。
3 R$ Q) h* O0 B13.铁道部第四设计院有1名判刑:涂光良。$ e7 J3 u" F. A; ?
14.武汉市冶炼厂有1名判刑:廖国华。
9 i3 @ z% y- S( r6 q15.武汉铝制品总厂五金厂有1名判刑:李家骥。5 v# z( l/ j0 G7 E I0 K
16.武汉市益民造纸厂有1名判刑:熊玉珍。
# `, |- c/ E7 a _7 [! X& F, c- C17.武汉市热水噐厂有1名判刑:芦小明。
. S# ?$ N) ^9 O6 @8 M18.华中科技大同济医学院有1名判刑:彭吉武。; @. x5 Q8 B7 ~2 W
19.武汉钢锯厂有1名判刑:程贻兴。. J4 a/ b; b7 e2 |* D, B: |
20.长江航运局武汉港机厂有1名判刑:周德清。
8 f o" |3 r: g3 ^0 ]! K; ~( p21.武汉电池厂有1名判刑:陈端午。( p+ U7 T" w' p. |
22.武汉汽车配件厂有1名判刑:陈大华。' F# R( n! M9 W
23.湖北省建筑第一公司有1名判刑:严松林。
8 c: u* N- x# t* |24.武汉橡胶厂有1名判刑:彭袓龙。3 N. W3 n- V; J* v$ }8 p/ q
25.武汉市月山煤矿有1名判刑:万振跃。+ Z1 }# t' o2 ^! t1 W% c v5 R
26.武汉工艺雕刻厂有1名判刑:胡国基。
- c4 ]( `; e/ t! U5 A. S0 k b27.武汉无线电元件厂有1名判刑:吴焱金。
9 c* q" i6 m, V* r% _& n9 ]7 r28.武汉水泥制品厂有1名判刑:张达雄。
% M' S' O8 w; k1 U3 k- j29.武汉市皮件厂判刑1名:雷维宏(诉求期间死亡)。& s% T: N. b0 z
30.武汉肉类联合加工厂有1名判刑:谢妙福(诉求前已死亡)。) [' e7 P* p8 F1 q7 ]3 ~, s2 E% x
31.武汉市硚口房地产公司有1名判刑:郭洪斌(诉求前已死亡)。+ |- ^$ `$ O% P" l& N1 ^
32.武汉储运公司非正常死亡1名:武齐华(1975年4月22日死于看守所)2 s3 G- C6 l; B5 K
33.武汉温度计厂非正常死亡1名:胡幼华(1977年死于五不准学习班)。' z+ W- V" V7 T
34.长江水利委员会(长办)有1名被开除:刘永熹(1977年开除)。
' w7 M# O+ {, D1 r6 ?4 U! T2 C35.武汉市汉阳区商业局堵码头商店有1名被开除:陈志英(1969年开除)。1 X- w0 v3 d0 v+ d* x6 }6 w
36.武汉市纺管局长江手套厂有1名被开除:敖安秀。( j" Y! Z9 R/ \4 L
37.湖北日报社有1名被开除:辛惠元(1985年开除)。
R! x+ J2 q9 }$ O4 V38.武汉市建工局有1名免诉:吴正彪(逮捕期间扣发工资)。
[) C6 p0 k. V6 O/ G39.武汉铁路局汉武工程段有1名免诉:龙伯卿(逮捕4年扣发工资)。
+ O4 u( i7 q' n9 Q; \% M1 }- z; {40.武汉长江服装厂有1名免诉:朱汉卿(逮捕3年扣发工资)。
2 t# W/ r( U. S4 e2 X6 X41.武汉市六渡桥学校劳教1名:李华强(逮捕期间扣发工资)。% ~, o# ]1 W4 g# g
42.武汉市再生物资公司劳教1名:付金龙。
/ W. d) h, R, G0 `7 k5 t; W43.武建三公司劳教1名:蔡文焕。. d) Y# \; B/ o$ u
二、57个诉求人员原单位当前的基本参考经济状况
# J M I" ^' m, T( ^8 E1.23个人的原单位经济状况良好:
/ p' F3 {6 I* f! P刘袓平、刘袓清、杨全顺3人原单位武汉铁路分局。; C: h0 `0 c( E8 d8 Z( p% }) R
顾建棠、严常、蔡发奋、涂和民、秦公民、刘永熹6人原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 u& `: W6 J2 f3 M# y
文成章、熊玉州、伍家兴、张友生、郭洪斌5人原单位武汉市硚口区房地产公司。+ f; v1 F) B4 o5 x1 {+ T
涂光良原单位铁道部第四设计院。! s+ ^, f0 @* i3 E
彭吉武原单位华中科技大同济医学院。! `1 {+ C/ K1 _" g$ E
刘新国原单位湖北省新华印刷厂。
" C A; q. u" X+ G% X5 z; T* M朱汉卿原单位武汉长江服装厂。
; Q2 c. C+ N+ j! C武齐华原单位武汉储运公司。
; \& Y9 Y% Q" R5 s- W9 n! C辛惠元原单位湖北日报社。) ~4 A+ R: l0 r% l) ^
龙伯卿原单位武汉铁路局汉武工程段。
% i; I' Z* S6 b# R6 R/ u李华强原单位武汉市六渡桥学校。
) }. q. |5 \3 _' \- Q9 }王新生原单位武汉市汉阳区城建局。' b2 H( f* f2 D; H0 M3 @9 P) A8 l/ t
2.13个人的原单位改制和变卖后经济状况良好:
2 s* U, H4 p" @. ^; G0 f" K4 @芦小明原单位武汉市热水噐厂。
; |# {: |5 z7 ? `8 S6 d' x+ ?程贻兴原单位武汉钢锯厂。
( e( x3 Y$ d, Q; E9 |) T8 [6 {9 Q严松林原单位湖北省建筑一公司。
, @: v% n/ S, W$ @9 W彭袓龙原单位武汉橡胶厂。) F- q4 w# y: ^4 C; O+ ~$ J
周德清原单位长江航运局武汉港机厂。
n @) s8 O6 w1 `4 D1 n; F9 I吴正彪原单位武汉市建工局。
4 W4 r4 ]% D. `祝孝先、周荣飞原单位武汉重型机床厂。
& g0 X- g2 D { b9 e" N1 Y傅亷、余明生原单位湖北省交通厅航运局(改制为市交委华中航运集团)。
