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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时期放权改革对东北工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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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08: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建国,经济学博士,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当代中国史研究 2008 年 11 期

内容提要:
毛泽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所倡导的放权改革,是中国工业发展进程中又一次探索。东北地区作为最重要的重化工业基地,此次放权改革对其影响甚大:一方面使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推后,工业生产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却促进了东北“五小”工业的大发展。此次放权改革背景下的东北工业体制经历了由收到放的不成功探索,其运行则经历了一个停滞与推进、徘徊与勃兴的逆向互动过程。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交启动的经济放权改革,是继1958年“大跃进”运动后的又一次探索。第一次放权对于经济的影响学界多有探讨,而第二次放权对于经济的影响是怎样的呢?其效果应如何评价?本文以东北工业的发展为视角,来具体考察此次放权改革对于经济的影响,希望对推进此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第二次放权改革启动的背景分析
      苏共二十大以后,在“以苏为鉴”思想的指引下,毛泽东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发表了《论十大关系》的讲话,针对当时施行的“条条”式的经济管理体制提出了批评,主张权力下放,实行“块块”管理。这是在计划体制内管理权限的一次改革,大大提高了地方的积极性。但由于“大跃进”运动和随后出现的国民经济困难,迫使中央在后来的经济调整中,不得不更多地强调中央集权和集中统一,陆续收回下放的企业和权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经济调整时期出现了苏联体制的复归。如此一来,计划经济所固有的顽症再次出现。
      经济调整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缩短工业战线,即主要是对“大跃进”以来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同时加强经济的集中管理,就是收权。对此项措施,由于涉及地方的现实利益,自然执行起来会有阻力。当时东北经济的调整是由周恩来负责的。地方所有的几千个小型企业,包括“大跃进”中新建的小钢铁、小纺织等所谓“小土群”、“小洋群”一类的企业,分别情况,实行“关、停、并、转”。对此,一些地方同志感到痛惜、舍不得。周恩来亲自到沈阳,与东北局及三个省的负责同志进一步研讨克服困难进行调整的办法。他耐心地进行说服解释,并比照全国的情况,分析东北的问题,认为除坚决调整外别无出路。他提醒大家,难道让鞍钢、大庆、三大动力制造、汽车和飞机制造等都停止生产,以保证那些“小土群”、“小洋群”吗?难道我们对工矿企业和大中城市的粮食、副食及日用消费品供应严重不足束手无策吗?总理经过两三个星期的工作才说服了大家,落实了调整方案,并要求立即付诸行动。[1]
      东北地区工业在经济调整中,砍掉了许多“大跃进”时期建立的小工厂。在工业大省辽宁“关、停、并、转”的企业中,中央工业只占5%,地方工业占95%。在地方工业中着重裁并了县(区)工业,裁并的企业占1960年底原有企业数的比重是:省属企业为31.8%,市属企业为43.8%,县(区)属企业为66.5%,基本上实现了中央提出的县(区)工业裁并2/3的要求。①
      经济调整之后,职工精简了,工业战线缩短了,全国经济的恢复比原来预想要快得多,东北情况尤为如此。自1964年起,东北经济情况大为好转,城市、农村又有了欣欣向荣的气象。1965年春节,沈阳车站堆的白条猪肉像一座小山。当然,这次调整也有一定的副作用和后遗症。比如一些小工矿、小设备遭到搁置和损坏,有些职工下放后的工资、补贴等多年难以解决。[1](p.191)这说明国民经济调整虽然措施得力、效果显著,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而且绝非只是上述设备和工资等具体问题。
      在经济调整时期,中央强调集中,加大了以前下放企业的上收力度。下放的企业上收以后,主管部门管得很死,地方没有一点机动权,甚至连工厂替换下来的废旧设备和工具用品、长期积压的产品和材料,以及废次品、边角废料等都不能动。有些工厂设备闲置,也不能接受地方安排的任务。20世纪60年代末期,辽宁省有三百多家部属企业开工不足,闲着不少设备,地方和企业都没有权力解决。[2]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条块分割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在具体的企业管理方面也存有诸多问题。例如,企业在上收以后,“多龙治水”的现象逐渐突出。在经济调整后期,沈阳市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445个,其中,中央各部管理116个,省各厅管理74个,市管理255个。中央、省管理的190个企业,分属中央17个部(委)的38个局和省的18个厅(局),共56个单位管理;市管的255个企业也分别由20个部门管理。这种管理体制,既妨碍了企业生产能力的正常利用,又限制了全市工业生产潜力的进一步挖掘。②
