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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巴松:廣西容縣清代田賦與公購糧初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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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6: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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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時代農民負擔的公購糧是清代田賦的十六倍
—— 廣西容縣清代田賦與公購糧比較作者:唐巴松
序 言
────農民該向朝庭交多少皇糧?

我最近讀了十來部縣志。縣志是地方志最多的一種,記載一縣之地理、經政、前事、人物、文化等五大類,細分爲地域、氣候、沿革、山川、關獈、里甲、圩市、城池、官署、學校、廟壇、亭閣、橋梁、物産、古蹟、職官、兵防、食貨、戶口、田賦、風俗、前事、人物、科舉、仕進、封贈、著作等內容。這麽多的篇目肯定讀不完,所以是選讀。我因爲研究農民負擔問題,著重讀記載田賦的部份。
清代農民種田要交多少皇糧呢?對此,以廣西容縣爲例。因爲容縣自明清至民國到現在,其沿革都未有改變,且我能夠找到兩部容縣志,一部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一部是一九九三年《容縣志》。關於清代容縣的田賦,在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一田賦》中有詳細的記載。清代田賦有實物秋糧米、貨幣白銀兩部份,要感知清代的稅率,要對大米的價格折算爲白銀的兩,再折算爲現代的人民幣,需要使用到庫平制、市制、國際公制三種計量單位。爲方便計算,引用書中的數字全部改用現代記數法表示。各種單位換算包括: 1庫平斤=596.82克=16两,1两=37.7994克=10钱,1钱=10分,1分=10厘,1厘=10毫,1毫=10絲,1絲=10忽, 1石=10斗=100斤,1斗= 10升,1升=10合,1合=10勺,土地1頃=100畝,1清畝=0.9216 市亩。一九四九年後,田賦改稱爲公糧。因爲當局推行統購統銷政策,以很低的價格收購農民大量的“餘糧”,所以統購統銷制度下的餘糧是田賦的擴張,與公糧合稱“公購糧”。當局低價收購農民的糧食,也具有田賦的性質。
兩部《容縣志》裏有一大堆人口、土地、田賦、公購糧等數字,讀懂這些數字的方法就是逐項驗算。驗算完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一田賦》的計算量與一個中學生一個月的數學作業差不多。一九九三年《容縣志》則記載有一九五零年之後,特別是實行統購統銷政策之後,當局瘋狂地搜刮農民的糧食的具體數字。

一、下則民田的田賦

清代容縣有下則民田共161990.629畝 [1],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 [2]的85%。
每畝征畝銀0.009兩[3],共征銀
161990.629×0.009=1457.91566(兩)(地畝銀之一)
每畝征折色秋糧米0.0428石[4],每折色米1石折銀0.348兩[5],折算爲銀兩,得 
0.0428×0.348=0.01489(兩/畝)(每畝秋糧米折銀之一)
共征秋糧米
161990.629×0.0428=6933.1989(石)(秋糧米之一)
秋糧米折銀
6933.1989×0.348=2412.75322(兩)(秋糧米折銀之一)
折色秋糧米1石科里甲、均徭、驛傳、兵款(四差銀)0.314兩[6],征銀數爲:
0.0428×0.314=0.01344(兩/畝)(每畝四差銀之一)
共征銀 
161990.629×0.0134392=2177.02446(兩)(四差銀之一)
折色米1石加征胖襖、魚線膠、藥材、翎毛、鋪墊、水腳銀0.00813兩[7],征銀數爲:
0.0428×0.008133=0.00035(兩/畝)(每畝加征銀之一)
共征銀
161990.629×0.00035=56.38771(兩)(加征銀之一)
附:康熙五十年,容縣丁人數4867.8丁,征丁銀1031.278兩。之後實行攤丁入畝政策,雍正五年奉文將丁銀攤入地畝內征收,丁隨糧納,計每石民米該占丁0.727丁[8]。
如何丁銀1031.278兩攤入地畝內?按下則民田的折色秋糧米肯定是民米,共6933.1989石,折丁數爲
6933.1989212×0.727=5040.4(丁)
又每丁征銀0.21186兩,得丁銀數爲
5040.43562×0.21186=1067.86669(兩)(唯一的丁銀總數)
此數比1031.278兩多36.58869兩,無法再攷究爲什麽有這一差異,但把下則民田的秋糧米看作民米應是正確的。把1031.278兩分到下則民田共161990.629畝內,得
1031.278÷161990.629=0.00637(兩/畝)(丁銀攤入田畝數)
把地畝銀、秋糧米折銀、四差銀、加征銀、丁銀攤入地畝銀相加,得下則民田科率爲
0.009+0.01489+0.01344+0.00035+0.00637
=0.04405(兩/畝)。(下則民田每畝征銀數)
按當時1石秋糧米折銀0.348兩,轉換爲實物田賦是0.1266石/畝,即每一畝田賦約13斤秋糧米。不過這僅是名義上的田賦,還要加入征收的成本,在後邊有說明。
未加入丁銀時的折色秋糧米折銀加地畝銀等項共征銀
161990.629×0.03768=6104.08105(兩)(下則民田征銀數,未包括丁銀)