, Z" I2 c5 N8 h1 z, U$ G d* ~2 d吴焱金原单位武汉无线电元件厂。4 F" \0 M8 J+ ^- |' C
陈志英原单位武汉市汉阳区商委。
( _. v% ~; ~$ |9 M7 h; W付金龙原单位武汉市再生物资公司。. V* D' p) z" \. r. H2 L, \: b
3.5个人的原单位经济尚可维持:4 M6 A# F; g2 @9 E, `( ^
雷维宏原单位武汉市皮件厂。
; y& e& i( N& i _- y4 ~张达雄原单位武汉水泥制品厂。2 X, u3 r$ q4 _* R% u- \' }7 h
胡国基原单位武汉工艺雕刻厂。
' E3 Y1 A/ s' n; x8 p, q) ~廖国华原单位武汉冶炼厂。; f. ~& o1 O# w4 T5 |! \
4.6个人的原单位破产后有上级主管部门接管:
" Z+ d# R. h* l( h: k- v5 B胡幼华(非正常死亡)原单位武汉温度计厂。/ v4 N, Z1 M" L: N1 ~
陈大华原单位武汉汽车配件厂。* P0 |+ q. @- k G5 |% f$ {' v
李家骥原单位武汉铝制品总厂五金厂。
' p8 ]: R) w8 m* u3 f7 S黄友堂、顾俊泉原单位武汉国棉三厂。
) [. p% f0 }3 d0 u b8 k敖安秀原单位武汉市纺管局长江手套厂。; v) k% @# e1 O; L4 T) j
5.8个人的原单位破产无钱承担(14.04%):
3 J: s5 F6 Q8 }/ X4 g+ Y4 ?熊玉珍原单位武汉市益民造纸厂。" d# G' m% V$ [
韩采原单位武汉柴油机厂。
; T" r ]2 Q |7 n+ Y. I; X陈汉寿原单位湖北柴油机厂。
9 [/ n% a! I3 k# t' u" K- Z6 L& F S) t陈道明、刘德镜原单位武汉第三机床厂。
7 L+ }$ z' O' g8 l8 A黄金魁、陈袓文原单位武汉棉织厂。
3 d# R' ]$ R- l0 h2 F# o4 ^蔡文焕原单位武建三公司。
! ?' |8 x2 H8 H张达雄原单位武汉水泥制品厂。' x9 _: [5 \* @# s5 L- V' ^
三、57名诉求人员刑释、开除、非正常死亡时间' I. W/ u! G9 c/ B6 [
1.45名刑释年份:+ C! L3 j1 Q* d& M; J& V T
1978年的二人。& q+ w$ i& W4 z1 e, ^( k
1979年的八人。8 N- e2 e3 j! C! A
1980年的五人。
$ N* U1 D% |6 y1981年的四人。
8 t' C! ^3 t. A, d7 g2 b- _; O1982年的八人。
4 }8 M: G6 K" u9 }; `0 m5 a1983年的四人。
& Y5 B" d; q( P3 r; {3 a1984年的二人。
) L1 ]9 g" f t& z) L6 Z1985年的二人。
- k0 ]" g3 ?& P% L! o& A1986年的三人。
$ I; k3 B2 \' G6 i k' v1987年的四人。
2 m. i' d$ m B* m8 }+ {% ]1988年的三人。' N# S! r) c6 Y: S$ W4 h! \. ]
2.被开除的4人:1969、1970、1977、1985各一人。
5 T1 n" t1 M2 i" w4 Z3.非正常死亡的2人:1975、1977各一人。
N/ W! G+ e x6 d5 [- Z4.免诉前逮捕期间扣了工资的2人:1982一人、1983一人。
: k L; g' a2 T9 q" b5.劳教前逮捕期间扣了工资的4人:1978一人、1980三人。
; }& w' {" s/ H7 ~! u, d四、57名诉求人员的原工资额数
5 z: K: i7 ]1 \2 E1.30元以上3人。
4 [, z% @5 U5 P( ^) n) K e2.40元以上的18人。
$ o- @/ q' V0 Z1 f& k3.50元以上的13人。- n2 w2 ^& V/ I
4.60元以上的12人。
6 Z4 h# t1 p& |4 K9 h5.70元以上的7人。% F) q7 V- m. @. o5 N6 I
6.80元以上的3人。
" q0 p( B. R' P1 d7.90元以上的1人。: s. J( `* E6 v Z
后来又补充了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曹承义、徐正全、刘朋三,华中工学院张立国,武汉测绘学院杨道远,武汉重型机床厂朱鸿霞、朱光文,三五〇六工厂周广才,武汉染料厂付正武,武汉铁路局赵友林,武汉市公安局田学群,武汉大桥局易忠文,武汉灯泡厂黄银苟,武汉星火内衣厂徐金树,中南石化公司周德安、许汉阳、陈丰元,江汉区房地局施汉生,湖北机床厂娄春志,武汉微型电机厂李先春,武汉第二工具厂彭德华,武汉汽车配件厂陈世雄、魏天彪,武汉市房地局汪光甫,武汉水务集团公司何天泽,武汉国棉二厂胡秀娟,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处王振友等二十七人,连同先前的五十七名,总数八十四人。省政法委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是根据这份材料,甄审认定了我们的生活费。
- k, M, @0 |' r, r" @. J7 `5 a4月下旬,武汉铁路分局赵友林要求列入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规定政策的诉求人名册,他向李处长写了诉求信,并要我代为面呈。 x8 x h( c: r
尊敬的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李处长:
) W! l+ P4 Q% M; N& m) R我叫赵友林,男,现年67岁,原系武汉铁路分局江岸车辆厂职工。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1966年响应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号召,参加了文化大革命,并选为武汉铁路分局革命委员会常委。2 \0 ]7 g0 x: e' K- {! ^; A
1976年10月以后,被当作追随四人帮的分子,由铁路公安处以反革命罪逮捕。1979年12月31日不予起诉释放。但被关押33个月又22天的工资迄今没有补发,为此,请求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中央(1982)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督促原单位予以补发。特此报告。7 n) d/ [# i* {; T
诉求人:赵友林
V$ k4 Y$ @% K5 G1 \$ o3 r; v 2004年 4月 25日4 |% l9 }( w9 n( X; [% u* T) Y1 v/ x% d
我于5月上旬将赵友林的信面呈李处长,同时谈到诉求现状,李处长说:情况已开始好转,我正在修改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果这份方案在厅长会议上通过,你们的诉求就可如愿。你来得正好,赶快把各人受处分的书证材料如判决书、开除决定等送来,以便查核。我回到汉口立即向另五个诉求代表作了传达,我们一致认为:前段省政法委“挡道”,现在放松转向,这是落实中央9号文件过程中两种思想、两种态度的斗争的反映。目前是由逆转顺,我们要全力配合李处长,胡国基负责收集上报诉求人员受处分的书证材料,大家都要协助尽快完成。其间我帮助敖安秀、陈志英、胡秀娟、傅廉、严常、辛惠元等人整理并上报书证材料。( y/ v7 u0 S5 |* J
5月20日我和刘祖平、胡国基、黄友堂、刘永熹、李家骥到劳动和社保厅法规处向李湘泉递送诉求人员受处分的书证材料。不知谁透的风,好多人陆续来到劳动厅门口等消息。
2 w, X5 Q! r; E O" v3 g. t李处长见到我们给他送去材料很高兴,他问:假如给你们发钱的话,发多少合适?我们没有思想准备,相互对望着,一时难以开口回答。李处长见状说:你们商量后再说吧。
$ S+ p4 V9 H. Y7 W我们走到大门口时见有十多人在等着,我们会合一起来到邮电营业所对面花坛处,传达了李处长的问话。大家七嘴八舌议定:最少每月不低于300元。我当时反复发问:是不是大家都同意?没人提出反对。我又提出:李处长问的是“假如给你们发钱”,给我们发低保也是钱呀,所以汇报时不能说300元这个数目,因为3月间我要求以夏邦银为样板回长办安排,长办向省政法委请示,结果答复是按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由长办发钱。要是把这个数目提出来,他们很可能给我们低保。因此我建议向李处长汇报时,只说“总不能给我们低保吧?”大家达成一致后,我们六人转回向李处长汇报。他不假思索地回答:“低保怎么行呢?我考虑每月800元差不多。厅长要我起草的实施方案要是在厅长会议上通过了,你们问题就解决了。”对此我们非常感激。
7 t7 K/ M1 T: w# k第128节 胡副厅长接手闭门推月1 e# I9 f! z- V$ V2 o
我们都以为成功在望,不料第二次停摆开始了。6月上旬,高处长调离法规处,由新来的董长麒接任;李处长起草的实施方案在厅长会议上未能通过。中旬由胡新时副厅长替换周祖荣副厅长主管我们诉求事宜。6月23日,胡新时副厅长和法规处董长麒、李湘泉处长接见了我们,胡副厅长开门见山:你们的问题不属我们劳动厅的业务范围。你们的问题是怎么定的性呀,定性对不对呀,处理得对不对呀,这是司法部门的事。因为我们劳动厅当时都没有参加处理你们嘛,叫我们劳动厅怎能为你们落实政策?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不是系铃人,你们要去找原来处理你们的部门来落实你们的政策。又说:你们是不是“两案”人员?首先要认定你们这些人是不是属于“两案”人员,但我们不好认定,要向上写报告,找一个权威部门来给你们定性。如果权威部门说你们是‘两案’人员,才能谈落实9号文件的问题。如果说你们不是“两案”人员,我们就不好办了。任凭我们六个人反复不断地陈述,谈到下午一点多钟,这位胡副厅长寸步不让:总而言之,我们不能受理你们的诉求。9 J+ S& y" N( {) F& ?( T! O- G2 H
胡副厅长不受理,是对周副厅长受理的否定,而且这不是他个人的意见,是厅内“受理”与“不受理”两种意见的较量。我们决不能退却,只有坚持才有转机,我们研究决定28号再去找胡副厅长诉求,并作了如下准备。# k- B$ A* x0 B+ ^' ^
一、由我事先写好一信,28日不遇胡副厅长就给他留下这封信。
3 R4 e1 {- m8 _( R9 i) V, p8 h% O尊敬的胡副厅长:
- E" Y9 y8 Y4 F: ~. q' t1 P$ Z2 l r! `4 Z您好。23日你在百忙中接见并与我们坦诚交谈,以致你和董、李处长午餐都顾不上吃,我们很感动,心里实在很过意不去。去年10月8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根据中发(1982)9号文件的方针政策,受理了我们的诉求,并做了许多调研工作,当前进入了落实中央9号文件规定政策的实质性阶段,这是劳动厅领导贯彻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民为本”、“求真务实”精神的体现。我们感谢各位厅长的关怀。那天是第一次面访胡厅长,原本有许多话要向您倾诉,由于时间关系,未能如愿,今天前来再次面访,想把我们诉求的政策依据、导致二十多年后才开始诉求落实中央9号文件的原因、以及我们诉求的目的面告胡厅长,并请指示。可不巧未遇,特把我们先前给劳动厅的三封信和诉求人花名册附上,敬请一阅。如有可能还望胡厅长抽时间,再约见我们一次。谢谢。