      辽宁省的这种情况在全国绝非个案。客观存在的经济事实以及地方领导人关于“条条”与“块块”矛盾的意见反映,促使毛泽东再一次将放权改革提上日程。他在1963年3月12日给刘少奇的一封信中说:“一切统一于中央,卡得死死的,不是好办法。”[3]20日,毛泽东在杭州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又一次提出“虚君共和”的思想,主张放权。他批评中央对下放的工厂收多了,凡是收的都叫他们出中央,到地方去,“连人带马”都出去。
      但“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及随后出现的混乱局面,使得毛泽东最初的设想没能成为现实。直到1969年4月中共九大召开之后,全国形势才逐步趋于稳定。地方各级革委会的领导班子业已组建完毕,从而为实施“虚君共和”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政治环境,中央的“放权”改革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迅速得以实施。
      这次放权改革区别于1958年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此次放权是同精简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措施一并施行的,从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两方面同时入手,力度比1958年大,影响也更广。
      1969年5月10日,国务院决定鞍钢由辽宁省和冶金工业部双重领导,由辽宁省主管。[4]1970年3月5日,根据《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的精神,国务院拟定了《关于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草案)》。通知要求国务院工交各部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绝大部分下放给地方管理;少数由中央部委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极少数的大型或骨干企业,由中央部委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部委为主。通知要求部直属企业下放工作在1970年内进行完毕。[5]同年6月22日,中央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请示报告》的批示中指出,下放工作在今年内应逐步地、分期分批地进行完毕。到9月份国务院各部先后将鞍钢等2400多个直属企业、事业和建设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6]
      二、东北企业下放及其问题
      (一)企业下放的情况
      由于东北是当时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中央所属大型厂矿企业较多,因此,这次体制变动对于东北工业建设和发展的影响甚大。这次企事业单位下放从1969年开始施行,1973年接近尾声。黑龙江、吉林、辽宁企业下放情形大体相同。像大庆油田、三大动力厂、长春第一汽车厂、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等大型工矿企业都分别下放到各自所在的省份。我们现以辽宁省为例,具体描述企业下放的情况。
      在辽宁省,截至1973年夏季,中央在该省共有企业396个,其中没下放的(铁路、电力、港口)企业85个。自1970年以来,中央已下放的工业企业311个,其中米粮加工系统有181个。除粮食系统以外的原部属的130个中央下放企业中,大型的68个,中型的49个,小型的13个。③从这个情况可以看出,除去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及不应该分割的部门,诸如铁路、电力和港口以外,但凡能下放的工矿企业都全部下放。因此,这次体制变动较之1958年“大跃进”时期的体制变动而言,其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影响也较深远。
      这些下放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骨干企业,在全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除195个小型企业(其中粮食加工企业181个)外,大中型企业138个,职工总数84.9万人(截至1972年末,下同),占全省工业企业职工总数的45.9%;总产值125.8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6.5%;利润总额31.2亿元,占全省利润总额的64.8%。④