二、清代田賦之上則歸民職田的田賦

上則歸民職田共292.914畝[9],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的0.154%。
每畝征畝銀0.009兩[10],共征銀
292.914×0.009=2.63623(兩)(地畝銀之二)
每畝科折色秋糧米0.3652石[11],每折色米1石折銀0.348兩[12],折算爲銀兩,得 
0.3652×0.348=0.1270896(兩/畝)(每畝秋糧米之二)
共征米
292.914×0.3652=106.972(石)(秋糧米之二)
米折銀
106.9721928×0.348=37.22632(兩)(秋糧米折銀之二)
科率
0.009+0.1270896=0.13609(兩/畝)(每畝秋糧米折銀之二)
地畝銀加折色秋糧米折銀兩項共征銀
292.914×0.13609=39.86256(兩)(上則歸民職田征銀數)

三、清代田賦之中則官學僧道田的田賦

中則官學僧道田共2284.78畝[13],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的1.20%。
每畝科地畝銀也是0.009兩[14],共征銀
2284.78×0.009=20.56302(兩)(地畝銀之三)
每畝科折色秋糧米0.1656石,每折色秋糧米1石折銀0.348兩[15],折算爲銀兩得
0.1656×0.348=0.0576288(兩/畝)(每畝秋糧米折銀之三)
征米
2284.78×0.1656=378.360(石)(秋糧米之三)
米折銀 
378.359568×0.348=131.66913(兩)(秋糧米折銀數之三)
科率:
0.009+0.0576288 =0.06663(兩/畝)(中則官學僧道田每畝征銀數)
地畝銀、折色秋糧米折銀兩項共征銀
2284.78×0.0666288=152.23215兩。(中則官學僧道田征銀數)

四、清代田賦之屯田的田賦

屯田共11761.72畝[16],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的6.18%。
不征地畝銀、四差銀、不加征,每畝征折色秋糧米0.0734石[17],每石折色秋糧米折銀0.35兩[18],折算爲銀兩,得
0.0734×0.35=0.02569(兩/畝)(折色秋糧米折銀之四)(屯田的科率)
征米
11761.72×0.0734=863.310(石)(秋糧米之四)
米折銀
11761.72×0.02569=302.158587(兩)(秋糧米折銀之四)

五、清代田賦之附征田的田賦

附征田包括部份“下則歸民田”和“猺田”,共14031.38畝[19],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的7.37%。
不科地畝銀、不科四差銀,亦不加征,每畝僅征折色秋糧米0.0746石 [20],每石折色秋糧米折銀0.38兩[21],折算爲銀兩,得
0.0746石/畝=0.0746×0.38=0.02835(兩/畝)(每畝秋糧米之五)(科率)
共征米
14031.38×0.0746=1046.7410(石)(秋糧米之五)
米折銀  
14031.38×0.02835=397.76156(兩)(秋糧米折銀之五)