! S3 O2 u- O( g, B: N) D& k8 q此致
6 Y$ N+ h* A5 U- H: d9 \敬礼/ S3 C! S% X# p3 E. ?
诉求人:刘祖平 胡国基 黄友堂 刘永熹 李家骥4 w% _; {) \9 `! D8 q
顾建棠
% U; y. a# }5 `& I+ J" F) h9 O1 l 2004年6月28日3 T1 [2 H$ w6 n, Z2 ?# N0 a# W
二、我们作了发言分工。
9 ?$ o8 x# r( _刘袓平开场白:
" }0 J- I% n# X$ A1.感谢厅领导的关心,讲我们的困境和担忧。5 @% J5 w% u; g
2.诉求人的基本情况:判刑45名(其中4名已死),渉及29个单位;被开除4名;非正常死亡2名;免予起诉、在羁押期间扣了工资未补的4名;共计57名,渉及单位41个。6 v! c( \! L& w& O P( z
3.我们都是因参加文革在“揭批查”中受到各种处罚,根据中央9号文件提出诉求。
$ e6 x! c) @; N顾建棠谈:
4 z* o9 C g# ?9 J0 _" a1.我们为何拖到现在才提出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9号文件是1982年2月3日发至地、师级的,省委在1982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四次全省“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上向县、团级领导作了传达。我们是2002年才知道这个文件。拖到今天尙不执行,完全是由于当时的领导人阅后不理,知而不行,更没有督促下面执行,致使我们流落社会二十多年,致使我们由青壮年拖成了风烛老人,致使我们应回原单位而不得回。要是在当时落实了这个文件,我们都与夏邦银一样成为单位的退休职工。二十多年没有落实中央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其后果和全部责任,应由当时的相关领导(包括原单位)承担。我们不仅因此忍受了二十多年不堪回首的苦难,还为求得落实四处奔波诉求至今。! F$ K$ X9 M9 u ^* ?# l( v
2.中发(1982)9号文件现在一定要落实吗?是的。省委鄂发(1982)26号文件特别强调:“对‘两案’的定性处理是否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检验我们在政治上是否与中央保持一致的一个标志。”我们相信决不会再有“在政治上不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问题重现。
; C9 @( |" [. E2 k0 J3.政策规定哪几种人应由原单位负责?判刑释放的:“凡在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中央9号文件第9页)被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理不宜采用开除公职的办法。”(中央9号文件第7页)“行政处理不宜采用开除公职的办法,被错开除了公职的要收回来。”(鄂发26号文件第6页)非正常死亡的:“对在清查运动中非正常死亡(包括自杀)人员”,“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死亡对待。”(中央9号文件第9页)被劳教和免诉的羁押期间扣工资未补发的:对免于予起诉人员应维持原工资;“凡被扣拘留、逮捕、判刑,经审查无罪释放的”,工资补发。(中央9号文件第9页)
3 b) ~* S: G! k2 v4.“应由原单位负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就是把原单位在特殊时期不宜开除而被开除的、判刑释放后的人员重新接收回本单位,就是把特殊时期与原单位中断了的关系重新接起来,就是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单位首先负责把我们以职工的名义收回,这是原单位责无旁贷的责任。否则,原单位凭什么安排我们的生活出路?)就是把非正常死亡(包括自杀)的按正常死亡处理,就是把劳教、免诉人员在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发给他们。' l& W& k# p& V2 P+ I9 F9 S
5.安排生活出路的具体内容。时任湖北省委政法委秘书长谢杰民同志2000年11月27日的书证说:“当时中央和省委坚持给出路的政策,规定对这类刑释人员一律安排工作,原则是:一、回原单位;二、安排当工人;三、工种可从实际出发。”夏邦银刑释后回原单位的实例显示:“两案”人员刑释后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文,原单位应负责收回安排,按月发给工资,实现“安排其生活出路”的文件要求。
5 w0 W* Z* T4 ~: V- I, ^8 ?( H6.我们多年不在单位工作,又是老人,具体怎么安排?我们在刑释、开除时最大的55岁,最小的32岁,都可以回原单位工作,都因当时的相关领导不执行中央9号文件,把我们拖成了丧失工作能力的老人,一不安排工作,二不属低保人员,三不落实9号文件规定的对刑释人员的政策,四不属收容对象,五不能享受原单位在岗职工的困难补助。因此,原单位应把我们收回,就作退休职工安排,划归退休职工行列,享受退休职工的待遇。
+ I& v& g, _/ e3 I6 p3 M9 s* R0 y& j) B李家骥谈:& C1 e% M8 U9 ^0 m r7 M" n5 u) y
找劳动厅找对了。我们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由特殊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群体,党中央为此专门发了(1982)9号文件。依照文件规定的政策,我们早该和夏邦银一样回原单位工作并退休。可是由于不是我们的过错,我们二十多年被剥夺了工作权,没有生活保障。要吃饭,要活命,不找劳动厅找谁?(同时还要从宪法、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中央9号文件的角度,以夏邦银为例,说明我们的诉求正是劳动厅的职责范围。)
3 o% H- ]( Z \1 x胡国基谈:
. @ q* }5 E! p) c3 Y1.何谓“清查”人员和“两案”人员,怎么界定?从1976年11月至1983年因清查文革问题受处分的人,以判决书和相关处罚文件为证。
, b% v) r+ o5 k0 x8 t! M2.工资标准怎么定?第一、以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并与现行退休职工相同工资等级比靠,定为退休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发给,直至死亡。第二、参加了社保的单位,也可以依照武汉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退休工资标准,并与现行退休职工相同工资的等级比靠,定为退休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发给,直至死亡。