      下放企业的范围从行业部门来看,凡一个行业内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不论大小、部门都一同下放。在辽宁省,自1969年开始,燃化部下放到该省的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共44个,其中石油9个,化工32个,还有3所大、中专学校下放到文教口。这些企业是当时中国石油化学工业的骨干,担负着支援三线、国防军工和出口援外的任务,其石油产品占全国1/3。这些企业1972年产值占全省石油化工总产值的76%,职工占60%,基本建设投资占84%,利润占93%。在支援农业、解决该省燃料动力用油、为轻工市场提供原料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⑤
      下放企业的步骤采取分批进行的方式。以冶金行业为例,自1969年以来,中央冶金工业部在辽宁省的直属企事业,共39个单位分三批下放该省(不包括6所中专)。第一批是1969年6月,下放10个企业;第二批是1970年5月,下放25个企事业单位;第三批是1972年3月,下放4个事业单位。⑥
      下放企业的管理采取不同的方式。中央企业下放时,隶属关系分为“全部下放”和“部、省共管,以省为主”两种形式。辽宁省根据具体情况,将冶金等行业确定为“部、省、市领导,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企业下放产生的问题
      此次东北地区的企业下放,与1958年的那次相比,虽力度更大、范围更广,但由于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计划经济固有顽症必然难以消除。而且,随着企业隶属关系的急剧变动,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领导多头,解决问题慢。在地方接管下放企业时,有许多问题没有交接好。中央下放企业后,东北地区大都下放到市、地,个别的又下放到县,名义上下放了,实际上产、供、销计划还是上面定,矛盾和问题下面解决不了。据当时的资料表明,1970年企业下放后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问题,1970年仍按原隶属关系办理,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负责到底。但生产中遇有问题,厂矿企业要先请示市、地(盟)解决,如解决不了再向上反映解决。⑦以冶金行业为例,企业的产品分配权在下放后仍由部直接统到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燃料辅助及维修材料和设备、配件的供应,均由部直接供应,下放企业的基建、技措项目和援外、科研任务,也直接由部安排,只有财务、劳动由省包干。企业反映:增加生产任务各家都管,解决问题互相推托;由于层次多,任务层层加,材料层层卡,人员层层抓;生产上有几本账,中央任务、省任务、市任务,有的还有局任务、公司任务。因此,企业在组织生产上、供产销和人财物的管理上困难重重。多头领导,导致会议、文件、报表多,企业压力大,生产调度指挥不灵敏,许多具体问题得不到迅速解决。
      二是企业下放后,不少省外配套协作关系中断了。沈阳市调查31个企业,628种主要配套产品,完全中断协作关系的占8.2%,时断时续的占19%。如沈阳电缆厂钢芯铝绞线所需的钢丝,过去由北京、天津、长春、兰州等七个地方供应,1971年改成地方供应配套,只有鞍山铜钢一厂供应,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抚顺市三○一厂维修配件,过去50%由冶金部统一安排加工,现在外省(市)关系全部中断,设备不能按计划检修。协作关系中断后改由地方配套,扩大了地方工业原材料缺口。设备配件供应紧张,只得派出大量人员到处采购。据反映,机械系统所属企业,采购人员普遍增加一倍多。不少单位动用国拨物资,以物易物。不法分子趁机套购,投机倒把。
      三是企业下放了,平衡衔接矛盾也下放了。在安排生产和财政收入任务时,有关部门往往只考虑本系统内部平衡,同外部平衡衔接不了。冶金部要求的钢铁生产指标与煤炭、燃料、油、电力等生产、分配供应不衔接;一机部安排主机,许多配套不衔接;财政部安排财政收入任务,同各部生产任务不衔接。在计划物资管理方面,物资由各部直接安排到企业。原材料分配,主要的“带笼头”,辅助材料和二三类物资有些全国配套的也都要地方配套,缺口很大,地方很困难。⑧
      三、经济管理权限的下放与“五小”工业的兴起
      (一)中央经济管理权限的下放
      随着“文化大革命”中社会局势渐趋稳定以及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动,东北地区“五小”工业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获得了一次重要的发展契机。这一时期,国家不仅大规模地下放了企业,而且下放了财权、物权和计划管理之权;同时简化了税收、信贷、劳动用工制度,从而为地方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66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一九六七年国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分配计划(草案)》,重新规定了地方、企业留用和上缴财政的比例,但随着企业的大规模下放,下放企业(除去个别几个部,如水利电力部、第二机械部所属企业外),原来上缴财政部分,都留给地方作为更新改造资金。这样进一步壮大了地方的财力。1971年3月财政部决定,从当年起实行财政收支包干,主要内容是: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包干以后,虽然调动了地方积极性,但又产生了一些新矛盾,如:收入指标难以符合实际,各地苦乐不均;地方机动财力不稳定,各年差异较大;短收地区不能保证上缴,仍要国家补贴等。为此,1972年3月作了部分改变,采取各省、市、区分成办法,不满1亿元的超收归地方,超过部分上缴中央一半。但是仍没有解决问题,当年国家亏空29.8亿元。1973年再次作出修改后,华北、东北地区和江苏省试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的办法。然而在执行中收支脱钩,地方的压力被转嫁到中央。这些财政大包干的办法,基本上是为解决当时下放问题的临时性过渡措施,缺乏整体安排,因而助长了地方分散资金、盲目建设的现象。