六、對上述數字的驗算

原文:“實征折色秋糧米9328.5895石,折銀3287.194兩[22]。”將各田畝征數用電腦中的計算器驗算如下:
6933.1989+106.9722+378.3596+863.3102+1046.7409=9328.582(石)
2412.75322+37.22632+131.66913+302.15859+397.76156=3281.56882(兩)
上述計算的結果,秋糧米比書中數字9328.5895石少0.0076石(7斤6兩),折銀數比書中數字3287.194兩少了5.62518兩,差異微小。
又原文:“實征地畝四差及續編胖襖魚線膠鋪墊水腳等銀3714.7726兩[23]。”將各田畝征數驗算如下:
1457.91566+2177.02446+56.38770+2.63622+20.56302=3714.52708(兩)
此數比書中數字3714.7726兩少了0.24552兩,也是差異微小。
又原文:“應征丁差銀1031.2921兩” [24], “合計地丁實征折色銀8033.2595兩[25]。”驗算如下
3281.56882+3714.52708+1031.278=8027.37390(兩)
差異微小,說明理解了書中各數字之間的關係。
驗算結果與書中數字差異微小,說明基本理解各個數字的關係。

七、嘉慶年間提高田賦

雍正間容縣的田賦,總計是8033.2595两,這是上交戶部、工部(加征魚線膠等銀)的數額。收稅的成本,比如辦事的吏書的工食銀、紙墨錢、將零粹銀子鑄成的標准銀錠的費用,將銀錠上解朝庭的費用等,全由民衆分擔。這些費用是有彈性的,成爲縣太爺和吏員貪汙的機會,一兩加收七八錢是常例。對交稅的小戶,收稅的吏員使用大戥計量,致二三分銀收到二三錢銀。大戶交得多的,又有官設銀店收取高額熔銀費用。到嘉慶年間,田賦浮收現象非常嚴重。
嘉庆九年(1803年)四月,容縣鄉紳控於梧州府,狀告官吏刻意多收田賦,知府下令禁官設指定銀店,但仍未能控制。嘉慶十一年,知府又再下令整改,仍未能控制。嘉慶十二年,書吏鍾泰串通舊役,坐樻勒收,鄉紳又控於梧州府。知府魏札調懷集知縣審訊二次,蒼梧縣令審訊二十二次,到十二月知府自審,查明其歷年串同舞弊細節,並定下加耗比例爲42%。秋糧米折銀價,民米由0.348兩/石提高到1.03兩/石,職米由0.348兩/石提高到0.3738兩/石,官米由0.348兩/石提高到0.403兩/石,猺米不變(0.38兩/石)、屯米不變(0.35兩/石)[26]。民米折銀價提高,應該是因米價上漲的結果,1.03兩/石作爲嘉慶年間正常年景的米價。
如何將提高的銀數加入雍正年間的田賦之中?
下則民田秋糧米科率爲0.0428石/畝,乘以增加值1.03-0.348,得
 0.0428×(1.03-0.348)=0.0428×0.682=0.02919兩(用電腦的計算器算出)
加入到下則民田原稅率0.04405兩/畝中,得
0.02919+0.04405=0.07324兩/畝(用電腦的計算器算出)
上則歸民職田秋糧米科率爲0.365石/畝,乘以增加值,得
0.365×(0.3738-0.348)=0.00942(兩/畝)
加入到上則歸民職田原貨幣稅率0.13602兩白銀/畝中,得  
0.13602+0.009417=0.14544(兩/畝)
中則官學僧道田秋糧米科率爲 0.165石/畝,乘以增加值,得
0.165×(0.403-0.348)=0.00908(兩/畝)
加入到中則官學僧道田原貨幣稅率0.06642兩/畝中,得
0.06642+0.00908=0.07550(兩/畝)
屯田之稅率不變仍是 0.02569兩/畝。
附征田之貨幣稅率不變仍是 0.02835兩/畝。
按梧州府批文加收42%之後,各田真實稅率分別爲:
下則民田0.10340兩/畝;
上則歸民職田0.20652兩/畝;
中則官學僧道田0.10720兩/畝;
屯田0.03648兩/畝;
附征田0.04025兩/畝。
上述結果才是容縣嘉慶年間的真實田賦,其征稅成本由業主負擔。如以以貨幣形式對比,嘉慶年間的田賦比雍正年間的田賦高得多。但是從秋糧米折銀的角度看,雍正時每石秋糧米折銀0.348兩,嘉慶時下則民田秋糧米折銀1.03兩/石,即米價提高了。比如以下則民田的真實稅率進行實物和貨幣對比比較,雍正時下則民田名義稅率爲0.04405兩/畝,加42%得真實田賦0.06264兩/畝,按當時每石秋糧米折銀0.348兩,實物田賦爲0.17999石/畝;嘉慶時,下則民田貨幣田賦爲0.10340兩/畝,按每石秋糧米折銀1.03兩,得實物田賦爲0.1010石/畝。可見,經雍正到嘉慶一百年間,貨幣形式的田賦提高了,但是由於米價上漲,折算這實物後田賦反面降低了。
容縣的坤紳在嘉慶時狀告官吏刻意多收田賦,出了大力,所以該項田加稅少,秋糧米折銀由0.348兩/石提高到0.3738兩/石,差不多沒有提高,但該項田的部田賦原來就比較高,在嘉慶時提高田賦後,上則田也還是比下則民田的田賦高得多。
按各田比例,用加權平均公式計算平均田賦如下:
0.10400×85%+0.20652×0.154%+0.107203×1.20%+0.03648×6.18%+0.04025×7.37%
=0.08840+0.00032+0.00129 +0.00225+0.00297
=0.09522(兩/畝)
清代容縣的平均田賦有多高?可以從銀兩、秋糧米化爲人民幣去感知。0.09522兩白銀,乘以37.7994換算爲現行的國際單位,得3.5994克。按2012年12月22日折銀每克6.060元人民幣,值人民幣21.81元。按嘉慶時米價1.03兩/石,0.09522除以1.03得 0.092450石,即是9. 2斤秋糧米。這是庫平斤,乘以1.2換算爲市斤,得11.04市斤大米。除以0.7換算爲稻穀,得15.77市斤稻穀。人民幣21.81元/畝和15.77市斤稻穀/畝的兩數相除,得每市斤稻穀的價格爲 1.38人民幣元,這與二零一二年十二月的中國稻米市場行情基本相符。
通過白銀的價格將清代的田賦折算爲實物的稻穀的市斤,是爲了與一九五零年後的公購糧進行比較,因爲公購糧是收實物的。
咸豐四年至同治三年,容縣會黨首領割據容縣城,所有地畝糧米各冊盪然無存。同治四年,知縣徐延旭令民自報田畝,只征得六千餘兩。之後,知縣陳師舜組織查田,全部田畝改爲民田,分九個等級,將原額8033.259兩分攤,不再加入嘉慶年間提高下則民田折色秋糧米折銀部份,另加42%征收[27] 。

八、代替清代田賦的公購糧有多高?