4 y# k5 K, v" a9 _5 }* M$ ] O+ v3.从何时起算?刑释的按中发(1982)9号文件从“刑满释放后”起算,被错开除的从开除之日起算。$ E/ x1 |% o) \* Z. W
诉求又临困境,能否成功关系到每个诉求人员的切身利害,人人关心,个个担忧。2004年6月28日上午九时,我们一行三十多人进入劳动和社保厅一楼大厅,规定除诉求代表人外一律只静坐,不上楼,不喧哗,不争吵,我请杨大炮(全顺)维持秩序。这次群访虽未取得成果,但我们有纪律地行动,离开时把大厅包括厕所都打扫得干干净净,值班门卫和保洁人员都投来钦佩的眼光,受到劳动社保厅工作人员的赞扬,. T' G- k& U3 i6 L
诉求代表人上楼面访胡副厅长,我们按所做的准备反复诉,不断求,对话到中午,胡新时副厅长还是老调重弹,坚持己见,我们无果而回。由此引起了我们内部的严重纷争,29日全面爆发。. Y/ x9 C6 n" j3 O; `
李家骥强烈要求召开听证会,他拿着“要求省劳动和社保厅召开听证会”的信,要大家签名,大家都不表态。李提出:你们不签名,我一个人搞,以后各搞各的。' b% G$ D% K- d# X
黄友堂提出发动群众加温,不能老跟他们打嘴巴官司,也不能只搞静坐,要发动群众天天来冲,冲到他们答应为止。
W; |5 v+ b% p9 E7 T8 o刘祖平认为继续诉求为好。人家手中有权,他们说行就行,我们是求人家,不能对着干,把关系搞坏。诉求诉求,就是说好话求他们。
( A+ k Q& g Y: |) o我建议大家一条心,向上告胡新时。我说上告也是诉求,只不过不是向胡新时诉求,而且向省委领导诉求,就是陈述胡副厅长拒不落实中央9号文件,这样搞是对周祖荣副厅长和高、李处长的支持,这一次我们要力争搞成功。
- R# R) l0 A# a3 y7 ]: Z/ U& J面对如此纷争,许多人无所适从,各种意见都没有得到什么人支持,我的提议仅得到刘永熹的支持,却遭到了刘祖平的严厉指责。合力诉求只好暂停,但我和刘永熹、严常、蔡发奋没有停止。7月1日我以挂号0769向胡新时发去一信。, S) J" {9 N) J* c8 i( q- m$ I8 ^
尊敬的胡副厅长:* o. `6 S$ q3 c$ I" Z' Z* D. F8 d/ Z
您好。6月23日和28日听了你两次讲话,我认为您的指导思想和作为给人有这样一种印象:; A* Z% k/ E) R/ s5 D: ~ L# }
1.与中央9号文件的方针政策相左。
9 S0 c! V0 ?0 g1 q I8 h2.把周副厅长和法规处前期所做的工作全盘否定了。. p' Y7 T) h5 H# i( z/ e
3.您把省政法委和省府蒋副省长的批示放在受审的地位。
: {+ V4 a0 l3 g [5 U4.您把这些年老体衰、难维生计的老人放在自己的对立面,你制造借口,拒绝他们的活命诉求,人家能罢休吗?一旦矛盾激化,你能推得了吗?- O/ O3 `1 z4 e) w- z; k8 g F
5.您的作为未必能得到领导和群众的支持,如果这些人有理起闹,你会得到支持吗?6 @3 V6 f5 S0 p, ~& U0 D% d
6.你作为的实质是:想抛出一个“这些人是不是属于‘两案’人员”的软气球来抵挡诉求人,同时又把球踢给上面,要求上面给你定夺。是进是退,你都可稳坐钓鱼台。
) I* C2 w6 A C以上的话供参考,我是出于公心,请择善而行,不要因善小而不为。: W; s! k" I* Z9 `
致$ w/ m6 O$ _0 g" f/ X- [
礼
3 d1 W3 E$ h. B. I4 x' k) D r 顾建棠
" v8 o Q, b, @: e# X$ {$ C( B 2004年7月1日
9 b7 O X/ w0 J( s7 q7月4日,刘祖平与胡新时通话,胡说:顾建棠的信收到了,但不要以文化大革命的语言对待我。表明他没有改错的意思。我不得不和刘永熹、严常、蔡发奋联名向主管劳动厅的蒋大国副省长发出挂号信(0870)。
$ B- J9 R/ E. u) o6 i4 s, s) Y尊敬的蒋大国副省长:$ ]/ E) Y# L ?6 ]8 s# K
您好。我们是原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简称长办,现为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干部顾建棠、刘永熹、严常、蔡发奋,都因参加了“文革”运动,在全国开展的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清查运动中受到审查,并遭不公正处理,而今是风烛残年、难维生计的老人。. a- O/ s1 |/ L) A- S' w3 H
一、党的政策落实何其难2 A+ y, ~) K' @$ B& k- q
1982年2月3日党中央发出了中发(1982)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在“两案”清查运动中受审查人员的政策,即便是“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其生活出路”。(我们是在2000年才知道这个文件。)当时阅看此件和听了传达的领导人阅而不理,知而不行,更没有督促下面执行这个文件,致使我们流落社会二十多年,致使我们由青壮年拖成了风烛老人,致使我们应回原单位而不得回。二十多年没有落实中央9号文件规定政策及其后果的全部责任,应由当时的相关领导(包括原单位)承担。当我们二十年后拿着这个文件要求“长办”落实时,党委书记和人劳局长推托说:只要省劳动厅也像对待夏邦银那样给“长江委”发文,我们一定照办。因此我们至今还为落实中央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四处奔波诉求。
/ u! T+ n7 H/ `3 p; ` }二、省劳动厅根据政策受理诉求: n& F: R$ N# O8 C u
根据中发(1982)9号文件关于“凡清查运动中罪该判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应由原位负责,同有关部门商定,安排其生活出路”,“凡被拘留、逮捕、判刑,经审查无罪释放的,以及开除公职经复查属于开除错了的,有关工资补发问题,可参照一九八一年四月中央对湖南省委关于补发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精神办理”等政策,和我们相同命运的五十多人一道,在去年11月10日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诉求落实,并申明:诉求的内容只限于“安排生活出路”,别无他求。