      1971年4月,国家计委提出关于物资分配大包干的报告,当年在华北地区和江苏省试行。主要内容是减少国家集中管理的物资种类,到1972年,国管类物资由1966年的579种减少到217种。1970年在拟订“四五”计划的同时,还提出了基建投资大包干。即按国家规定的项目,由地方负责包干建设,投资、设备、材料由地方统筹安排,结余归地方。基本折旧资金也下放用于地方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革等。1972年3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条例(草案)》,把多个税种合并为工商税,简化了税目、税率。同时改变信贷方式、调低利率等,简化劳动工资制度。上述政策对于全国其他地区也许不算什么,但东北地区工矿企业数目众多,规模巨大,所谓积沙成塔、集腋成裘,这些财政收入一旦集中起来,就形成数量可观的资本,这些都为工业的扩张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由于东北工业品调出量远大于调入量,人们日常的生产与生活用品匮乏,所以,“五小”工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不是粗制滥造,销路根本不成问题。就这样,由地方政府所掌握的这些财政收入绝大部分被用作基本建设投资,而其主要部分则被用来建设和发展新的工矿企业。
      (二)东北地区“五小”工业的发展
      1970年2月1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重新强调各地要大力发展地方“五小”工业,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建立自己的小煤矿、小钢铁厂、小有色金属厂矿、小化肥厂、小电站、小水泥厂和小机械厂,形成为农业服务的地方工业体系。会议要求力争在一两年内,把每个县的农机修造厂都建设起来。如上所述,国家随后在政策、计划、资金、财政、税收等方面下放权限,大力扶持地方“五小”工业。地方政府对于发展“五小”工业的态度是热情而积极的。因为发展地方工业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就业;同时在完成国家任务方面,比如在支援农业、出口、援外、为大工业配套、为轻工市场服务、实行地区经济平衡等,都将增添新的助推因素。同时,国家在计划、物资、财政、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权力下放也为地方政府松了绑,在上述社会经济背景下,如果说发展大工业企业对东北地方政府尚有困难的话,那么,发展小型地方工业,则是易如反掌。因此,中央关于发展“五小”工业的政策一出笼,东北各地的“五小”工业便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
      “文化大革命”时期,单就“五小”工业数量而言,可以说是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例如,1971年同1965年相比,黑龙江省的“五小”工业企业数增加近一倍,产值增加一倍多。⑨黑龙江省海林县“文化大革命”前仅有白酒厂、果酒厂和砖厂三个小型工业,被称为“两稀一干”。自1970年该省工业会议后,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这个县就新建县办工厂30个、社办工厂25个、队办工厂25个,其产品涉及矿石、钢材、原煤、单晶硅、化工原料、电动机、中小型农用机械、农药、化肥、建筑材料、中西药品和纺织品等204种。[7]
      吉林省地方“五小”工业在放权后也获得了迅速发展。据统计,该省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数量1969年为2178个,1975年为4343个,在短短六年内实现了数量翻番。[8]
      辽宁省“五小”工业,以沈阳市最为典型。当时沈阳市的社、街“五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在1962年“三自”(自产自销、自由经营、自负盈亏)“一救”(生产自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68年建立革委会以后,在“五小”工业遍地开花的形势下,发展了一批以本地家庭妇女为主的街办企业,从事简单加工、修旧利废、综合服务等生产活动。这些“五小”企业本着“三就四为”(“三就”指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四为”指为支援农业、为出口援外、为工业配套、为轻工市场服务)的方针,在政府的支持下获得了快速发展。据1972年11月末统计,沈阳市内五个区的区、社、街工业企业共有854个,其中区属企业80个,社、街企业774个;职工人数119255人,其中区属企业23364人,社、街企业95891人;产品品种共有2211种,比1969年增长2.77倍,比1971年增长1.37倍。“五小”工业承担国家计划的企业和品种逐年增加:1970年有313个企业、占企业数的34.4%,769个品种、占品种数的51.8%;1971年有394个企业、占企业数的50%,1121个品种、占品种的59.6%;1972年有414个企业、占企业数的48.5%,1272个品种、占品种数的57.5%。这1272个品种中纳入中央计划的有461种,省计划的187种,市计划的624种。