因爲民國時期連年內戰外戰,所以民國一朝不是一個正常的朝代,田賦肯定高於清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清代的田賦改爲公糧,且全爲實物形式。另外,當局又實行統購統銷,大量低價收購對農民的糧食,名義上是收購農民的餘糧,對田賦進行十倍以上的擴張。雖然叫做收購,但價格只有真實價格的一半。官方不斷提高農民的“賣糧”任務,而且把大多數糧食調出。成立人民公社之後,農民因爲失去了土地所有權,也失去了對於糧食這一重要財産的處分權,當局需要收購多少糧食,只需給榦部們下一道命令,農民的糧食就會順利“入庫”。
一九九三年《容縣志》寫道:
“1955年上半年開始實行糧食‘三定’(定產、定購、定銷)。根據農戶土地的數量、土質和自然條件優劣, 評定出單位面積常年產量,然後從定產數中扣除種子、口糧、飼料三項後即為余糧。國家定購余糧80%~90%,對於富農的余糧定購率適當提高到95%,統購數量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變。 全縣11個區146個鄉鎮,糧食常年定產103123.8萬公斤,三項扣除後有余糧1789.57萬公斤,定購1467.79萬公斤,為余糧82%,平均每人負擔43.6公斤。[28]” 
用“糧食常年定產103123.8萬公斤”這一個數字,和1954年容縣的的田畝(水田)數349600畝,計算得單位面積産量为
1031238000÷349600=2949.77(公斤/畝)
這個結果結果嚇我一跳,畝產水稻2949.77公斤是天文數字。懷疑是錯了小數點的位置,應該是10312.38萬公斤,平均畝產可能是294.977公斤。查一九九三年《容縣志》,一九五五年,容縣全縣水稻平均畝產爲290公斤[29]。在一九五零年代沒有化肥的條件下,水稻的單位面積産量不會有大增加,可以把103123800公斤這個數字看作是1950年代容縣年度糧食總産量。用年産糧食103123800公斤這一數字,計算容縣農民年人均可支配糧食是多少?
  一九五五年,容縣征公糧9690500公斤[30],人均負擔爲27.70公斤,畝均負擔爲27.72公斤。“收購餘糧” 14677900公斤 [31],人均負擔爲41.96公斤,畝均負擔爲41.98公斤。公購糧合計24368400公斤,人均負擔69.67公斤,畝均負擔69.70公斤,或139.4市斤。
當年人口數爲349779人[32],田畝數爲349600畝(同上年,田畝兩年記載一次)[33]。先是每畝留種25公斤,乘以田畝數,得种子粮总数为
25×349600=8740000(公斤)
再按年總産量103123800公斤減去公購糧、種子,得
103123800-24368400-8740000=70015400(公斤)
全縣人口349779人,1950年代容縣農業人口比例爲95% 左右[34],去掉非農業人口,則農業人口數大約爲332290人,人平均可支配糧食數爲
70015400÷332290=210(公斤/人)=420(市斤/人)
稻穀磨成大米,出米率爲70%,420市斤磨出大米294市斤。每年365天,每天只有0.8市斤大米,肯定是吃不飽的,0.80市斤大米只夠成年人一頓飯。讀過上述數字,也就知道自當局對糧食實行統購統銷之後,容縣農民就沒有吃飽飯的可能了。
一九五六年,征公糧9062000公斤[35],人均負擔25.61公斤,畝均負擔26.54公斤。“收購餘糧”無數據,而按1955年定下的“一定三年不變”之說法,應該和1955年相同。
一九五七年征公糧公糧9723000公斤[36],人均負擔26.83公斤,畝均負擔28.47公斤。 “收購餘糧” 14310000公斤[37],人均負擔39.49公斤,畝均負擔41.90公斤/畝。公購糧合計24033000公斤,人均負擔66.32公斤,畝均負擔70.37公斤,或140.74市斤。
當年人口數爲362337人[38],田畝數爲341500畝(取上年數據)[39]。
每畝留種子25公斤,乘以田畝數,得种子粮总数为
 25×341500=8537500(公斤)
再按年總産量103123800公斤減去公購糧24033000公斤、種子8537500公斤,得容縣農民一年可支配的糧食數量爲 