# B! X& V0 Y5 } A: P周副厅长根据中央9号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和我们的实际状况,受理了我们的诉求,并坦诚表示:有了中央9号文件,我们今天才能坐在一起。你们的问题是个历史遗留下来的实际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你们政治上的事我们不管,我们劳动和社保厅根据9号文件的政策,想办法安排你们生活出路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会推出门外,置之不理的。周副厅长批交法规处承办,省劳动厅进行了调研和请示,省政法委和省府领导都作了明确“批办”。省劳动和社保厅遵照蒋副省长批示,根据中央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安排生活出路”的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我们已感曙光在前,露霖在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光辉在省劳动厅闪耀。
V( _. J) N7 B4 l% x! |6 [1 D三、胡副厅长出言有悖 @- u% i8 ~- n) [
正在这个当口,胡副厅长突然出场,情况逆向大变,他说:“你们的问题不属我们劳动厅的业务范围。你们的问题是怎么定的性呀?定性对不对呀?处理得对不对呀?这是司法部门的事。因为我们劳动厅当时都没有参加处理你们嘛,叫我们劳动厅怎能为你们落实政策?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不是系铃人,你们要去找原来处理你们的部门来落实你们的政策。”又说:“你们是不是‘两案’人员?首先要认定你们这些人是不是属于‘两案’人员,但我们不好认定,要向上写报告,找一个权威部门来给你们定性。如果权威部门说你们是‘两案’人员,才能谈落实9号文件的问题;如果说你们不是‘两案’人员,我们就不好办了。”
4 \) R9 m* M' b' z8 K我们感到,胡副厅长的讲话不仅毫无根据,令人惊愕,而且又与中央9号文件相悖,讲话是十分错误的。
9 L. E9 p. c: j( m( `+ \1.该作为而不作为。我们向省劳动厅诉求有据,省劳动厅受理有责。时任省政法委秘书长谢杰民同志证明:夏邦银、朱鸿霞、张立国“先后刑满释放。按照党中央的给出路政策,经省委同意并组织省劳动人事厅负责对他们的出路进行安排。经过工作,夏邦银回原单位汉阳轧钢厂,朱鸿霞回武汉重型机床厂、张立国回随县齿轮厂当工人(省劳动人事厅为此专门发了文件),除夏邦银服从回原单位外,朱鸿霞和张立国要求自谋职业(胡厚民已死亡)。当时中央和省委坚持给出路的政策,规定对这类刑释人员应一律安排工作,原则是:一、回原单位;二、安排当工人;三、工种可从实际出发。”我们还拿着省劳动厅1990年2月3日安置刑释人员夏邦银等的鄂劳函字第(90)04号函,向省劳动厅诉求,完全合理合法。而且现在的省政法委和省府领导已作批办,而胡副厅长说的“你们的问题不属我们劳动厅的业务范围”,根据何在?
1 y' Y; L0 z2 }7 j2.偷换诉求内容,以此拒之门外。从去年11月10日到今天,无论在给劳动厅的信函中,还是我们口头诉求中,反复表明我们诉求的内容,就是要求根据中央9号文件的政策,安排我们的生活出路。这一点,劳动厅凡是接触过我们的领导同志或工作人员都清楚。而胡副厅长却把我们的诉求内容偷换成要司法部门解决的“定性对不对”、“处理对不对”的渉法诉求,强加在我们头上,并以此相拒我们的正当诉求,这是无知呢,还是别有他图?
( Z4 P# x) x: k: O4 Z& S7 u3.混淆中央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叫你两头落空。中央9号文件指出:“‘两案’中受审查人员的问题,都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若干个阴谋野心家所利用,……当时许多人说错话,办错事,或犯有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犯有一些罪行,都要考虑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因此,除了对于若干阴谋野心家必须另行处理外,对于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这段文字告诉我们两点:第一、所谓“两案”是指“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其成员就是“若干个阴谋野心家”。我们是属于在清查中“受审查人员”,或“有牵连的人”。第二、文件规定的政策,只适用于在清查中的“受审查人员”,或“有牵连的人”。由此可见,我们是中央9号文件适用对象。
+ d( o4 \1 L* x而自称对中央9号文件读了若干遍的胡副厅长明知我们不是“两案”人员,明知9号文件是针对我们的,却偏偏要对我们“首先认定是‘两案’人员,才能谈落实中央9号文件的问题”。其奥妙在于:你说是“两案”人员吧,与中央9号文件对不上号;你说我们是“受审查人员”,他说只有“两案”人员才能谈落实9号文件的政策。叫你两头都落空。; P5 D0 P4 G& G S( ?
但他偷换主题,倒是“进退自如”。胡副厅长说:“首先要认定你们这些人是不是属于“两案”人员,但我们不好认定,要向上写报告,找一个权威部门来给你们定性。”无论上面批不批,也不管上面怎么批,是对是错,是进是退,胡副厅长稳坐钓鱼船。从现象上看,胡副厅长讲话的目的,是想把我们合情、合理、合法的求生诉求拒之门外。至于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只有他自己知道。
$ ^- s: Y3 H f四、影响与后果' U7 {8 @8 X2 m
胡副厅长讲话已经叫人感到:2 P: @( Y5 t8 ~+ m3 @% O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出多门。两个副厅长,对同一件事情,发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个说“我们不会推出门外、置之不理的”,另一个说“不属我们劳动厅的业务范围”。
- v0 a" v5 I/ W/ Y5 p0 Z8 C, x2.全盘否定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前期所做的工作。6 N' E4 \* m: A+ R d! Q
3.把省政法委和省政府领导对省劳动厅请示报告的批示置于受审受责的地位。
7 O# {4 M: }- U8 n* L; z3 E1 w4.中发(1982)9号文件要求:“必须从全局的观点,以党的最高利益、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来处理”“两案”受审查人员问题。鄂发(1982)26号文件特别强调:“对‘两案’的定性处理,是否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检验我们在政治上是否与中央保持一致的一个标志。”以此对照,胡副厅长的讲话明摆着是与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对着干,也和当前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亲民、爱民、利民、护民”的要求相悖。如若胡副厅长的讲话形成文件并付之实施,那就等于判了我们这些年老体弱、生计无着老人的死刑。