      从“四为”的情况看:为轻工市场服务的有407个企业,占企业数的47.6%;为工业配套的有381个企业,占企业数的44.6%;为出口援外的有41个企业,占企业数的4.8%;为支援农业的有25个企业,占企业数的2.92%。②虽然东北地区的“五小”工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东北毕竟是中国现代化大工业的发源地之一,再加上苏联的重点援建,工业的现代化管理已经走上轨道。大规模发展“五小”工业不符合该地区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该地的比较优势,而且各地“五小”企业还普遍存在一些问题。黑龙江省在发展“五小”工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是不顾条件,盲目发展;二是行业重复,产供销脱节;三是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四是管理混乱,亏损严重;五是技术水平低,产品质次价高。街道工业和“五七”厂的问题尤为严重。(11)
      后来,虽然地区领导认为“五小”工业还是需要很大的发展,但其思路和认识都较之以前有了一些提高。如辽宁省负责人认为今后该省要学习上海发展“五小”工业的经验:“我们看了一个冶金厂烟筒是竹坯子做的,连泥都不抹。轧钢也就是两个小设备,一个有桌子那么长的机器,两个人用土办法就生产。一问可不简单,几层的合金片都能轧出来。这个厂切边,那个厂子就用这边角料作扣子,这个厂剩下,另一个厂子再用,吃干用净。所以人家创造的价值确实比我们高得多。就像大鱼后面跟着一群小鱼一样,大鱼不吃的小鱼吃,原材料吃光榨净。产品都挺新,水平都达到国家要求,所以,帮助我们配套的都是三、五十人的小厂。人家都是些家庭妇女。我们辽宁省的‘老大嫂’就不如上海的‘老大嫂’?人家工资不高,产值高,就业率高,人民生活水平也高。上海很多事就是怪。卖鱼先问你要不要鳞,你说不要马上就给你刮掉,就有专门的厂子用鱼鳞作黏胶剂。‘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总理说,不要批评辽宁傻大黑粗,要批评他们工业瘸腿,批评他们不配套。过去,我们省是‘重工轻农’、‘重重轻轻’、‘重大轻小’、‘重生产轻服务’这都是我们的毛病。社会主义建设光有大的东西不行,小的不可缺少。历史上我们犯过错误,砍过几次。但是,这些小企业是有生命力的,砍掉的小厂又长起来了。客观本身有一个规律,需要它们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环节。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也好,全民所有制也好,都是为整个国民经济配套的,同时也是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的。不是主观想不想要,而是客观需要。我们要看到这个环节是薄弱的,是需要的。”(12)
      表1.jpg
      到1976年,黑、吉、辽三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业总产值分别为24.53亿元、20.41亿元、60.52亿元,都比1971年增长很多,其中黑龙江省翻番,吉林增长三倍,辽宁增长两倍多(具体如表1所示)
      四、放权改革视角下的东北工业绩效分析
      在放权改革的背景下,从1970年开始到1972年,东北地区国民经济出现了“过热”。这可以从历史的资料统计中得到证实:1971年和1972年全国两年增加职工900万,超招500多万人。辽宁增加40多万人,多用了临时工20万人。到1972年9月底,全省职工有363万人,比1971年底增加了11万人(其中临时工8.8万人),已接近历史最高的1960年371万人。其中工业职工181.6万人,也接近1960年的192.4万人。1972年工资总额预计达24.45亿元,比1971年增加1.57亿元。(13)这给国家财政支出和市场供应造成很大的压力。
      改革放权所导致的经济过热,并没有给东北工业带来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革和提升。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下放导致了许多问题,下放层级越低,问题越突出。
      从纵向来看,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动使得财政投资的主体下移,地方政府权限增加。中央政府很难保证有充足的财力对整个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全局性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这已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即使个别企业例如鞍钢,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因毛泽东提出要结束钢铁工业“十年徘徊”局面而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与改造,“四五”计划时期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总额多达170253万元,是“三五”时期投资55379万元的3倍之多。[9]但“文化大革命”始末两年的对比表明(见表2),很多技术指标呈下降态势,且经济效益不容乐观。这也表明,东北工业在“文化大革命”末期的水平与其应该达到的指标存有相当的差距。
    表2.jpg