103123800-24033000-8537500=70553300(公斤)
也按農業人口比例爲95%,乘以人口數362337,得農業人口數
362337×0.95=344220(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糧食爲
70553300÷344220=205(公斤/人)=410(市斤/人)
因爲人口增加和耕地減少,人均可支配糧食比上年又減少。
一九五八年,由於人民公社的建立,當局對於農民的糧食進行掠奪的過程更加容易了。全年征公糧9749000公斤,人均負擔26.68公斤,畝均負擔29.80公斤。 “收購餘糧” 28150000公斤,人均負擔77.045公斤,畝均負擔86.06公斤。公購糧合計37899000公斤,人均負擔103.73公斤,畝均負擔115.86公斤。
一九五八年人口數爲365361人[40],田畝數爲327100畝[41]。農民人均可支配糧食是多少?
每畝留種子25公斤,乘以田畝數得
 25×327100=8177500(公斤)
再仍然按年總産量103123800公斤,減去公購糧37899000公斤、種子8177500公斤,得容縣農民一年可支配的糧食數量爲
103123800-37899000-8177500=57047300 (公斤)
也按農業人口比例爲95%,乘以人口數365361,得農業人口數爲
362337×0.95=347093(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糧食爲
57047300÷347093=164(公斤/人)=328(市斤/人)
農民年一年只有328市斤稻穀,229.7.4市斤大米,每天只有0.63市斤大米。
對於這幾年對農民糧食的掠奪,《容縣志》寫道:“ 1958年人民公社化時期, 糧食由大隊統一管理, 以大隊為單位交納公購糧。當時,受 ‘大躍進’影響,浮誇風盛行,隊與隊之間互打高產擂臺,放‘高產衛星’,虛報糧食產量。‘容縣高產衛星’ 最高畝產上報1.5萬公斤,參照浮誇數對糧食進行大收大購。1957年糧食征購實際入庫1431萬公斤,1958年下達任務3005萬公斤,完成2815萬公斤,比1957年增購96%; 1959年又下達任務3286萬公斤,入庫3602萬公斤,比1957年增購151%。全縣1884個集體食堂,實行糧食供給制,一日三餐集中開飯,又吃了過頭糧,加上大辦鋼鐵,大辦水利也耗用了不少糧食。造成1959~1961年糧食緊缺,出現嚴重糧荒。糧食缺,肉類少,農村人口普遍營養不良,不少地方出現水腫、幹瘦、婦女子宮脫垂、小兒營養不良等病癥以及不正常死亡現象[42]。”
一九五九年征公糧9703000公斤,人均負擔26.79公斤,畝均負擔29.66公斤。 “收購餘糧” 36020000公斤,人均負擔99.44公斤,畝均負擔110.12公斤。公購糧合計45723000公斤,人均負擔126.28公斤,畝均負擔139.78公斤[43]。當年人口數爲362228人[44],田畝數爲327100畝(取上年數據)[45]。每畝留種子糧25公斤,乘以田畝數327100畝,得種子糧總數爲
25×327100=8177500(公斤)
再按年總産量103123800公斤,減去公購糧45723000公斤、種子8177500公斤,得容縣農民一年可支配的糧食數量爲
103123800-45723000-8177500=49223300(公斤)
也按農業人口比例爲95%,乘以人口數362228,得農業人口數爲
362228×0.95=344117(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糧食爲
48869800÷347093=141(公斤/人)=282(市斤/人)
282市斤稻穀可以磨出197.4市斤大米,每人平均每天只有0.54市斤大米。
每天只有半斤米下肚,肯定饑餓到極點,有人餓死是肯定的。1959年到1961年,容縣連續三年人口減少,平均年增長率是—19.02‰。1958年有人口365361人, 1959年有人口362228人,比上年減少3133人。1960年有人口346502人,比上年減少15726人。1961年有人口344904人,比一年減少1598人。三年累計減少人口人20457人 [46]。