! S$ L. t- L3 X1 s3 a: H" K最后,我们希望您继续关心我们这些来日无多、处于社会底层的求助弱者,伸出救援手,使我们不致含悲、含愤、含忧、含冤九泉。
# f% ], X' h3 }& _敬祝你
' V- G: P( I1 S" T9 N2 B/ W. ]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 V$ D) Y! r; V+ k4 C+ [长江水利委员会老职工:顾建棠、刘永熹、严常、蔡发奋 L# N0 h ~. H6 O: }
2004年7月6日
4 y e4 E( G2 \* l& v 7月15日,我们四个人又联名向省纪检委书记黄远志发出挂号信。8 E- u' h9 D* {$ ]- ?! |) R4 M
尊敬的湖北省纪委书记黄远志同志:! C6 X% O @' E0 T& }9 i5 N( H0 B9 s
在现任湖北省高层领导中,您是最受我们尊敬的一位可以信任的亲人。只要给您写信,您的下属干部都会热诚地给予回复,这点我们很敬佩。最近您召集了湖北省新提拔的厅长、副厅长谈话会,省人大也评议了四位厅长的述职报告。根据这些精神,我们极有必要向您反映劳动保障厅在解决我们“活命钱”和生存权的问题中,由于一位胡副厅长突如其来的“全新豋场”,且极不负责任地曲解中央非常明确的政策文件精神(中发[1982]9号文件),使党的政策落实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使原来周副厅长从接待我们到批给法规处办理、以及向省领导报告等一系列顺利开展的工作,被全盘否定,被泡汤。
) d# S5 r* L7 Q8 j/ |5 q- N7 J对胡副厅长这种“下不为民解困、上不为党分忧”的缺位、错位行为,以及这样的高层干部担任社会保障部门的要职,我们深表质疑。现将我们给省府蒋副省长的信附上,也作为向您的汇报。恳请省纪委领导关注我们这批时日不多的老年人的生死存亡,伸出救援之手。对省劳动社会保障厅个别领导干部,行使党内监督的权力。
4 H8 X4 s6 b4 S! Y此致
+ @ t5 r7 K7 M8 Y9 q/ p3 L4 s敬礼4 ?2 R5 G# c/ [: d [. N: w6 X, _
长江水利委员会老职工:顾建棠 刘永熹 严常 蔡发奋) P+ w! ]9 X7 Z/ r) M
2004年7月15日7 b# b; s; F$ H
附:7月6日给蒋大国副省长的挂号信
& G2 f+ y% G" r* P# u I, ]* ]7月19日上午,我接到省纪委李处长的电话:你们给黄书记的信收到了。黄书记指示,把你们的信批转省劳动厅纪委办理,以后由省劳动厅纪委与你们联系。21日我向刘祖平、胡国基、黄友堂、李家骥等通报了省纪委给我的电话内容。( _2 K! c7 f7 U! @ q
8月3日省劳动厅纪委一位姓谢的女同志约见了我和刘永熹。她说:我是省纪委派驻劳动厅纪委的,黄书记已经将你们的信件批转给了我。我们已经找胡副厅长谈了话,胡副厅长态度很好,愿意配合你们办好此事,将由省劳动厅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示。我和刘永熹十分欣慰,并请谢同志转达我们对黄书记的感激之情。
6 A9 s/ N/ @3 C' S& ]第二次风波,经过四十多天的努力,在省纪委书记黄远志和副省长蒋大国的帮助下,得到了省委、省府主要领导的支持,事情取得了决定性转化。大家闻讯无不笑逐颜开,先前出现的内部纷争也就由此化解,许多人都以赞许的眼光望着我和刘永熹,有的还说多亏老顾、老刘他们坚持斗争。我和刘永熹连声说:这是大家努力的结果。事实也是如此,没有前头的群体上访,省委领导哪能知道我们为求活命、争生存在“闹事”?我们长办四个人只不过在关键当口向省领导多写了几封信而已。+ h) W, \+ p) r
第129节 俞正声批示拿到“生活费”
# n/ B0 m. _/ r" y" N9 j& `& Y8月下旬从法规处董长麒那里得到信息,省委批示由省政法委牵头,省劳动和社保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省高级法院、司法厅参加组成“甄别认定小组”,对诉求人员逐个进行“甄审”,并提出落实“安排生活出路”的具体实施方案。
3 q0 ]0 U' f2 q9 ~+ g4 C# c为了得到“甄别认定”和“安排生活出路”方案,我以陈大华、黄友堂、吴焱金、胡国基、刘新国、李家骥、祝孝先、周云飞、傅廉、余明生、刘袓平,刘袓凊、杨全顺、刘永熹、严常、蔡发奋、顾建棠十七人的名义,于2004年10月28日、11月18日、12月8日发信给省政法委综合处魏小玲处长询问,但始终未得答复。
, X& s; T; |6 T: L X; @2005年1月5日,省政法委发出“专题会议纪要”,对我们的诉求有了规定,并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了传达。
/ I/ t9 R6 {! w& L. j/ ?) q0 l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05)001号1 X- r7 a! X# z% v$ D9 ^
关于妥善处理文革“两案”人员上访申诉问题的讨论纪要% L% g( P% w- J; B* Y
为了妥善处理文革“两案”人员上访要求落实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问题,省委政法委最近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事厅、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研究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 P5 ?& p3 U; M' v3 t" _% C
一、要高度重视“两案”人员申诉问题的处理工作。' I z( g& a, B$ ?1 A% p
文革“两案”人员安置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渉及面较广,情况比较复杂,政策性很强。处理这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政策办事,要高度重视,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问题。
/ r" ]' Q) N, Q6 S+ N' r二、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准确界定“两案”人员范围。
2 p3 I) s+ T% `5 v& |/ T+ b) |0 u8 T中央对文革“两案”人员的处理有明确政策,确定落实政策的“两案”人员的范围应严格按中央(198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在“两清”和审理“两案”期间受到过审查,依法判刑释放、解教以及作其他处理后已作过安置,或由于其他原因再次受到各种处理的,不存在按中央9号文件落实政策的问题.