      放权改革后,东北工业生产的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我们以辽宁全省为例来具体说明。1973年该省工业总产值增长9.8%,1974年增长7%,1975年增长6.9%,1976年则只增长6%,增长幅度一年比一年降低。有些主要产品不是增产而是减产了。例如,1976年比1973年钢减产8.1%,铁减产8.6%,煤炭产量徘徊于4200万吨到4400万吨左右。全面完成计划的企业越来越少,1973年全面完成八项指标的企业占30.2%,1976年下降到19.3%。而亏损企业却逐年增多,1976年比1973年增加48%。(14)
      从横向比较来看,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辽宁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一些较大厂矿的机械化、半机械化水平只达到70%,劳动生产率低,原料、燃料和电力消耗高。其工业生产的增长,近60%是靠增人而增加的。(15)1971年,辽宁省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5927元(按1957年不变价格),虽然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但比上海的31116元、北京的21319元、天津的19934元相差很远。(16)
      从上述两个层面的比较来看,放权改革虽然提升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地方政府更倾向用自己掌握的资金和物资来发展地方工业,而不是对下放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改造。因为地方政府也有现实的自我利益。作为既定存量,下放的大中型企业最终还是国家来掌控,而新兴的“五小”工业作为经济增量,却为地方政府自己所把握。但从后来东北工业发展的实际来看,改革开放以后,东北地区“五小”工业并没有像沿海地区那样形成乡镇企业的勃兴局面,而是逐渐衰落了。可以说,放权改革使东北工业仅维持在原有基础之上或略有推进,但从整体上看,工业大范围、大规模地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却始终未能实现。
      上述问题与矛盾经过“大跃进”时期的发展、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延续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沉淀与积累,到“文化大革命”末期,东北工业的整体颓势已初显端倪,这也是改革开放后东北经济的起点。纵观其历史进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文化大革命”时期,放权改革背景下的东北工业其体制经历了由收到放的不成功探索,其运行则经历了一个停滞与推进、徘徊与勃兴的逆向互动过程。
      [收稿日期]2008-03-03
      注释:
      ①辽宁省计委:《辽宁省工业企业调整的基本情况》,1963年1月16日。
      ②沈阳市计委:《沈阳市工业调整情况和今后调整的意见》,1964年6月19日。
      ③辽宁省物资局:《关于对中央企业下放和成立经济协作区问题的讨论情况》,1973年7月16日。
      ④辽宁省下放企业办公室:《关于中央下放企业情况的调查报告(草稿)》,1974年1月11日。
      ⑤辽宁省石油化学工业局:《关于接好管好中央下放企业几个问题的报告》,1973年10月28日。
      ⑥辽宁省冶金工业局:《1969年以来中央下放辽宁省冶金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1973年7月26日。
      ⑦《辽宁省计划工交座谈会简报(2)》,1970年9月1日。
      ⑧辽宁省革委会计委:《关于1973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中的几个问题(资料)》,1972年12月30日。
      ⑨黑龙江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五小”工业整顿意见(征求意见稿)》,1972年。
      ⑩沈阳市革委会工交组生产组、“五小”工业调查组: 《关于市区“五小”工业情况的调查报告(讨论稿)》,1972年12月13日。
      (11)黑龙江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五小”工业整顿意见(征求意见稿)》,1972年。
      (12)辽宁省革委会工交组:《李伯秋同志在省召开的整顿县社工业座谈会上的讲话》,1973年9月29日。
      (13)辽宁省革委会计委:《关于1973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中间几个问题(资料)》,1972年12月30日。
      (14)《辽宁省计委、辽宁省工交办关于当前工业生产情况的报告》,1977年6月14日。
      (15)辽宁省革委会计委:《一九七四、一九七五年辽宁省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情况和问题(汇报要点)》,1973年10月21日。
      (16)辽宁省革委会计委:《关于1973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中的几个问题(资料)》,197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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