用數字進行對比,是最能夠說明問題的科學方法。清代雖然有地主,但是一縣之糧食即使有很大部份轉到地主手上,也還是大部份留在地方。毛澤東登基之後,田賦全部收取實物,然後將大量的糧食外運。清代在嘉慶後,容縣田畝的平均田賦是0.0952兩/畝,按嘉慶時米價折合實物秋糧米是12市斤/畝,或者稻穀17市斤/畝,而一九五九年公購糧是139.78公斤/畝,即279.56市斤/畝。再嚴格地區分一下清畝與市畝,按1清亩等於0.9216 市亩,以清畝計算容縣一九五九年的公購糧,爲257.64市斤/畝。這兩個數字,反映了兩個相隔四十年的朝代的田賦和高低簡直是天壤之別。在清代,土地所有人向朝庭交納的田賦是15.77市斤稻穀/畝,而在一九五九年的公購糧是257.64市斤稻穀/畝。注意到從清代到一九五零年代,中國大陸尚未有化肥使用,糧食單位面積産量的增加不會很大,最多每畝增加數十斤,但是田賦卻增加二百多斤。請記住一組數字,清代容縣的田賦是每畝16市斤稻穀,一九五九年的公購糧是每畝257.642496市斤稻穀,農民負擔的公購糧是清代田賦的十六倍。直到算是回歸“正常”之後的一九六零年到一九六九年,容縣年平均公糧8242000公斤[47], 年平均收購餘糧16396500公斤,公購糧合計24638500公斤[48],畝負擔82公斤,即160斤[49],是清代田賦的十倍。可以想象,從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七九年的三十年時間,當局從農民手中擭取的公購糧折算爲白銀,已經大大超過滿清二百七十年的田賦的價值。 