8 I. Q$ s7 S, v5 q0 J2 C三、要正确理解有关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做好落实政策工作。
' V1 j8 J" ~2 w! V$ p* A& ]# t' g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精神,对文革“两案”人员(包括判刑、劳教、免诉人员)处理的基本政策是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其生活出路。鉴于目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人员的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有的已改制,解决这个问题应当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的原则是按照中央(1982)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当地退休职工上年养老金平均水平,解决生活费,原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按本单位平均水平发放。其经费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从纪要下发之日起执行。. b! K- ~. A: z- V1 C% V& Q9 U
四、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0 H. e% X6 ^# H% m
解决文革“两案”人员上访申诉问题,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上访申诉人员原单位或地方负责核实情况,对确属“两案”人员的,落实其生活费;对不属“两案”人员的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相关协调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有关地方的党委、政法委、政府、人事、信访部门要密切配合。% ]. D; X8 J9 w" J# Q, H; Z3 I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 A& n9 e2 }( m' u4 `# ` 2005年1月5日
6 N! N9 d1 k' i( [( }2 O1月14日,省劳动和社保厅董长麒处长奉命向我们传达了这个纪要的精神。, m' s* ]$ k( I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达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
& T0 A, q& Q o“关于妥善处理文革‘两案’人员上访申诉问题的讨论纪要
! t: W' q5 Q/ B+ X4 Q〔政法纪字(2005)001号〕”主要精神4 k5 k/ n- T3 u+ e- _
时间:2005年1月14日上午9时半, ]# R; X2 k* K' _' a5 y
地点:湖北省劳动和社保厅法规处
* X; N7 h- A0 T, S& D# `; a传达人:法规处董处长9 o' `0 D3 h( ? R/ r
参加人:顾建棠、刘祖平、胡国基、黄友堂、李家骥、陈大华、余明生
1 E0 l% O# f. H2 t6 L董处长:文件是秘密件,不能给你们。前天(1月11日)省政法委召集了省里有关各部门及铁路、长江委等大单位开了会,市里政法委也参加了会,所有与会者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在会上政法委领导说可以向你们传达,现讲讲主要内容。
0 C; ~$ r. O, [( R( N1.范围:严格按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在“两清”、“两案”期间刑释、解教、开除后作了安排的,或其他原因又受到处理的,不再安置。7 J" i% K$ }. a8 l/ m
2.执行范围的认定:由原单位负责认定。" z& b7 H- s4 P
3.总的原则:按照中央文件安排生活出路,解决养老生活费。& x& y) a' q. m% M6 u
4.标准:按所在地区上年度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为标准,如原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低于所在地区退休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则按单位退休养老金的平均标准执行。
2 A) K" c y2 B$ m5.经费来源:①由原单位负责;②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解决;③既无原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市、区)政府财政负责。
( v+ [5 U" g# }6.2005年1月6日《纪要》下发之日起执行。. ]# c& p1 M+ r" r# h
7.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 c# W0 `, M/ Z2 D- t8.“文革”的时间段: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7 ^& W/ x% j, x! H4 c1 O5 V( [) U
(此件在2005年1用21日由顾建棠、胡国基面送董处长校对,请勿复印)* |7 G0 u4 G' e G9 k
董处长当天回答我们的询问如下:' m/ a/ C2 Y% i7 Q/ l& w2 n
1.养老“生活费”不等于退休养老金。/ x) S: U6 W/ }! P3 ^( U
2.你们算不算本单位的退休人员,纪要没有写。5 j7 }: {" g+ r$ N& Y) D" X2 W% D! M# A
3.生活费一直发下去,养老送终。6 z: S3 O g* k( T& a/ b+ l
4.养老生活费可随着退休养老金一样上调。
: K7 E- e$ f+ n1 q% Y5.医保、丧葬费没有写,恐怕不好办。+ ?; U+ N% \: ~. F
6.是否给你们发个本本,纪要上没有写。0 p& {1 {' V1 N3 i& \+ B
7.省政法委是督办单位,如出现单位不执行纪要,可向省政法委报告,也可向我们劳动厅反映,我们可转达政法委督办。我想执行这个纪要是没有问题的,那天到会的铁路、长江委等所有单位都表态,坚决贯彻执行。1 E" n$ M! K. H! m$ y+ `7 a9 E8 C
8.武汉市是政法委来参加的,市里的单位由市政法委具体办。他们还要向市委写报告,再由他们召集有关部门落实。
( I9 k: z3 S' ^9 \2 ]: Q9.你们这个问题是经省最高层多次开会讨论定下来的,能到今天的结果很不容易,有的人反对,有的说给每月200元,也有人说给低保。2 \- t! a9 n8 P$ [' w, a) i( y
10.2003年全省退休养老金平均数为593元,武汉市要高些。2004年的统计局还没有公布。
7 T& R v9 K+ [9 i0 H; a3 @11.不要计较什么名称,实际上就是退休养老金的标准。
8 m1 z' L g& ^% b: _* Z12.会议由省政法委书记主持,会上政法委领导宣读了中央(1982)9号文件,有人要求复印,不行。这个文件的保密期是30年。
7 z7 c. e% X) D0 J3 M% ^+ {+ z13.会上有人提出这个生活费怎么开支?这些人回来怎么办?都由你们单位自己解决。
3 V6 @, t) L; a7 u14.文革“两案”的时间段规定为: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还有生活费标准、督办单位等都是省委定的。纪要只发有这方面问题的部门和单位。
# l: w1 @9 Z/ n9 X" t9 J2005年1月21日,我同胡国基将董处长于1月14日向我们传达“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的记录稿面送董处长校对,以便正式向诉求群体传达。我们顺便问他:“甄别认定”中什么样的人被除名?省最高层对我们的诉求问题什么重要指示?
, e5 z8 p W( r+ X! D: [, {董处长欣然答话:甄别中对没有提供确切证据的、解除劳教已回单位的和已经去世的都不予认定。你们的问题几经周折,很不容易。在讨论生活费标准时,争论很大,有的说给每月200元;有的说不行,最多给个居民低保;也有人提出应按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争论不休,无法统一,最后把各种意见都如实上报省委最高层,俞正声书记最后批示:这些人都是响应毛主席号召参加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对待他们,太不公平了。省政法委决定遵照俞正声书记批示,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一个妥善处理的文件,厅里把这个任务交给了我。经多次讨论上报,最后由省委高层敲定。省委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文革‘两案’人员上访申诉问题的讨论纪要”就是这样来的。( I7 D' q/ ?. s0 m
按照这个纪要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以当地退休职工上年养老金平均水平为标准,给已认定的诉求人每月发给“生活费”。到2005年11月8日,第一批拿到555元生活费的有四十二名(表一),已认定等待领取生活费人员十二名(表二),尚待认定人员五名(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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