索引

1. 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田分九等,下則民田包括下上則、下中則、下下則三等,爲低等級之田。
2.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3.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4.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5.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6.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7.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8.光緒二十三年《容縣志》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第1頁。
9.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0.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1.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2.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3.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4.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5.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6.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7.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8.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9.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20.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21.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22.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4頁。
23.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4頁。
24.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4頁 。
25.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4頁。
26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6頁。
27.光緒二十八年《容縣志》卷九《經政志田賦》第6頁。
28.一九九三年《容縣志》第十七篇《糧油》第一章《糧油收購》第一節《糧食統購》,附該頁圖片(局部)
29.一九九三年《容縣志》第五篇 《農業》第三章《農業生産》第三節 《作物種植》。
30.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四篇 《財政稅務》第一章《 財政》第一節 《收入 容縣歷年農業稅征收統計表》。
31.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糧油》第一章《 糧油收購》第一節《糧食統購》。
32.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 《人口》第一章《總量分布》第一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
33.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 《農業》第二章 《生產條件》第一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34.一九九三年《 容縣志》第三篇 《人口》 第三章《人口構成》第二節《行業職業構成》。
35.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四篇 《財政稅務》第一章《 財政》第一節 《收入 容縣歷年農業稅征收統計表》。
36.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四篇 《財政稅務》第一章《 財政》第一節 《收入 容縣歷年農業稅征收統計表》。
37.一九九三年《容縣志》第十七篇《粮油》第一章《粮油收购》第一节 《粮食统购》。
38.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 《人口》第一章《總量分布》第一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
39.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 《農業》第二章 《生產條件》第一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40.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 《人口》第一章《總量分布》第一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
41.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 《農業》第二章 《生產條件》第一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42.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 《糧油》第一章《糧油收購》第一節《糧食統購》。
43.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 《糧油》第一章《糧油收購》第一節 《糧食統購》。
44.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 《人口》第一章《總量分布》第一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
45.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 《農業》第二章 《生產條件》第一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46.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 《人口》第一章《總量分布》第一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在第三篇 《人口》 第二章 《人口变迁》 第一节 《自然变动 容县历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表》中是減少11623人。
47.取十年平均數,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四篇 《財政稅務》第一章《 財政》第一節 《收入 容縣歷年農業稅征收統計表》。
48.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 《糧油》第一章《糧油收購》 第一節 《糧食統購》。
49.按一九六四年水田畝數計算,忽略清畝與市畝差異。一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 《農業》第二章 《生產條件》第一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2012年12月27日星期四


http://www.canyu.org/n71770c1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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